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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经典十五篇)

发布时间:2024-04-02

合同是什么样的?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签订合同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幼儿教师教育网小编以您的要求为中心呈现了这份实用的“管理合同”,感谢你的关注我将不断挖掘生活中的美好让创作更富有意义!

管理合同(篇1)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三、业主投票权的计算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

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四、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停车场(库)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七、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

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条例》施行前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依照《条例》、《规定》将其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终止的,应当继续履行。

九、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合同(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_____________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酒店式公寓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完整程度、家具设备及家居用品附后),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_____________天。甲方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将上述房租给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在租住期间,根据所租住时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优惠。甲方为乙方提供酒店式家居服务;甲方保证乙方在公寓里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乙方提供贵重财物的保管服务;甲方对乙方实行住客管理,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甲方承担保密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管理合同(篇3)

民族中学学校安全管理协议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使家长与学校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为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如下协议:

一、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法纪、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家长应经常与学校和老师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二、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家长及学生本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1、私自到河、湖及游泳池或其他地方游泳的。

2、随意攀高、翻越围墙,摇晃体育器械,拆毁公共设施的。

3、购买不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吃不清洁的食物。

4、来校与回家的途中以及不按时返家、反校的。

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外留宿的。

6、违反校纪校规,不听从安排、管理的,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的。

7、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超载和未投保的客车、无牌无证车辆,乘坐报废车、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的。

8、违反交通法规私自骑机动车、自行车的。

9、私自携带和玩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10、私自进入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

11、私自外出校园造成伤害的。

四、如子女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家长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到学校,配合学校、老师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不按时到校而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五、协议书有效时间为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班主任)签名:

管理合同(篇4)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由本幢住宅业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听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提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的经营性设施设置费用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利用物业设置公益性设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将住宅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可以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取利息。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

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已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业主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六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以外的各章规定。

第五十一条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提出复核要求。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五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 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街道监察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居住证明格式

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购买了福田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xx年 月 日

本地户口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非本地户口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居住证明格式: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

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

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居民必须具有的功能

1.居住功能

这是住宅小区最基本的功能。根据居民的不同需要,提供各种类型的住宅,如多种类型的居住单元、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在居住功能中,最重要的是它能够提供 人们休息的场所和环境,其他的才是如饮食、盥洗、个人卫生、学习、娱乐、交际等功能。

2.服务功能

住宅小区的服务功能是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房地产综合开发而来的,即要求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和小区的管理应能为居民提供多项目多层次的服务。包括:教卫 系统,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门诊、保健站、防疫站等;商业餐饮业系统,如饭店、饮食店、食品店、粮店、百货店、菜场等;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系统,如图书馆 、游泳池、健身房、电影院、录像室等;其他服务系统,如银行、邮局、煤气站、小五金、家电维修部等。

3.经济功能

住宅小区的经济功能体现在交换功能和消费功能两方面。交换功能包括:

①物业自身的交换,即开展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出售或出租经纪中介服务;

②小区管理劳务的 交换,即业主通过合同的方式将住宅小区的管理委托出去。消费功能指的是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宅小区中的住宅将不断地商品化,并进行商业化的管理。包括住宅在 购、租两方面的逐渐商品化及小区的管理和服务都是有偿的,住用人将逐渐加大对居住消费的投入。

4.社会功能

住宅小区的主体是居民,居民的活动是社会活动,聚集在住宅小区的各种社会实体,如行政治安机关、商业服务业、文化教育、银行等是以住宅小区为依托,共同为 居民服务,发挥各自的功能。这些实体之间、实体与居民之间、居民相互之间组成了住宅区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形成了一个社会网络,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

管理合同(篇5)

工程项目名称: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委托人:上海xxxxx学院

管理人:上海xxxxx咨询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上海市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项目管理人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工程地点:古北路620号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总投资:1,256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前期管理:

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报告、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③配合学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相关服务;

④协助学校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学校要求;

⑤协助学校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管理合同(篇6)

公路运输管理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建立了货物运输的法律框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路运输管理合同的内容和要点。


一、合同的基本信息


公路运输管理合同是运输双方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包括运输方和承运方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还需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签订时间,以明确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


二、运输货物的信息


货物的信息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应详细描述所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重要信息,并注明货物的包装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加固或特殊处理。还要说明货物的特殊要求,比如保温、防潮等。这些信息是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顺利的基础。


