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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合集

发布时间:2023-11-17

印发通知。

优秀的公告通知样本总有一些值得学习的地方。对于重要事项的执行,我们需要通过公开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大众。如果您阅读“印发性通知”,可能能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希望本文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并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

印发性通知(篇1)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国家助学金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印发性通知(篇2)

1.企管部岗位职责一、学习掌握企业管理、财政、税收等各种法律法规。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分析、预案活动。 三、组织和开展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定期组织企业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 五、参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六、对各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七、推进企业经济文化建设,搞好企业长远规划。

2.财务部岗位职责

一、对厂长负责,协助厂长做好财务工作。 二、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完成本厂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本厂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财务成本计划、内部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六、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预测和决策。

七、审查和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八、负责向厂长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九、负责本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负责本厂税收策划、监督执行情况,督促按时缴纳。 十一、负责本厂财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调配。 十二、保证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如期完成。 十三、对本部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十四、完成厂长交办的其它事宜。

3.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

一、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本厂人事工作,按企业用人标准配备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做好人才的挖掘、引进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厂机构设置或重组方案、定编定员方案的上报。

三、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加强本部门与本厂其他部门的联系,全面及时地掌握各部门对各类人员的需求情况,以及人员的工作状况,建立人员信息库,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审定劳保、医疗、养老、失业和福利等项目和支出水平,为各有关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六、负责拟定本厂人力资源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积极组织岗前、在岗培训,并形成制度。

七、负责员工考勤、调休、请假、加班管理与统计,严格按照本厂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规定审定各部门职工月工资发放。及时、准确地编制工资统计报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服务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厂的决议和指示。

二、教育全体炊事员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员工吃饱吃好。 三、定时组织炊事员专业技术学习,提高炊事技能。

四、带领全体炊事员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五、做好全体炊事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负责管理全厂的行政设施,做好行政财产的登记发放和保管工作,责任到人。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资料。

七、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损坏的要及时修补,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物资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负责全厂原辅材料的供应,按照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及时进行采购。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严格控制。急生产所急,想生产所想,排除一切客观因素,全面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四、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合理储备库存材料,急用备品备件,按期采购。 五、严格履行物资验收入库及领用制度,确保库存物品的帐账、帐物相符。 六、树立以厂为家,勤俭节约作风及主人翁的态度,货比三家,用好每一分钱。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营私舞弊、收取回扣和礼品。 八、完成领导下达的其它工作。

6.营销服务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掌握市场信息,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变化及用户动态,周到服务客户。

二、严格执行原煤购进及成品销售的合同管理制度,维护购销双方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购销业务台帐等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加强购销业务管理,避免漏洞发生。

四、强化各种业务用票据的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帐管理,建立领用存、缴销制度。

五、严格执行计量检斤制度,定期维护保养校准计量设备,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加强对计量业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的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六、妥善保管各种业务票据及报表档案,定期归档。正确维护和使用开票专用计算机,确保业务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七、认真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质检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检验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二、按规定时间,频次进行取样、分析,及时准确地为生产提供化验数据,积极服务生产,指导生产调整工艺,稳定产品质量。

三、爱护检验仪器、设备,经常擦洗,保持仪器的完好和适用性、化验数据的准确性,化验仪器有问题要及时向科室汇报。

四、妥善保管化验药品,及时查看保存情况,以防过期变质,及时补充库存。 五、保证本岗位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物流经销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好车队车辆运行,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二、负责对全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专业技术培训、法纪教育、安全行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好每日安全学习活动。

三、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汽车配件的计划,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节约开支。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装备齐全、性能优良,确保车辆随时处于优良状况。

五、合理使用车辆,保证车辆的合理调配使用。 六、组织和督促驾驶员按时办理车辆的各类手续。

七、掌握汽车配件库,油料库的管理,严格出库、入库制度。 八、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铁运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开展铁路发运工作,严格履行既定的铁路销售合同。 二、定期回访客户、征求反馈意见,为客户服务。

三、认真组织原煤上站和铁路装发运工作,协调与铁路部门的各种业务关系。 四、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健全各种台帐,准确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

10.基建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遵守本厂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行使给予的管理权力,杜绝一切越权事件的发生;

二、负责拟订本厂工程项目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实施项目扩初图、施工图设计,并组织有关会审工作; 四、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组织实施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土地征用、地质勘察、平面测量、工程的坐标定标、土地清理平整,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执照和项目开工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现场管理,组织有关阙进行质量的检验和评定,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八、组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的考核,编制提出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用款计划(草案)等工作;

九、组织召集项目有关会审、评审、验收等各类会议,并协调与规划设计等部门的关系;

