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6 孩子的教育问题 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 幼儿园教师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幼儿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保育、教育活动的经营实体。为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加强依法治园,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专项法规、规章中,对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如幼儿园人事管理体制、幼儿园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幼儿园园长的地位和职责、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幼儿园的人、财、物等的管理都应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人事管理:要求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资格认定、聘任、考核、奖惩、职责、编制都要依法进行;
(2)财务管理:要求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必须设置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抓好经费的收支管理,做好记账、算账和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工作,维护财经纪律;
(3)资产管理:要求应明确幼儿园资产的范围,包括幼儿园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这些都是幼儿园作为法人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都应依法管理。
幼教工作者应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办园的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幼儿园的日常事务,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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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的奖惩问题
奖罚是调动人们工作积极性、维护组织纪律性的重要方式。古代兵书《六韬》中说:“尊爵重赏者.所以劝用命也;严刑重罚者.所以进罢怠也。”任何组织都需要严明的纪律,没有纪律,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赏功励进,对人的行为是一种旨定和支持,引导教师自觉遵守纪律;惩恶罚误,对人是一种督促和鞭策,这是任何单位或组织都离不开的两个基本管理方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施“奖惩”的关键是敢于“奖惩”,有些园长虽然知道奖惩的重要性,但总不敢实施奖惩。奖,怕那些没有受奖者有意见;惩.怕被惩者有意见。因此,情愿“吃大锅饭”.做“你好我好大家好”,结果常常是“你糟我糟大家糟”。挫伤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使积极者得不到鼓励,积极性逐渐消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这样会给幼儿园整体工作带来很大损失。
当然,敢于奖惩不等于善于奖惩,奖惩要达到应有的目的,必须把握奖惩的时机与艺术。
一、奖惩要注重民主性和公平性
首先要明确奖惩不是目的,而应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目的在于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分析,发现好的要树立榜样,总结推广:差的应了解原因,及时分析指导,做好制度曲宣传身学习’以便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此奖惩制度应是全园教职工民主讨论、共同制定的。对奖惩制度有共同的认识,使管理者与奖惩者都能正确面对奖惩。使全园各类人员明确职责,理解制度的目的;意义,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责任感,形成相互督促、共同遵守的气氛。
幼儿园的奖罚制度必须是在公平公正的考核评定基础上进行的,奖惩的方式可以是综合的或是单项的;有对个人的奖惩,还有对班组集体的奖惩。奖惩与教职工的工作状况、工作成效挂钩,优质优酬,多劳多得,使考核与奖惩切实起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功过分明,起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幼儿教育水平的作用。
《孙子·行条》中说:“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奖惩对于被奖惩者都有个心理承受问题。如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思想相通,奖惩就容易被接受;二者存在思想隔阂,教职工思想上有抵触情绪,奖励就会被理解为收买人心,惩罚会被认为是故意整人,均无正效应可言。幼儿园管理者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人员思想及情绪状态,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问题,并定期调整部署,建立和疏通信息沟通渠道,使奖惩制度趋于完善.逐步养成自觉遵守的习惯,保证幼儿园管理工作良性循环。
二、奖惩要注意激励性和鞭策性
好的奖惩制度可以促使个人、班级及级部间的相互合作.使全园教职工明确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激励团结向上和创新进取的精神;使大家以更饱满的热情对待工作,促进保教质量的不断提高,但是要注意奖惩不能和奖金罚钱划等号;有时高明的园长及时准确的赞美,会让老师有一种成绩被肯定、被发现的喜悦与快乐,这种心理的满足会化为工作中的动力,支撑她们更努力的工作。如果领导对她们的工作的微小成绩和进步视而不见,会有一种做好做孬一个样的感觉,就会挫伤她们工作的积极性。作为管理者,我们园长要注意研究分析下属的心理状态,创设宽松的心理氛围,满足她们被尊重、被欣赏的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给下属关怀、赏识、激励、期望。对待需要奖励的可以口头赞美、会议点名表扬、树立典型,也可以作为外派学习、晋级提升等人事决策的依据。如幼儿园每年评比“家长最满意教师”“教坛新秀”“岗位明星”等。幼儿园年轻女教师多,比较爱面子,惩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通过谈话、提醒或调整工作岗位等适宜的方式,让其认识到自己工作的不足,主动调整适应,做到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
三、奖惩要注意把握尺度和信度
有的园长高兴就奖,不高兴就惩,会搞得教师无所适从,人心混乱,长此以往,奖惩就失去了信度和效能。奖不能过高和过滥。奖赏过高,受奖之外的人群不满足;过滥,无功受禄,无劳受益,在奖励上搞平均主义,起不到激励作用。同时罚不能罚不当罪,过轻,不能教育警示他人;过重,不给认识改过的机会,将人“一棍子”打死,比较片面、极端,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在稳定工作基础上,本着发挥指导者指挥者的作用,使幼儿园的各类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并协调班级之间和各项工作之间的步调,搞好人际关系,增加责任心,达到相互配合促进,培养和谐融洽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有些园长自己有私心,就术能有力地奖赏部下;自已有短处,怕罚,就不敢大胆觉地处罚部下。只有言出法随,严于律己,带头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给教职工做出表率,带动影响全园教职工,才能让广大教职工心服口服。一般情况,职能高的人受到奖赏,人们会认为是“近水楼台先得月”,是借用领导的职位,得不到激励作用;一般教师、保育员得到奖赏,教职工会感到做好本职工作,能受到奖励,从而激起进取心。处罚则不然,并不是职位高韵有过不罚,而是强调注意奖惩所引起的效果和反应,要一视同仁地进行奖惩,因为奖惩制度不只是管理者制定的,是全园教职工共同制定的;不仅是教职工应该遵守的.而且应该是管理者和教职工共同遵循的。园长和教职工的职位虽不同,但在制度面前是完全平等的。
四、奖惩应考虑时效性和一贯性
在幼儿园管理工作中,最忌有的园长乱许诺,不及时兑现已制定好的奖惩制度,使教职工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失去教职工的信任。古人强调“赏不逾时”“罚不迂外”。一般情况下,奖惩要注重及时性,奖惩及时能起到很好的强化作用,时过境迁,奖惩的作用就不明显了。但有时为了使犯错误者心服口服,也为了避免领导者处理问题时头脑发热,对一些问题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可能效果更好。不过,发生问题的时间到处理问题的时间之间,也不宜过长。
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应深入基层,了解和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肯定表彰执行好的,批评和处罚执行不良的或违反规章的,要坚持执行制度的一贯性、一致性,做到有章必循,避免前紧后松,虎头蛇尾。因人而异,使奖惩制度确实发挥有效的长期的管理效果。同时,奖惩制度要规定出评定奖惩的周期,建立严格的制度,将平时工作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不给幼儿教师新起点,将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举,逐步引导教职工工作的自觉性。