三、运输方式与路线


合同中应明确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包括整车运输、零担运输等,需要明确对应的运输工具,比如货车、集装箱等。运输路线要具体明确起点、终点以及途经的地点,以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四、运输费用与付款方式


合同中要详细列明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运输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以保证运输服务的权益。


五、风险与责任承担


合同中应明确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的承担。运输方应明确指出货物丢失、损坏等风险的责任所属,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同时,承运方也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六、违约与争议解决


合同中需要明确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应明确违约的定义、处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还要详细规定争议解决的程序,例如通过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等途径。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中应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当货物的数量发生变化或路线调整时,应通过协商和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合同。而当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合作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合同是一份具体且重要的合同文件,确保了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合同中需要明确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责任承担、违约与争议解决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并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的签订对于货物运输的各方来说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义务,也是建立良好商业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

管理合同(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_________________摊位经营一事,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商活动后,委托乙方经营期中的_________个摊位(具体位置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业务名称:____________摊位经营(附:《____________招商说明书》)

二、1.经营地点:____________个摊位。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3.经营品种及单价:____________

三、

1.经营期限: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营业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营业额每月向甲方缴纳10%的资产使用费和资源费;乙方按营业额每月向甲方缴纳3%的管理费。

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未按核定损失数额缴纳赔偿金。

2.乙方按月总营业额的5%于每月底提醛⒔荒筛甲方用于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水电等费用。

3.本合同所指的月结算周期是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结算时间为次月10日—12日,节假日顺延。

4.乙方承担经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员工工资及所有相关规费。员工待遇及有关规费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⑵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按相关规定应对消费者承担某种义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时。

合同第二年每个摊位必须保证年营业额达到贰拾伍万元,若年营业额未达到贰拾伍万元,乙方应向甲方补足按此标准缴纳的所有费用;合同第三年每个摊位必须保证年营业额达到叁拾万元,若年营业额未达到叁拾万元。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保证金数量减少时,乙方应自减少之日起15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另行出租,并不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6.甲方同意乙方用原材料发票、人员工资等有效凭证向甲方结算有关费用,收据的结算额度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0%。

乙方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且退出摊位后三个月内无消费者投诉及其他违约行为。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条件如下:

(1)设备名称、数量及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行购买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必须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与乙方进行结算。

3.大厅空调开放时间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得干预。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主要用于设备设施保证、饮食卫生保证、合同有效履约保证等

2.乙方所经营的摊位由乙方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乙方不得再度转包给他人,否则,立时终止合同,扣除押金壹万元。

乙方须于租赁期满三个月前书面向甲方提交续租(退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承租摊位享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续(退)租手续。

3.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及其价格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经营,否则视为违约。

摊位经营合同2

甲方: 食堂承包方

乙方: 电话:

为建设环境舒适、管理高效、经济实惠、服务文明的学生食堂,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西于都五中学生食堂目标管理要求》,确保基本伙食供应,让广大师生和消费者吃得“安全、放心”现就摊位经营事项。

甲方有权针对商场的管理和经营制定相关制度。对乙方的经营商品、经营行为和现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乙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赔偿等必要措施。

一、营业场所、期限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 食堂 摊位,提供给乙方有偿使用,期限为 个月即从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止(具体以学校开学和放假时间为准)。寒、暑假期间营业,折旧费等费用另议另收。

甲方负责商场正常的供水、供电和供暖,保障电梯、自动扶梯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因水电暖供应部门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经营范围、项目

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经营项目品种为。未经甲方同意,不许与甲方及其他摊位业主交叉混营,违者给予1000元/次罚款。若甲方同意乙方新增经营项目品种。

乙方拥有根据楼层和区域划分按本合同约定选择经营项目的权利,并依法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独立收支、自负盈亏。当乙方的经营项目变更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征得同意。

三、征费项目、计费

1、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月向甲方缴纳场地折旧费用,按每月营业额的________% 计算收取。

2、表内水、电、气费据实计收,目前,水费________元/立方 ,电费________元/度 ,天然气________元/立方。如遇价格上涨,则随之上调。

3、服装、工号牌、招牌及广告或必备规范设施(如灭火器等),由甲方统一订制(购),其费用按实际金额分摊(期满后服装自行处理、工号牌交回甲方);

乙方如需在商场增设宣传物,用电设备等事项,必须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按实际支出结算,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元) ,不计利息。先交壹万元剩于壹万元从第一个月营业额中扣除。

