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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通知必备十五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注册通知。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能会收到写公告通知的任务。公告通知可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人员协调工作和行动的实际进程,那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写公告通知呢?今天笔者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篇名为“注册通知”的文章,希望这篇文章能给您带来启发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帮助!

注册通知(篇1)

各市区人事局考试中心(科干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才中心,市直有关单位人事(政工)科: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4〕64号)要求,现将我市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等五个科目。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仅报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期为206月17日至6月19日。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是: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一)报名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进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二)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4〕56号及威价费字〔〕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资料费每人3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7元。

(三)凡符合报名条件并欲参加20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均需按隶属关系(外地驻威单位按属地)于规定期限内报名,逾期不予受理。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各市区到当地人事局报名,市两个开发区到各区人事劳动局报名。

(四)报名时需携带如下相关资料(所有证件均需要原件):

1.毕业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4.两张近期黑白一寸免冠照片,照片表面光洁、平整、人像清晰。

(五)考试教材征订与报名工作同步进行,考生可根据需要自愿订购。

1.《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试卷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回收。

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视报名情况确定考试地点。

各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         

注册通知(篇2)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省直、中央驻沈阳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考中心函201号)文件要求,现将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务部门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2、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二年;

4、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1、2、3、4条中“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工作);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取得中专学历,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二年;

8、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107号)文件规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报名条件(一)中规定的要求;

2、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3、提交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2005年年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含税务代理)满两年者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1、报名考试,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持相关材料到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查;各地人事考试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人。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到本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在省直报名点报名的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

六、各市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档案信息库,各市在组织老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

七、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信息代码设置如下:

注册税务师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22注册税务师 5考5科  01注册税务师    1、税法(一)

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八、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为每科50元。各市按每科45元标准于2005年5月30日前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上交考务费。

九、省直报名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12月24日。各市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商税务部门确定,于2004年12月28日前完成报名工作,不得拖延。考场由省统一安排。

十、各市于2005年4月7日前向省考试中心上报报名信息,同时领取准考证。考生于2005年5月20日以后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号和考试地点。

2005年注册税务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包括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两部分,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均采取单科预订方式。

注册税务师教材单价如下:《 税法(Ⅰ)》 (定价35元) ;《 税法(Ⅱ)》 (定价38元);《税务代理实务》(定价48元);《 财务与会计》(定价44元) ;》《税收相关法律》 (定价45元) ;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定价49元);《考试大纲》(定价3元);

注册税务师辅导用书单价如下:上册(税法Ⅰ、税法Ⅱ)36元;中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36元;下册(财务会计)36元。

以上单位请于当地考试报名结束后3日内,按单科将教材费、培训费及教材预订表、培训统计表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各地在办理订书与培训收费中,要做到文明服务,以考生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征订教材或培训,考前培训报名工作委托教材预定单位统一受理,防止误导考生。

十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好报名工作,利用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为广大考生做好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24―22526065 024―22534688转255

会计

注册通知(篇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以印发公布,请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附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考试大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写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审 定

2008年11月

目录

1.考试说明 ……………………………………………………1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3 3.•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5 4.附录: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考试说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的规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须通过考试获得。为使应考人员了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选拔掌握基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必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加强安全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考试性质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一项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和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两个科目。

四、考试方式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为闭卷笔试,在答题卡或试卷上作答。

五、试卷结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时间分别为120分钟、150分钟,试题题型建议采用客观性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和多项选择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考试大纲‣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考试内容,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标准的考试内容所占分值比例以不超过30%为宜。各地区在执行•考试大纲‣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反映,以便不断补充和完善考试内容,增强•考试大纲‣的科学性、指导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本专业人员应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安全生产法‣,熟悉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分析判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合法性;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析判断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情况;了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分析判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责情况;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根据•矿山安全法‣,熟悉矿山建设、矿山开采安全保障,以及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与措施,分析判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合法性。

3.根据•消防法‣,熟悉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制度和措施,分析判断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保障的合法性,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要求,分析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情况。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熟悉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了解职业病病人保障要求,分析判断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预防、防护、管理和保障情况。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处置和救援工作中的职责。

7.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了解安全生产犯罪罪名、主体范围和刑事责任。

8.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了解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熟悉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分析判断企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工伤保险、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合法性。

9.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熟悉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要求,确定相应的劳动防护措施;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界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针对事故隐患,确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0.根据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熟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分析判断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1.根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针对不同作业活动,选用和执行相关标准。

《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本专业人员综合应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的有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危害辨识与评价、事故预防与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实务

1.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拟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起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选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各类消防器材,指导和协调各生产环节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安全管理等动态变化情况,辨识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编制对策措施。

4.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辨识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完成申报工作,编制对策措施。

5.根据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有关要求,辨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作业场所典型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6.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潜在的危险,参与编制本单