通过奖惩,使规章制度切实发挥管理手段的作用,满足教职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的追求,实现自我管理和调控,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在全园建立起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质量和发挥激励作用。
幼儿园管理的敏感地带
奖罚是调动人们工作积极性、维护组织纪律性的重要方式。古代兵书《六韬》中说:“尊爵重赏者.所以劝用命也;严刑重罚者.所以进罢怠也。”任何组织都需要严明的纪律,没有纪律,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赏功励进,对人的行为是一种旨定和支持,引导教师自觉遵守纪律;惩恶罚误,对人是一种督促和鞭策,这是任何单位或组织都离不开的两个基本管理方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施“奖惩”的关键是敢于“奖惩”,有些园长虽然知道奖惩的重要性,但总不敢实施奖惩。奖,怕那些没有受奖者有意见;惩.怕被惩者有意见。因此,情愿“吃大锅饭”.做“你好我好大家好”,结果常常是“你糟我糟大家糟”。挫伤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而使积极者得不到鼓励,积极性逐渐消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这样会给幼儿园整体工作带来很大损失。
当然,敢于奖惩不等于善于奖惩,奖惩要达到应有的目的,必须把握奖惩的时机与艺术。
幼儿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导读:除幼儿园管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外,一些与幼儿园管理有关的不利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一、目前幼儿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幼儿园(所)数量骤增,办园形式日趋多样化,陈旧的幼儿园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显得难以适应,暴露出的问题亦越来越突出。
1、幼儿园管理者素质偏低,难以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管理仍处于“经验型”的水平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我国幼儿园园长的素质普遍较低,少数园长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任职资格。据调查,华北某省有1/3的园长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在所有园长中,受过幼教专业培训的仅占3192%。这样一批素质较低的园长很难胜任科学的管理工作,导致一些幼儿园的管理仍停留在“经验型”的水平。管理缺乏目标,整天忙于具体事务,能做多少算多少;工作不分主次;办事凭感觉和经验;对上满足于所布置的工作,对下满足于发号施令,指挥多于引导,命令多于说服,加之目前许多幼儿园经费匮乏,园长把主要精力放在筹措资金上,无暇学习和钻研管理理论,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更是难以提高。
2、管理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幼儿园有效的管理应该是从幼儿园的整体目标出发,充分协调管理中人、财、物、事、信息、时空六大要素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实现最佳的整体效益。但我国的幼儿园往往不能正确地处理整体和局部的关系,过分强调局部利益,以局部代替整体。例如:在保育和教育管理上,重教轻保;在教育教学管理上,偏重智育,忽视体、智、德、美诸方面的互相渗透和有机结合;在制度管理上,重规章制度的规定,轻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落实;在人、财、物的管理中,重视设备设施和经费管理,忽视园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部门各自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缺乏协作和沟通;园领导有时只搞集中不搞民主,挫伤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失去了凝聚力。这一切都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运转。
3、幼儿园管理目标与实际工作脱节,预定目标无法实现
以往经验型、事务型的管理模式,不重视管理目标的制定,现在的幼儿园虽然意识到了目标管理的重要性,但目标与实际管理活动之间常常是脱节的,表现在:一是园领导的工作常常偏离目标。虽然制定了目标,但园领导在做具体工作时,经常把目标丢在脑后,心中无数,目标形同虚设;二是不能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使目标落实到各部门和各项工作、活动中,目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缺乏实现目标的具体计划、措施和手段,也就是说目标与管理活动之间缺乏实现的桥梁。
4、缺乏评价管理效果和质量的可靠标准和方法
衡量一所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的办园水平,需要借助科学的评价手段。但目前幼儿园的评价工作缺乏可靠性和科学性,表现在:
一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幼儿园自定的评价标准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指标根本无法测定;
二是评价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方法和手段欠科学。如:评价方案中各项目的权重和分值基本上是评价者凭借主观经验赋予的,很少采用量化方法,对评价结果大多采用定性的综合分析和等级评定,缺少量化分析;
三是评价只注重结果,不注重整个管理过程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评价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大大降低了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除幼儿园管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外,一些与幼儿园管理有关的不利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
目前,绝大多数幼儿园是部门和单位办园,在领导体制上隶属于主办单位,这些主办单位在资金、设备、人员方面给予了幼儿园必要的支持,但他们往往缺少懂幼教业务的专业人员,不能对幼儿园实施有效的指导。而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又必须通过主办单位来实施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这种间接的业务管理难以产生直接效果,甚至会出现上级管理要求和意见不能及时传达到幼儿园或幼儿园在贯彻执行上出现偏差的现象。
2、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得不到落实
虽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但在幼儿园实际管理活动中很难得到落实。幼儿园的经济权、人事调配权、教职工的聘任权基本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园长的责、权、利不统一,只能履行职责但缺乏相应的权力。特别是在用人上,“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推不出去”,使得幼儿园的管理改革无法顺利进行。
3、幼儿园收费偏低,办园经费短缺,办园条件简陋
长期以来,幼儿教育作为一项福利事业收费一直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办园经费支出越来越大,收取的保育费难以应付日常开支,加之许多主办单位只拨付教职工的人头费,使得幼儿园无力再拿出资金改善办园条件。一些陈旧的设备得不到更换,房屋得不到修缮,玩教具、教学材料、图书数量不足。保教质量、管理效果自然受到影响和制约。
4、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幼儿园管理体制对市场经济缺乏承受力和应变能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幼儿园基本上是处于主办单位“全包”的封闭状态,事事由主管部门安排,幼儿园只管关门办园。而面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许多幼儿园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承受力,一旦没有了上级部门的财力支持,就显得无所适从,难以应对。当前,一些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为减轻企业负担,将幼儿园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幼儿园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面对这种管理上的转轨,由于没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导致一部分企业办园陷入困境,被迫关、停、并、转。
通过对幼儿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幼儿园管理水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使我们对幼儿园的管理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为深化幼儿园的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管理效益和质量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幼儿园管理改革的主要对策