不含各商铺门头部分)以及电梯扶梯、消防设施设备、通风供暖设备的配套安装等费用。

5、期满不续约者,经甲乙双方认定资产无损坏,无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摊位及用餐大厅给乙方使用;水气表各________个、电表________个、卡机________台、单星盆池________台(含水龙头、漏塞、软管)及销售台 张等(具体以《设备用具交接表》为准);并负责收取水、电、气及餐具检测等费用。期满后甲方不负责乙方自购设备处理事宜。

2、甲方行使管理督查职责,对乙方的经营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听取、收集学生对膳食服务意见,并及时通报给乙方。凡经有关部门检查,一学期内对须整改项目屡次不到位的,累计超过2次(含2次)或连续营业1个月(含)以上未达标者,实施严格的退出机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甲方根据不同经营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摊位的分隔,费用由甲方承担。对甲方已经确定的摊位分隔设施,乙方不得损坏、再次分隔和更改。

3、甲方提供乙方营业的卡机及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日常要处于良好状态。进场验收到户后,凡甲方物品破损或设施不运转时,要在及时报告甲方的同时,由乙方负责维修疏通,或赔补修复,保障正常运行,其费用自理。

摊位内部经营区域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及规定进行装修和制作柜台货柜,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装修范围不得超出摊位分隔红线,货柜高度不得超过2.4米,摊位临通道50公分内货柜及摆放商品高度不得超出1.3米。

4、甲方不提供摊位内照明、排气扇、冷藏、消毒等设施所需能源的无偿使用。

摊位内如需次接电,使用电线最低不少于2.5平方铜芯线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线路须加套线管,摊位布线完毕后,由我商场电工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火碰电;所使用管线等材料必须具备合格证,并须将合格证交至商场管理部门存档。

5、结帐日期,自校方返回营业款入甲方帐后的下一个月________日,结清乙方上月或上学期营业余款(即扣除月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罚没款项后的结余金额)。

乙方在对承租摊位进行内部装修时,应确保该摊位的装修设计、材料、施工等符合消防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要求。

6、甲方每周不定期对乙方库存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三无”产品,过期或变质原材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次,并当场销毁。

乙方在对承租摊位进行内部装修时,必须使用防火材料。(木工板、木龙骨等,必须在进行防火处理后:涂刷防火涂料等方法,方可使用)。

7、负责协调乙方与校内、外部门的关系,若需发生费用,由责任摊位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按国家食品安全“级食堂的要求来经营管理本摊位,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守法合规。乙方业主要积极主动带头并教育所属人员配合参与,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为主题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整治工作。

乙方接到甲方进场装修开业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进场装修和制作货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装修开业,甲方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摊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另行租赁,并不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2、乙方拥有对该摊位按商定的经营项目品种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收费合理,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严格遵守校方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做人做事要讲文明、和谐合作,热情服务消费者,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

乙方装修时不允许改变商场主体结构(包括原装修整体结构、风格),不得损毁公共装修或设施,不遮挡消防设施、供电、供水、供暖设备设施和公共通道,不得违反装修各项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添加剂使用等相关法规,依法办事,规范经营。集中定点采购食品物资,并向供货商户签定协议书,尤为肉、禽、油、米、面和饮料奶茶等“三证”要齐全,有入库台帐和食品

乙方应按期完成装修和货柜制作,完工后由甲方根据事先提供的装修标准和要求或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验收。

4、乙方签约者为本摊位第一责任人。所聘用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乙方不得违反《劳动法》适用员工,乙方聘用的一切人事与积极纠纷与甲方无关。

乙方如需对摊位进行二次装修,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可在非营业时间按甲方要求进行装修,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5、乙方岗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将健康证交甲方备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聘用人员在当班、营业时必须穿戴甲方统一制服、佩戴工号牌(为有偿使用,丢失、损坏要赔偿)和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不准穿拖鞋。使用文明用语。

因合同解除、终止或其它原因乙方不再继续租赁使用摊位时,摊位装修(包括乙方自装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或拆除。

6、按《消防法》要求,严格遵守用电、天然气炉灶操作规程及承载负荷(禁用其他炉灶)。要顾及甲方的合法利益,关注节约控制共用水电(大厅、公厕、仓储),不得偷窃用水用电。配置消防设备,切实做好消防及社会治安、计生等工作。