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练和效果评价工作。

7.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界定事故的等级。

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特点,界定伤亡事故类型,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1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点,参与和配合事故调查,制定轻伤事故调查程序,编写轻伤事故调查报告。

1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类型,编制事故防范措施,分析、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技术实务

12.熟悉机械、电气的危险因素及其伤害与事故类别,编制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

13.针对不同物质材料不同类型的火灾,确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扑救方法;编制电气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防爆措施。

14.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其使用要求,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

15.开展建筑施工场所土方工程、模板工程、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吊装工程、拆除工程、脚手架工程和高处作业等安全检查,查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

16.熟悉辨识建筑施工机械的危险、有害的部位,选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针对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特点,编制安全用电措施。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防火安全要求,编制防火防爆措施。

17.根据矿山采矿方法和设计,编制采场采矿、矿柱回采、采空区处理和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分析判断矿井安全出口、人行道、躲避峒室、爆破品峒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井下用电的安全性;编制矿用爆破器材使用、保管和储运的安全技术要求;选用矿山救护仪器设备,开展相应的救护工作。

18.根据矿山开采作业环境特点,分析判断矿井通风质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选用相应的防尘方法和设备。根据矿井局部通风特点和安全技术要求,选用局部通风设备,构造通风设施。

19.根据矿井瓦斯涌出特征,选用预测预报仪器、设备,编制有关防治瓦斯爆炸措施。分析掘进、回采工作面等作业场所的危险性,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工作计划、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

20.根据矿井火灾特点,编制防治矿山火灾及其煤炭、可燃矿物发火预测和防治措施计划。根据矿井火区管理要求,熟悉火区封闭、启封的技术要求。

21.根据矿井涌水特点,熟悉矿井涌水通道、突水预兆,编制堵排水和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措施。

22.根据露天开采特点,分析开采台阶的特性,编制穿孔、铲装、推土机作业的安全方案;分析判断爆破作业、排土场和尾矿库地址选择的合理性,编制排土场、尾矿库安全检查方案和事

故应急预案。

23.根据常用可燃或有毒气体、有毒物质的特性,选用相应的检测方法。根据爆炸性化学品的性质,编制爆炸预防措施。

24.根据化学品的特性,选用相应的包装与储运方法,以及泄漏控制、火灾控制和销毁处置的措施。根据化学品对人体危害的特性,选用适当的防护措施与现场抢救方法。

25.熟悉典型化工单元操作过程存在的风险,编制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化工生产装置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26.根据相关安全标准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施动火分析,编制动火安全防范措施。

(三)案例分析

27.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理论、知识和方法,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分析辨识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排查事故隐患,提出相应的控制和整改措施;参与编制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培训和演练方案;开展轻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注册通知(篇4)

(一)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我省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全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实施本考区考务组织工作。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17日下午、18日和19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主要精神,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以下要求掌握:

1、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8)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安排及报名地点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应设两个以上报名点,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0天。省直属单位报名时间定于12月13日―30日(节假日休息),报名点设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省国税大厦),联系电话:83329027,83101521.

(二)新报名参加此次考试的人员办理报名手续时需有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或者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4、本人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三)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老考生只需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工作证)以及上年度档案号的凭据(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并缴纳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即可办理报名手续。若上年度档案号凭据因遗失等原因而不能提供者,负责现场报名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应积极帮其查对档案号。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仍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只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与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地点。考生严禁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一经发现即按作弊论处。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精神,2005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2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纸[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发行工作由各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负责。为方便报考者,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报名工作的同时应安排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事宜,具体办法可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协商。考生报名时,各报名点要安排预订考试大纲和教材并预缴书款(征订单另行通知)。此次教材征订仍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

会计

注册通知(篇5)

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

2010年09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5和6的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部分申报资料,可参照印发的CTD格式整理提交,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

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和2的临床试验申请和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

三、为鼓励CTD格式提交申报资料,并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目前拟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的生产注册申请申报资料仍予接收。

(二)技术审评部门将对提交CTD格式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单独按序进行审评。

附件:化学药品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注册通知(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1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注册通知(篇7)

学习心得(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王玲玲)

转眼又到了一年一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报名的时间了,今年年初备战考试的情景还仿佛历历在目,内心里似乎总有一种声音驱使我将考试的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一拖再拖,终于成文。

2008年我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五门一次性全部通过,完成了年初为自己设定的学习目标。在考完试等待了漫长的两个月后,6月20号得知已公布成绩,与几个同事一起迫不及待地上网查分数,大家的心情焦急而复杂,有个同事居然紧张得连自己的姓名都敲不进去了。当得知通过时,大家都像小孩似的击掌庆贺,大声欢呼,以至于楼道里其他部门的同事都跑过来惊讶地看发生了什么事情。而只有我们这几个参加了考试的人才清楚,这短短几分钟的喜悦和激动背后每个人为取得这些成绩所付出的辛苦和努力。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这是我在总结自己这次考试中的最深刻体会,也是每一个准备参加考试的朋友应该牢牢记在心中的,考试没有侥幸,靠得是实力,靠得是自己一点一滴的努力和积累。没有这些,我想任何的经验和技巧都是空中楼阁,都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以下是我在备战本次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中总结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准备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的朋友们一点启示。