针对幼儿园目前的管理现状,应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办园体制和办园模式
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教机构幼儿教育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发展幼教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动员和依靠一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教事业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举办多种类型的幼儿园,变国家办为大家办,逐步建立起“社会办园为主,政府办园为辅,个体办园为补充”的办园新格局,具体措施是:
(1)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确因转换经营机制需要分离幼儿园的企业,应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将幼儿园交给当地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由社区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举办。
(2)加强社区的幼儿教育功能,促进幼儿教育的社区化鼓励社区举办多种形式的,正规与非正规的儿童活动机构,如: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馆、玩具室及其它运动和游乐场所,也可开办定时制或临时制的托儿班、幼儿班。
(3)采取多种办园形式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资兴办幼儿园,本着“谁投资、谁办园、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以采取捐资、独资、合资等种种途径筹措办园资金。城市要在办园形式方面,改变幼儿园单一的全日制形式,增加寄宿制幼儿园比例,开办半日制、季节制、定时制的幼儿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举办特色幼儿园,以适应不同家长对子女培养的需要。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以举办正规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为主,条件一般的地方应以发展学前班和混合班为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发展低费用、非正规的幼教机构,如:巡回辅导站、亲子活动站、儿童游戏小组等。
2、扩大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改革内部管理体制
幼儿园担负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应依法享有自主办园的权力,这一点《教育法》第28条有着明确规定,幼儿园的自主权主要包括:依法自主管理;自主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和使用设施和经费等。只有赋予幼儿园这些权力,才能改革目前的管理体制,增强生机和活力,走上“自我调控、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健康轨道。扩大办园自主权,最根本的一条是要落实园长负责制。要选拔政治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较强管理、组织能力的人担任园长,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使其善尽其职,力负其责,同时,应贯彻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落实园长的经济待遇。在实行园长负责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园长滥用职权的现象。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应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为重点,定编、定岗、定人员,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结构工资制、效益工资浮动制等,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积极推进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适当放开收费价格,提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不属于义务教育,家长送子女入园理应承担一定的保育和教育费用。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按幼儿园等级收费,各等级幼儿园之间拉开收费档次,优质优价,真正建立起受市场经济调节的竞争机制。在这方面,财政、物价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政策。
4、实施目标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目标管理是一种既重视工作又重视人的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幼儿园在实施目标管理时,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以教育目标为依据制定管理目标
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要促进每个幼儿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又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因此,管理目标的制定必须以教育目标为依据,使管理目标成为教育目标实现的有利保证。
(2)要有一个全面的、上下统一的、适合本园实际的目标体系
目标体系应涵盖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各项目标要具体,切实可行,要体现阶段性、层次性。如:按时间可制定长期目标、学年目标、学期目标、月目标、周目标等,按工作性质可分为全园总目标、各部门目标、班组目标、个人目标等。
(3)要在管理目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有了目标并不意味着就是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应贯穿管理的全过程,要在目标的指导下做好计划、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
5、整体优化,合理组合,充分利用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益
任何管理都离不开人、财、物、时间、空间等资源,利用和配置资源,使其发挥更高的管理成效,关键是要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对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合理组合。对幼儿园来讲,就是管理要从总的目标和任务出发,合理安排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优化园领导班子和保教队伍,使其在年龄、素质、能力等几方面达到最佳组合。
(2)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搞好一日生活各个环节的衔接,发挥每一次活动的教育功效,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3)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和设备设施,减少闲置和浪费。
6、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幼儿园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教育评价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方法,也是衡量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幼儿园要想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重要作用,就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1)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进行教育评价的前提和依据。建立评价体系是评价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其具体步骤是:第一,确定评价的目标。也就是要确定评价“谁”或“什么”。第二,对目标进行多层次的逐级分解和细化,形成具体的可测的指标。第三,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评价标准、等级和分值,形成指标体系即评价方案。评价方案经过反复的试行和修订后,才能付诸实施。
(2)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客观性
在评价中,评价者必须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使用评价标准,尽量减少主观臆断和个人因素的影响,避免人为的提高或降低标准。
(3)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是分别从事物的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进行的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应使二者结合起来。例如:对教师工作的评价,既要看教师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基本素质和能力,又要看教师的出勤率、工作量;再如:评价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不能只看规章制度制订与否,数量多少,更要看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和作用如何。因此,在评价中,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应结合使用,互为补充。