乙方进场装修时需向甲方缴纳装修押金 元。待乙方装修完毕,如未对商场设备、设施等公共部位造成损坏,且完全清理装修垃圾后,通过甲方验收后全额予以退还。

7、珍爱食堂设施设备及物品(含卡机、食堂餐饮具、推车、排风设备及公厕使用规则等)。对甲方提供的水电表、水龙头、电源插座及抽油烟通风、水道设施、工作台椅等有保管、使用权。

甲方在装修过程中的审核及管理,仅是出于商场管理的需要,不能视为甲方对不当装修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当装修的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8、负责出售台及操作间、仓储区域内外(墙体上下左右)清洁卫生、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及时收捡大厅各自使用的餐具、托盘、碗筷等,以方便更多的师生就餐。有早餐的摊位,餐具由各业主自检自洗消毒和自扫(台桌面、回收台)等。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不符合甲方规定或与其它楼层区域经营的商品种类冲突时,应按甲方要求更改成符合规定的商品种类。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违反各楼层区域经营商品划行分类表擅自更改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分类表经营商品。。

8、认真做好病从口入各项预防工作。若因乙方发生意外事故(件),责任业主不得擅离职守,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要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乙方应按甲方所实施的品牌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营,如发生重货现象经甲方协调仍恶意重牌经营的经营户,按违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另行出租,并不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因业主责任,受到经济处罚或要求整改的由责任业主承担。如涉及劳动用工、供货商户及债务、社会治安等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负责承担政府征收的相关规费。

商品价格由乙方自行确定,且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乙方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发生此种情况经查实,乙方除应按规定进行退换商品外还应按商品销售价格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统一的经营时间规定(早7点至晚7点),不得擅自减少或延长经营时间,违者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乙方完成装修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另行租赁,且不予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乙方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乙方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员工需安排甲方宿舍住,乙方需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元扣除住宿费,在食堂统一安排就餐按每人每月 元扣除伙食费。

乙方须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合格且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开伙或擅自停伙(以学校开伙、停伙通知为准)或私自转借、转让、转租给第三人,或私自与其他租户转换场地,一经发生,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作罚款处理。

乙方陈列销售的商品遇政府部门抽检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并按规定承担检验费用。

2、乙方若在营业过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件),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作罚款处理。若发生盗用水电及损坏食堂水、电、气表及卡机等设施,由使用业主负责赔物修复外。

营业时间内由乙方照看自有商品,发生丢失、偷窃由乙方自行负责。非营业时间商场清场以后,商品由甲方负责看管。因甲方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商品损失时(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凡餐(卫)监部门检查或抽查食品、餐饮具类检验费或不合格,受到经济处罚时,若涉及到乙方摊位责任的,由责任方全额承担其费用。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服务等问题到商场管理部门投诉、索赔或出现纠纷由甲方商场管理人员出面协调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协调处理决定。因乙方的责任引发客诉,但乙方又拒不接受甲方协调处理时,甲方有权依照“制度先行向顾客支付赔偿,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偿,乙方在接到甲方追偿通知7日内。

4、若违规(含计生违法)受罚者,甲方有权对责任业主给予罚款的1—2倍进行处罚。

5、未按照原签订的经营项目,私自增加销售品种或更改经营品种者,甲方有权对责任业主给予罚款1000元/次处罚,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问题应本着“顾客第一”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乙方不得在商场内与顾客争吵;

七、租凭期满档口的交还

租凭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应在租凭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所投入的移动设备,乙方可以收回,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需保护良好退还甲方,乙方投入的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物品,乙方不得损坏或拆除。

甲方负责策划组织商场各种促销活动,并负责办理活动审批及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促销工作,如发生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及时交纳。

2、租凭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

甲方因食堂拆除,维修或改造上级相关规定和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可提前解除本协议,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补偿。

乙方因经营需要可自行组织宣传促销活动,但事先应将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并自行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活动审批手续。

八、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凭手续,退还保证金。

商场外立面、摊位以外的公共空间、墙柱、广告灯箱等部位均属甲方所有,并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

七、本合同以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同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合同(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管理区域、期限:

1、甲方现授予乙方X品牌系列服饰在:省市委托管理权。

乙方所获得的委托管理权,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终止乙方的委托管理权,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跨地区或跨商场经营的,酌情扣减直至全额扣除保证金,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委托管理权。

2、委托管理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作方式

1、保证金:

乙方按每个专柜人民币万元作为保证金,在签定合同后支付给甲方。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按本合同履行义务,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2、拓展计划:

乙方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需要拓展市场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可拓展市场。