一、下定决心、破釜沉舟、抱定一定要通过考试的决心和信心。

这一点是前提,是内在的强大动力,只有先解决了自己的思想问题,才能激发自己的潜力,克服在学习过程中的重重困难,以无比的坚韧和耐心完成繁重的学习任务,通过考试。正因为有了这种内在的通过考试的强烈愿望,才可能战胜自我,克服自己的懒惰心理,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学习,充分调动自己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抛除杂念,合理安排好工作、家庭和学习,挤出一切可利用的时间用于学习。

具备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资格的人,最年轻的估计也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在单位里一般也都是业务骨干,所以在备考期间,如何安排好工作、家庭和学习是非常重要的,是第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由于2008年考试大纲全面改版,正式下发已是2007年12月份,相对以前学习时间更加短暂。我是从2008年春节长假之后才真正开始看书的,而当时我的宝宝还不到两岁,学习上所要克服的困难更多于常人,因此在从2月到4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完成四本教材、五门考试的学习任务,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能顺利通过这次考试,我非常感谢家人,是他们无私地支持我,使我能够尽可能地排除干扰,专心致志地全力备考。

三、劳逸结合、适度锻炼、合理休息,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

虽然学习任务非常繁重,但是我绝不搞“疲劳战”,在备考的这段时间里,有时真恨自己分身乏术,因为越学越觉得自己没掌握的知识点越多,越学越觉得时间不够用,恨不得自己不需要吃饭睡觉才好。但是毕竟人就是人,不是神,还要面临工作、家庭种种的压力,我觉得聪明的学习应该是高效率的,应该善于休息。因此在备考期间我基本上不熬夜,我听从自己身体发出的信号,如果感觉根本脑子都不转圈了,我立即合上书本,如果是白天我就出去活动活动,如果是夜里干脆就睡觉。中间我还去游过几次泳,因为感觉自己太累了,需要调节一下,果然游完泳,睡眠也好,第二天又可以充满活力了。

四、根据需要参加合适的培训班,根据培训班的学习进度,结合个人特点制订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身边的同事也有不参加培训班就通过考试的,但我觉得自己学习能力不够强,需要老师的指导和同学的促进,而且第四门教材与我的知识背景相差很大,自学太吃力。因此我觉得参加培训班对我的帮助是很大的。我参加了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2008年这一期的所有培训班,从重点知识串讲到题型精解一直到模拟考试班,全部参加。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班都很有用,我觉得对自己帮助最大的是第二、四、五科的班以及模拟考试班。我的体会是培训班的老师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培训的效果。我按照培训班的进度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将每个培训班的时间当作里程碑,将老师的讲解当作自己下一阶段学习的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自己的学习进程。

五、抓住重点、难点,合理分配时间,集中精力、各个击破

我的工作与项目管理联系很紧密,但是对于财务知识几乎一窍不通,因此我把第四科当作重中之重,而前三科以记忆为主,我把其中的比较陌生的第二科当作另一个重点。在时间分配上,我给前三科分配的时间很少,除了培训班上跟着过了一遍,基本上都是在考前二十天突击的。而第四科却是我从始至终重点攻克的科目,书都看了四五遍,笔记更是做得详细,功夫不负有心人,第四科我取得了106分的好成绩。

六、紧抓课本、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适当练习、不搞题海战术

我看到很多人抛开课本,到处搜罗各种模拟题,当然我也做了一些练习题,但是我觉得从最后的考卷来看,还是应该牢牢掌握教材上的每个知识点,因为考完之后,自己感觉没把握或者答错的地方其实都是那个知识点没掌握好,没理解透彻,考试题出得灵活,稍微一变,自己就拿不准了。因此我的建议就是要紧抓课本、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适当练习、不搞题海战术。

限于篇幅,将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简单总结了一下,希望对准备参加注册咨询考试的朋友们能有一点点的启示吧。

注册通知(篇8)

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立即着手组织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 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定,但报名截止时 间全国统一定为2004年12月31日前,不得拖延。各地人事考试中心于2005年5月7日前将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共5个科目。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四、《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试卷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务部门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五、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信息代码不变。

六、上缴考务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的规定,每科次6元。

七、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发行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考务部门在安排考生报名时,应同时安排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工作,具体办法可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协商。