(4)及时利用评价结果反馈的信息调整、改进管理工作
评价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评价,管理者能及时了解管理中的成绩和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五常法与幼儿园日常管理
初进幼儿园常会被色彩绚丽、活泼快乐的视觉效果所感染,觉得环境整洁、美观,但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一些问题,如玩具摆放凌乱无序,操作材料杂乱无章;教师平时非常节省,经常利用一些废旧物品,但进入仓库看看,则会发现几年前采购的纸张或印制的表格等被束之高阁;平时园长最关注孩子的安全问题,检查一下厨房和医务室,那些过期的食品和药品潜在的安全隐患足以让人心惊肉跳;走进资料一室,看似已经分门别类、摆放整齐的资料中,并不容易找到想要的资料……
近两年,我们引进了一套适用于幼儿园日常管理的方法——“五常注”,在这里,我想把该方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与实施技巧介绍给大家。
五常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直至目前,仍有90%以上的日本跨国公司以及许多像海尔一样的国内著名上市公司运用此法进行日常管理。五常法可以概括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这五个词。20世纪90年代中期,香港浸会大学的管理学教授何广明博士又将五常法发扬光大,发展成为一套更易被中国人理解和实施的方法,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是其理念、实施步骤、实施技巧是一致的。具体可划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常组织(常整理),就是把工作环境中必要和非必要的物品区分开来,这一步是节约空间的技术。
第二步:常整顿,就是把必要的物品进行分类,根据使用频率确定放置的方法及位置,这一项是节约时间的技术。
第三步:常清洁,就是彻底清除污垢和隐患,确保人人参与。
第四步:常规范,就是坚持上述三个步骤,建立起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标准,确保人人有责,这一项是该方法成败的关键。
第五步:常自津,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彻底改变每个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这是五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
概括起来说,五常法就是改善工作环境,排除安全隐患,建立人人有资的规范,彻底改变人们不良的思维定势、习惯及工作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塑造幼儿园新形象,增强幼儿园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一种优质基础管理法。同时,五常法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施幼儿环境教育的手段,对贯彻落实新《纲要》中提出的环境教育及合理安排组织一日生活的精神,培养幼儿重视环境调治和自我管理的良好习惯甚有帮助。
五常法看似简单的五个步骤,实则涵盖了管理学、人体工程学、组织行为学、质量管理学等管理学科的理论精华,更有诸如视觉管理法、颜色管理法、故障地图法等系列方法来支持运行。实施过程不但要求有持之以恒的决心,还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投入和配合,以真正落实“安全、优质、规范化、现代化”的办园精神。它不仅带领幼儿园走进一个全新的管理境界,也有利于幼儿的环境教育和行为养成,最终使孩子成为一个具有责任感的自我管理者。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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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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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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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掩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企业应注意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并非某位特定的律师,而是律师事务所。企业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时应查看对方的资质,并与对方约定好服务方式,企业还应注意,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因为业务繁忙而使得律师身兼数职,这会使企业无法真正获得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领域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含: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供给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请求,参与商量、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订、送达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请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剂;
6、应甲方请求,讲解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长期、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任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批准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调换律师担负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恳、尽责地完成第一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根据法律作出的断定,尽最大努力掩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供给的文件材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请求通报工作过程。
5、乙方律师在担负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供给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运动中,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担负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载,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任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供给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材料;
1、甲方应当为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请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防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接洽人,负责转达甲方的唆使和请求,供给文件和材料等,甲防调换接洽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断定、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供给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丧失,非因乙方律师毛病运用法律等失职行动造成的,由申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法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______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干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上海市外产生的差旅费、 食宿费、 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3、征得甲方批准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耽误、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的;
3、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律师执业规范的;