本年度销售目标为万元。

3、所有促销活动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4、所有第三方(商场)结算的货款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

5、乙方在收到甲方货品后须对货品进行全面检查,有质量问题的须在收到货品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超过7日因甲方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所管理的商场保底销售任务未完成时,买单费用公司承担费用,托管商承担费用。

7、公司根据商场的保底任务与同期销售数据给各店制定月销售计划,完成公司销售计划的,公司将对托管商提货折扣下降1%作为奖励,相对如果未完成公司下达任务60%的,托管商折扣将上浮1%。(公司任务会合理制定,每月初下发)

8、开店后新的店铺装修费用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由公司承担费用,托管商承担费用。

9、甲方为乙方提供所售商品,折扣率为商品零售价格的25%(特例商品不在本折扣范围内)乙方自负盈亏,过季库存甲方负责20%的退货,所退商品货款转为乙方下期货款。

10、商场装修完毕且在本位置销售满12个月以上,公司将负担托管商承担装修费的50%,商场装修完毕且在本位置销售满18个月以上,公司将负担托管商承担装修费的全部。

11、所有导购员工各类保险、工资、奖金全部由乙方支付;甲方出具相关的劳动合同,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购员工与乙方所产生的各类纠纷(如:保险费、加班费、奖金等)与甲方无关。

12、本合同内容所指特例商品为皮衣,皮貂,尼克服,羊绒类及配饰等商品。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免费按设计图纸配给专卖店所需灯箱片、图片、宣传品等。免费指导专柜经营管理,免费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

2、甲方对乙方管理的甲方货品保留完整的所有权、调配权和调价权。

3、甲方根据乙方经营管理水平和销售业绩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4、甲方需承担营运费用有:货品、商场合同内经甲方认可的费用(包括:商场扣率、增值税发票等)、货品运输费、广告费、店庆费、促销费、进场费。营业员费用等杂费甲方不予承担。

5、甲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

6、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与第三方(商场)建立好关系。

7、甲方将确保产品质量和标识等符合国家及地区的各项规范标准。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费用承担:公关费、业务费、员工工资及员工奖金、员工社会保险福利、仓储费、办公费、礼品费、通讯费、物业费、市内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乙方不得生产和销售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乙方保证不从非甲方授权的渠道进货,也不得在专卖厅内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并尽力维护甲方利益,避免甲方品牌受损,如有违反视乙方违约。

3、乙方保证在授权区域销售的产品仅向消费者和最终使用者,特别是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任何出于再销售产品为目的而向乙方购买产品的任何人和第三方。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关闭或撤消专柜,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专柜货品,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应遵守甲方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货品管理制度、专卖终端管理制度。

6、乙方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业务等日常工作,且甲方对该人员有管理权和指挥权。

7、乙方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甲方报告销售情况及反馈顾客信息。

8、乙方按照甲方指定零售价格销售,不得擅自调动价格。(如商场活动需申请经甲方同意)

管理合同(篇9)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恪守。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 灼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以下简称本物业)

2. 本物业位置,

四 至,北至弘良路、南至良兴路 西至良庆大道、东至规划路

3. 占地面积,42091.05平方米

4. 总建筑面积,246427.97平方米

5. 车位数量,1684个(其中地上车位50个,地下车位1634个)

6. 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上述指标,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数据为准。 如相关指标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

第二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 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三条 本物业的交付时间为甲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暂定为, 延2年必月。甲方若需变更交付时间,则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一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 内外墙体和基础等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二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室外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用水设施、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配电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 信报箱。

第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 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四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淮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 育娱乐场所。

第五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 收集、清运(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按政府有关规定另行统一清运,统一收 费)。

第七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车辆及车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 责任)。

第八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但不舍业主、使 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九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 及牧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提出 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 规约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对无故不交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 关费用或者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 解决。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 梯电费、车位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政府规定的各项代收代付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以上委托管理事项,均指本物业范围内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1、 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 员会与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 本物业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届 满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承担。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络和协 调依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

第二条 在本物业正式销售前,负责协同乙方制定龙光?玖誉湖(一期) 御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公约;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龙光畋誉湖(一期)御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公约应得到购房人的书面确认;,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审定乙方拟定的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本物业管理文件。

第四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物业管理的情形下,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 服务过程。

第五条 审定乙方提出的本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费用收支计划及基金使 用计划等。