十、收集整理征地、施工图、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有关资料,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十一、拟定工程基建用料计划,并组织验收、核对保管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编制维修计划; 十三、完成本厂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生技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生技部年、季、月的生产、原材料、设备、技改等计划及长远规划,交厂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检查,负责大、中、小修计划的编制、审核申报及审批后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搞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有效地运转。

三、负责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落实原始记录、技术总结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生产材料的管理,制定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加强技术革新,节支降耗,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五、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检查、采取措施处理或申报处理,否则,造成事故应承担责任。

六、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吸取和采纳职工的合理建议,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并善于做职工的思想工作。

七、准确及时地填报相关的生产统计报表。

八、根据化验室化验结果,严格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质量。 九、负责环保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思想水平。

印发性通知(篇3)

关于印发2004年山东黄河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2004年山东黄河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2004年山东黄河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二○○四年三月三十日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2004年山东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一、继续开展《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档案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二、按照机关档案工作规范,认真做好2003年度各门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三、各市河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到标准统一,案卷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加强对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四、认真做好对达标3-5年的部级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复查工作。今年,黄委将继续对档案管理已达标单位进行复查,已经复查的单位,要巩固和保持相应等级的档案管理水平;没有复查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复查前的准备工作,针对达标考评时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复查顺利通过。自1996年以来没有开展档案管理升级达标的单位,也要依据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档案工作。五、继续做好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三参加”“四同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验收前的业务指导,认真把好工程档案的验收关,确保工程档案应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六、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进一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信息的提供利用。要及时收集利用效果,编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编研成果,为本单位的治黄工作和经济发展搞好服务。七、做好进馆档案的移交工作。今年,黄委将对我局所属单位保存的1950—1966年的进馆档案进行接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配合黄委做好进馆档案的交接工作。

印发性通知(篇4)

本预案明确了我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制、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体制,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是指导镇级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和附录等9方面的内容。镇级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建立健全我镇统一协调、坚强有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和响应程序,明确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形成统一指挥、处置科学、结构完整、覆盖面广、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警、预警化解能力和应急能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整合现有资源,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依法规范,明确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防救,全面落实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镇、村两级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实现全镇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级管理,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响应机制、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性以及动用的处置资源,分级分类设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镇政府是先期处置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镇级各职能部门是处置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    1.2.4资源整合,提高效率。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效率。实现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源的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反应快捷、高效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1.2.5平战结合,全民参与。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应急准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举行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演习。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加快高新技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域的应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把政府管理与全民动员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和全民化。    1.3编制依据    1.3.1本预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发性通知(篇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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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6)

局机关各科室、滨海药检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对全县食品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机关安全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局机关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药品质量及机关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县有关部门及局领导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对“安全发展”科学内涵的认识,不断增强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查和检查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排查整改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机关安全生产事故,为正规机关安全工作秩序,保障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三、活动内容    一是开展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与县食安办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全面部署全县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明确活动要求,组织协调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要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消费行业,学校、建筑工地、企业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严防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局职能科室要对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实行综合监督。    二是开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紧密结合下半年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行动,要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进行“家家到”专项检查,实现对药品监管各环节的全覆盖,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涉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执行药品质量保障制度,帮助涉药单位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坚决把各种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开展对局机关日常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要加强对机关日常用车、用电、防火、防雷安全措施的检查,加强高温期间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防护,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局机关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机关各项工作安全运转。    四是开展对局行政办公楼建设过程的安全督查。加强对工程承包方安全施工的监督,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公司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同时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高温期间施工规定,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食品综合监督和药品综合监管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安全发展”的内涵,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构和责任。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中切实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局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副局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分组:第一分组由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局机关安全检查和行政办公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查。第二分组由药品综合监管科科长××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第三分组由食品综合监管科负责人×××同志牵头负责,稽查科负责人××配合,成员为×××、××、××、××四位同志,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督查。    (二)活动要求。一是认真把握好安全检查与与促进发展的关系。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在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要全面排查隐患,发现一个,整改一个,不留死角。同时,要注意为企业搞好服务,对检查中发现轻微的问题,现场指导帮助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问题立即停业整顿,整顿期间要积极帮助,献计献策,争取早日恢复生产经营。对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必须先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符合条件给予帮扶,依法办证后再准许其从事生产经营。二是把握安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安全工作与本职工作要有机结合,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把握工作措施与工作成效的关系。各分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检查措施,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印发性通知(篇7)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贷款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项目;

(四)在贴息期限内缓建、停建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五)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扶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者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研究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印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必须合法、真实、全面、清晰。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所在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共同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择优选择扶持对象。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和资金扶持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专项资金:

(一)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但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从财政事业费中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但已经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能源材料费用;

(四)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每年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本办法所称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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