2、防有捏造事实、捏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况,致使乙方律师不能供给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供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背第二条规定的任务 ,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耽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或者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出现的所有违约情形,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的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等法律。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矩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束缚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年。
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 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_____元人民币标准联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给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法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法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派出服务的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按照合法、公正、独立、优质、高效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期限
暂定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再议是否续约。
三、服务内容
1、就甲方经营中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及指导,尽可能防范经营风险;
2、协助甲方起草及修改各类法律文件;
3、代表甲方向债务单位及个人发出催款律师函或致电;
4、协助甲方完善对内的规章制度;
5、为甲方处理劳资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6、为甲方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7、进行必要的工商、产权专项调查;
8、对于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出具见证书;
9、为甲方安排举办每月一次的专题法律讲座;
10、提供最新法律、法规;
11、每年上门服务不少于10次。
四、报酬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外,另支付签约费 元(大写);顾问费和签约费于本协议订立之日一次性付清。
五、特别约定
乙方严守甲方机密,涉及甲方的纠纷案件及甲方的一切相关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和公布。
六、工作联系方式
双方约定,双方的业务联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双方所指定的工作联系人进行,具体为:
(一).甲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为:
姓名:
手机:
电子信箱:
(二).乙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为:
律师
电话:
电子信箱:
七、其他约定
(1)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向有关机关、单位或部门交纳的费用,如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等,由甲方负担。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交通费、食宿、通讯、材料打印费用等,亦由甲方负担。承办律师应当尽可能节约开支。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商定。
八、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3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委派巩宏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法律顾问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甲方(以下或称"企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指派(先生女士)配合法律顾问工作。乙方律师应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修改、审查企业合同;
(四)日常法律事务的咨询;
(五)处理企业劳动法律事务;
(六)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就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八)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服务方式:
(一)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以电话及当面咨询、传真、信函往来等方式为乙方处理法律事务;
(二)律师上门服务,了解有关情况,解决现存问题;
(三)根据甲方需要,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四)与甲方负责人定期会见,交流情况,解决问题;
(五)受企业委托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等事务。
四、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处理以下事务,乙方按优惠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届时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一)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专项经济活动,处理其中的法律事务;
(二)受企业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三)办理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四)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清算、注销等事务;
(五)其他重大专项法律事务。
上述事务及案件中特别疑难或涉外的,根据乙方收费标准可以加倍或三倍收费。遇此情形,双方协商并在签订服务合同时予以确认。
五、甲方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配合乙方律师工作。
六、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包含乙方为甲方处理免费法律事务时的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由甲方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查询费、文印费等。
七、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之前两个月之内如果任何一方均没有明确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则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关系自动顺延到下一个年度,依次类推。
八、顾问费每年 元,签订合同时支付。
九、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固定收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需收费的,可协商按有关标准优惠收费,不实行计时收费。如果有特殊案件需计时收费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认计费方法。
十、乙方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回访制度,年终由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予以评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5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根据甲方对律师业务专长的要求或者对律师的指名要求,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任务: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具体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业务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和法律依据,供甲方决策时参考;应甲方要求,对重大法律问题提供书面“法律顾问意见书”;
2、对甲方起草或拟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及管理性规定、办法,从法律上进行审查修改;应甲方要求,对重要合同、协议、章程规定提供书面“法律顾问审查修改意见书”;
3、草拟甲方对内对外业务(事务)活动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4、参与处理涉及甲方重大利益的非诉讼纠纷;
5、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调解活动;