此次教材征订仍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为及时做好向考生供应教材工作,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根据往年考生报名情况先行预订教材,以备集中发放。在报名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教材征订数和相应书款(售价另行通知)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考务问题请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注册通知(篇9)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称资格考试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号)规定,现将我市举行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到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四、具备考全部科目(5科)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具备免试三科(只考两科)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五、试卷有客观题和主观题,《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六、报名时间及报名地点:

㈡  报名地点:

1.重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地址:渝北区新埤坊一路1号,联系电话:89077188)。

2.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部(地址:江北区区府路1号附1号农垦大厦4楼,联系电话:67765273)。

3.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辅导部(地址:渝中区中兴路73号,联系电话:63842665)。

4.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大坪分市场(地址: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万友公司704室,联系电话:68770085)。

5.重庆市人才大市场沙坪坝分市场(地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赛博五楼,联系电话:65410804)。

6.重庆展望职业学校(地址: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大厦5楼,联系电话: 68619697)。

7.南岸区人事局职改办(地址:南坪福天大厦4楼,联系电话:62986606)。

㈠  考生须按要求认真填涂《重庆市        资格考试报名卡》(简称报名卡)1份,经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须携带学历证、身份证和1寸黑白照片1张到报名点报名。续考考生必须在报名卡上填写好上年度考试成绩滚动档案号。各报名点务必做到报名卡上的照片(黑白、近照)无遗漏,考生的报名卡须字迹工整、清晰。

跨省转考到本市报名的考生,必须带上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到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㈡  报名点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免试三科的考生还需提供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必须对考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审查做到准确无误后在考生报名登记卡上签字。对免试三科中符合条件1、2的考生,必须在报名卡上填写税务师执业证书号码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号码备查。

㈢  各报名点应坚持考生自愿报考科目和自愿预订考试教材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一次报考全部考试科目或订购整套考试教材。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41号、236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40元/科,报名费10元/人,对新考生每人收取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

根据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场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在主城区统一安排设置,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㈠  考试指定教材和考前培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指定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及考前培训工作均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联系电话:67676258、67676228(传真)、67676239,邮编:401147),各报名点如要预订指定教材、参加考前培训、请直接与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㈡  报名截止后,各报名点须填写考生名册备查。报名考务费和考生报名登记卡、报名人数统计表于2004年12月28日前(按上报时间安排表)报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统一汇总,逾期不予受理。

㈢  准考证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统一制作,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05年5月24日―25日,并负责发放。考生领取准考证后,须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须知,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联系。

重庆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会计         

注册通知(篇10)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国际商务师职(执)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以上工作年限截止到6月30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5年6月17日、18日、19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除《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外,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可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发放、回收。

(1)上海市物资局电大(龙华路1833号森南酒店内601室,近中山南二路)

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及专业工作经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须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报名表反面)、专业工作经历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同版)两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填写报名信息卡。老考生可凭往年准考证或者成绩单办理报考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5元。

注册通知(篇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函〔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安排,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8至9日进行。为做好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考试报名工作,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保证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对报考条件中有关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专业的审核,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8号,见附件1)的有关解释执行。

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中有关考培分离的规定,凡参与考试有关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辅导培训,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前培训坚持自主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四、2012年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执行。考试大纲有关内容可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注册安全工程师”专栏查询。

五、各地区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当地报考有关情况,并填写报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传真:010-64463146)。

附件:

1.关于做好201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8号)(略)

2.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注册通知(篇12)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6月23至25日进行,现将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全科目(五科)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连续三年内全部科目合格;有免试科目(考二科)的考生,必须在一年内全部科目合格。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全科目(五科)报考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二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二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地点及要求:兰州市及省直机关考生请到广场西口(华瑞大厦)省国税局办公楼五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名;其他市、州的考生请到所在市、州国税局或地税局报名。考生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2、单位出具的考生从事经济工作及经济工作年限的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二张。

4、老考生凭上一年度准考证,带二张一寸黑白照片报名。

注册通知(篇13)

1、交费对象:所有在籍学员

2、交费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6日

3、交费方式:按照中山大学网络教育规定,学费全面采用网上银行自助缴费方式(进入学习平台交费)。

注:学生应按时缴费,否则将不能进行学习和考试。

中山大学网络教育xx联合学习中心

20xx年12月24日

注册通知(篇14)

1、交费对象:20xx春护理专业、20xx春所有学员。

2、交费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6日。

3、交费金额:护理专业:300元;非护理专业:400元

4、交费方式:xx联合学院财务处

备注:20xx年春季教材已征订,交费后,可凭收据于3月初到学院教材室领取。

注册通知(篇15)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财考[]1号)有关规定,现将兰溪市20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报名时 间:

204月11日至17日(双休日照常)。

三、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彩色或黑白)2张,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地点:

兰溪市会计学会财会用品服务部(和平路92号,联系电话:8835269)。

兰溪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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