6、代理甲方进行诉讼外催讨欠款代理;
7、对甲方拟与合作的伙伴进行资金、信誉、履约能力调查;
8、参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9、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0、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
11、协助甲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1、律师对甲方要诚实,应及时说明案情,让甲方及时了解案情进展情况;
2、律师应及时回甲方单位的电话;
3、律师对甲方的代理事项要投入,尽力提出可行的最理想方案供甲方决策参考,力争实现顾问单位合法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4、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顾问单位对方的代理人;
5、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工作人员的隐私;
6、乙方统一接受甲方的委托,与甲方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本人不得私自接受甲方委托,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收受甲方的财物;
7、律师不允许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更不允许接受顾问单位相对人的财物。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缴纳聘金,每年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经常保持联系,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乙方因甲方业务需要外出,差旅费、补助费、调查取证费等,由甲方负担,其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约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解除协议通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即自行解除。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均不提出异议,该合同效力自动顺延一年。
第九条:乙方有偿优先、优惠为甲方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刑事辩护,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等各种诉讼代理活动。
法律顾问合同 篇6
甲方(聘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利条款。根据合同双方力量的对比,尽可能争取相对有利的合同条款,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的一边倒的合同。仔细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力求用语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严防笔误、涂改。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五、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_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_____年;其后每年类推。
六、法律顾问费
1.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______%。
4.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_____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七、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_________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八、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______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1)甲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一、免责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xxxx事务
根据《xxx律师法》以及《xxx合同法》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指派_______律师、_______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重大复杂的合同、协议、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必要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甲方的体制改革、资产重组,并协助甲方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参加甲方各类合同或合作项目的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5、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甲方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时,就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乙方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律师顾问费_____元人民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支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草拟重大合同及项目谈判,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优惠收取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七、甲方应当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本合同有效期壹年,自20xx年__月__日起至20xx年__月__日止。
九、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如提出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终止合同,视为合同继续有效壹年,依此类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月__日年__月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8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 年 月 日之前再支付 元人民币。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法律顾问合同 篇9
三、甲方需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联系约定,并为乙方指派的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法律顾问费、其他费用的支付标准及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人民币,在______前一次性支 付完毕。
2、本合同第二条第5至8项所列的法律服务项目及参与特别重大、复杂的商务谈判,乙方将另行收费,并优惠计费。计费方式为小时收费或按标的比例协商确定。
3、非乙方收取的查证费、调查费用、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上海市外差旅费等由甲方据实支付。
5、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__小时(另行收费部分除外),超过部分另行收费。有效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五、乙方指派的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六、乙方应对其所指派的律师负责日常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 由乙方集体讨论决定。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另行指派律师替代。
八、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对其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甲方雇员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不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法律服务并解除本合同,所收取律师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指派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后,乙方将在其所收律师服务费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乙方已经全部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工作;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甲方可以提出书面文件终止续期,否则合同自动续期一年;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所收律师费用。若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二、本合同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诠释。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表示同意。
1, 就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事项进行法律咨询;
2, 提出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
3, 审核、修改法律文件,如合同、章程、商务信函等;
4, 就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书;
5, 就专项事务出具律师见证书;
6, 对重大客户、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
7,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8,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9, 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教育;
10, 代理诉讼、仲裁、参与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地点一般在乙方办公地,可以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手段进行工作,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需到甲方办公地工作。
第四条: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交的资料用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第五条:甲方在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违法执业,并应向法律顾问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可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有义务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1、 就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事项进行法律咨询;对重大客户、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参与调解、谈判、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等法律事务按小时收费,每小时服务费为人民币500元;
2, 就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翻译等的服务费为每一张A4纸(4号字单倍行距)人民币500元
3, 审核、修改法律文件,如合同、章程、商务信函等;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涉及法律文书修改的服务费为每三张A4纸(4号字单倍行距)人民币500元;
4, 代理诉讼、仲裁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收费;
5,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等据实结算
6,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查询费、专业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1、 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在每月的月初由乙方提供上个月进行服务的清单,先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甲方指定的信箱,甲方审核后,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的账户上汇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开出发票,并且连同盖了章的清单交给甲方。
2、 遇到代理诉讼、仲裁则应先签订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然后用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代理费,乙方收账后开出发票交给甲方。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期满前,如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或者用其他形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本合同即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任何一方不认真履行义务导致违约或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应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顾问律师备案壹份,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完成之日起生效。
法律顾问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个人)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律师)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个人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个人法律顾问,乙方应就甲方有关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以电话、email、qq等及时通讯服务,及时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
2、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相关案例、立法动态等。
3、提供不少于六次律师事务所内约见服务,当面解答聘请人法律事务咨询。
4、出具不少于六次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查、修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提供法律建议书等。
5、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律师调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工商档案、房屋权属信息、公民身份信息等
第三条、甲方享有下列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第三方声明或表明乙方是甲方的私人法律顾问
2如甲方涉及仲裁或诉讼时,甲方有权指定乙律师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是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其代理委托手续,代理费用可按乙律师正常收费标准20%予以优惠3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有权要求乙方做一个书面的工作小结通过邮件方式发送.
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为甲方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五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保证以本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的事务;
2、乙方应使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一切正式法律文件;
3、乙方对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经甲方授权公开、或甲方已公开、或法律要求公开者不在此列;
第六条、顾问期、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期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付费标准为人民币三百六十五元,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选择:推荐方式银行转帐:开户行:
挖掘幼儿园管理中的美
理中的美
幼儿园管理中的美,指的是幼儿园管理领域中呈现出来的具有美的本质特征的事物与现象,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审美与创造美的活动在幼儿园管理领域中的特殊反映。
幼儿园管理中的美是管理实践的产物。为了实现幼儿园的管理目标,管理者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资金等的管理,还要考虑目标决策、幼儿园形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软环境的管理。这些因素更多体现了天、地、人的关系,所谓天时、地利、人和,这是任何一个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所追求的美好境界。管理者如果能按照美的规律美化育人环境,用美的形象性、感染性感动人,那么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都会不断产生美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不断创造美的成果。
当然,幼儿园管理中的美首先必须与育人目标相一致。幼儿园管理中所涉及的房屋、设备、教玩具、规章制度和保教的内容、方法、途径等,必须适合幼儿身心特点与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在育人这一基本出发点上。其次,教育管理中的美必须符合时代要求。幼儿园管理者应善于把握时代脉搏,把握国内外幼儿教育改革动向,及时调整育人目标与方法手段,以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正如车尔尼雪夫斯基所说:“每一时代的美都是而且也应该是为那一个时代而存在,它毫不破坏和谐,毫不违反那一时代的要求。当美与那一时代一同消逝的时候,再下一时代将有自己的美,新的美。”
幼儿园管理中的审美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有能直接感知的有声有色的因素,也有隐藏在管理活动中的间接感知的因素,尤其是其中的真、善、美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以其自身的能量对管理过程产生作用。
一、优化幼儿园的育人环境,发挥美育的情感场效应
美的环境是一部立体的、多彩的、有吸引力的教科书。在管理中,园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注重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环境,从而达到教育行为的情境性,提高工作行为的智能性,增强教育行为的有效性。
良好的育人环境主要包括物质环境和幼儿园管理中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等。
物质环境是指有声有色的园落布局,如建筑风格、花圃草坪、林荫斜径、教学设施、教玩具布置等。它们以空间的形式构成情感场。
物质环境是人化的物,它是设计者匠心独运的体现,它凝聚着人的情感、智慧等,体现了人与物、人与人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交换,是人的身心的物质化身。它如同一面镜子,生活在环境中的人既能看到自己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能力,也能从这些物化的形态中反映出自己的教育观与儿童观等。同时,良好的环境还能对师生起陶情润智、启思导行的作用。因而幼儿园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花大力气实现幼儿园环境的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以发挥环境的导向、约束、暗示功能。
幼儿园育人环境的另一个层面是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幼儿园的组织机构是为达到育人目的而共同活动的人群集合体。组织机构作为联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纽带,是发挥管理职能、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幼儿园组织结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与完善,从而推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组织机构设置中应充分体现对称美,即“人事相称”。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和谐美”,有助于将幼儿园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分调动起来,实现最佳的结合。
规章制度是幼儿园的“法”,它是对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考核奖惩的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幼儿园科学管理的保障,它可以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约束教职工的行为,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也鼓励全体员工对人的“本质力量”的肯定,使人们从对象化的工作中直观到自己的智慧与才干,诱发人的工作热情与动机,因而具有秩序美和激励美。
目标也是幼儿园工作环境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目标是人们行动预期要达到的结果。幼儿园的目标包括保教工作目标与管理目标。前者是管理中的终极目标,后者是措施性目标,两者关系密切,合称幼儿园的工作目标。目标是全体成员(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共同制定的,是全体员工的共同愿望。目标具有全面性,它体现了“全面发展”、“面向全体”,体现了和谐美;它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中的轻重缓急。目标要具有适宜性,能反映幼儿园内部与外部的需要,这样的目标才能在活动开始前以表象的形式存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头脑中,按照“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改造世界”的原理,美的规律一方面结晶于客观事物中,另一方面沉淀于主体内部,形成主体的心理结构,成为一个人活动的动机与原动力,推动人将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融为一体,激励人们产生完成目标的责任感和自信心。它净化人的心灵,让人反思、觉悟,使人振奋,激发出人的创造性、智慧、热情与力量,这也是一种创造性美感。
二、优化幼儿园的人际环境,形成良好园风
幼儿园的人际环境和园风构成了情感场,是无声的美育。
首先,情感在人际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一切的人际交往,都有它的参与。情感是人进行活动的心理动力源泉,人们在生活中之所以趋善避恶、近美离丑等,都是情感在起作用,人际交往也如此。一般来讲,彼此相悦能增进人际吸引力。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就必须以情感为媒体,在情感深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稳定良好的人际关系。幼儿园的人际关系有干群、师生、同事、同伴关系等等。良好而稳定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助于团体的形成。一个有高凝聚力的团体对团体内每一个成员都有吸引力,其成员会表现出较强的战斗力。在人际交往中,从领导到教师、幼儿,他们既是情感源又是情感受体。教职工之间互相尊重信任,幼儿之间团结友爱,领导之间团结敬业,这种审美化的人际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审美教育。这种人际关系需要双方具有真诚、豁达、主动等健康品质。同时,对于成长中的幼儿来讲,教师(包括领导)的群体效应对幼儿的人格形成起着特殊的作用。黑格尔曾说过,“教师是孩子们心灵中最完美的偶像”,所以教师应时时刻刻以美的形象出现在幼儿面前,对幼儿进行言传身教。
园长是幼儿园的最高决策者,他的形象美体现在真与善的和谐中。他有责任通过一定的管理思想、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等调理人际关系,从而使每个成员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力求在心灵美、语言美、仪表美、行为美等方面承载并传递积极肯定的情感,成为校园人际关系情感场的优化因素。人是管理的核心,也是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管人不是约束人,管人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人的积极性源于需要。现代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以大量的实验证明,人除了有基本的生存需要以外,还有发展的需要,如完善、正义、丰富,达到真、善、美,这也就是自我实现。因而管理者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必须从积极性的源泉——需要入手。有关调查研究表明,幼儿园教师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排列在前几位的需要依次为高薪、受人尊重、良好的人际关系、参与管理、进修学习、事业成功等。因此,园长要了解教师的需要,并设置一定的目标,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与干劲,使其产生肯定性情感。
良好的园风是幼儿园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继承传统,综合先进管理思想和时代特点所形成的充满个性的组织意识,它为员工树立了一套无形的强有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它是幼儿园的灵魂,是幼儿园全体员工共同的信仰。由于它反映了幼儿园本身的实际,因而是真的;它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师生员工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因而是善的和美的;这种合规律和合目的的统一,正是真、善、美的集中表现。目前,许多幼儿园提出了反映自己办园特色的园训,如“学园,乐园,花园”,“团结,勤奋,创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等。这是幼儿园的历史传统的反映,也应该是大家认同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念、生活信念等。它是一种群体规范,对师生是一种舆论导向,它保证了保教工作的正常运转,保证了育人目标的实现。它具有激励性、导向性、凝聚性、潜隐性。
总之,幼儿园的管理也是一种创新活动,这种创新包含在管理方法、手段、思想、体制等内容之中,表现在对幼儿园物质文化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的管理中。对幼儿园管理中的美进行探索,“按照美的规律”管理好幼儿园,发挥美育的情感效应,这也是一种创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