第六条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 金等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期 内,如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协助返修;甲方应修但未能及时返修的,可委托乙方维修,由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交付乙方管理的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甲方在交付乙方管理前与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接受乙方对本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 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 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 本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按照本物业原有规划设计及乙方提供的本物业整体标识设计配备 方案,对本物业各类设施、设备、房号、楼层号、栋号、消防疏散图、本物业总平面图、宣传栏、公告、公约栏、会所、娱乐等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及首层电 梯厅内外的各类标识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审定后进行制作和安装。

第十条 在本物业内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住户对讲系统等技防设施,应统一 设置在一个值班室,以利于本物业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并在销售房 屋时告知业主本物业的各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本物业开办费及前期介入费。

第十四条 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适应本物业档

次的管理用房。上述用房的产权属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

享有无偿使用权。

第十五条协助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 营活动。

第十六条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配备项目联络专人,便于与甲方沟通联 系。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 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制度,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及时掌握本物业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甲方提 供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具体计划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 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 乙方须于本物业交付前60天内组建本物业管理处,配备主要物业 管理人员,本物业管理处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 一委托乙方经营。

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 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收支计划及管理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

实施。

第九条有权依法制订本物业管理文件,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文件报

甲方备案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告后实施。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

如需变动需按程序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

案并组织实施,其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在经营管理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向业主公布有关物业服

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本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登记情

况。

第十四条 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提供便民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 合同和本物业临时管理公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负责制定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办法,报甲方审定后向业主公示;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之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发现业主违规装修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同时报告 甲方。

第十七条在本物业交付后,对进入本物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 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并支付费用,但不 得将本物业整体转让或委托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如属甲方 责任的,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内有损甲方信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 方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 资料,并详细列明清单,签署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 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及电梯电费分摊另计),具体标准如下:

【住 宅】每月每平方米2. 50元:

【商业】每月每平方米星陞元。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员工生 活用房租金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预装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外墙清洗(合同期限内不少于一次)、小区消杀费用。

6.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 乙方的办公费用(含电话通讯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等)。

8. 社区文化活动费用(文化活动室管理成本和维护费用、节日装饰费等)。

9. 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10.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 法定税费。

12. 乙方的利润及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

(三)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自商品房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 日起开始计收。若业主提前收楼,则从实际收楼之日计收。若业主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交付期限内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也自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 之日起计收;

(四) 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物业服务费 标准收取;

(五) 本物业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5日前缴纳当 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且业主要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款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缴交违约金;

(六) 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 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七)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为促销楼盘而对业主承诺免收的物业服务费 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八)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风险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则甲、乙双方协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九) 车场收费标准(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

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60元/个/月。

车位使用人应从签收车位之日或视为车位交付使用之日起缴交费用,费用按 反交纳,当月费用缴交时间为当月5日前。车位使用人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车位使用人限期补交并暂停车位使用人使用停车卡, 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追缴违约金。

(十)非机动车收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功人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 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以上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条 乙方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 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三条 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原则,

(一) 属于市场价调节价的按照市场调节价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取;

(二) 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上述价格乙方均应当明示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四条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 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 维修资金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收取,属于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 乙方按照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流程使用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直接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管理 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达到相应的管理目标或无法达到物业管理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和 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补偿。

第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以外,任何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终止本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守约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甲方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 鉴定结论为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修改或补充 协议,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本业主和啊业使用人,本物业 的全体业主和牧业使用人均应遵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 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国有关法律、

第七条

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僑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各涧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文完)

|4玲

甲方,. 签署:

盖章"

一、 规划总平图

二、 物业构成明细

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一,规划总平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幢数数量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 套

商业

地下停车位 个

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管理用房

合计

备注,实际面积以测汇报告为准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 绿地

2、 道路

3、 化粪池

4、 污水井

5、 雨水井

6、 门禁系统

7、 安防监控系统

8、 垃圾中转站0个

9、 加压水泵16个

10、 水箱2个

11、 电梯26部

12、 发电机1台

13、 消防设施

14、 公共照明设施

15、 避雷设施

16、 共用天线

17、 机动车库

18、 露天(生态)停车场

19、 非机动车库

20、 停车场管理系统

21、 物业管理用房492. 62平方米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房屋外观定期巡查;

2、 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建立设备房巡查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

2、 停水停电提前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然故障除外)

3、 电梯困人,15分钟到达现场处理;

4、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检测,2次/年,栓测结果合格;

5、 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 道的疏通

1、 服务时间,每天7, 30— 19 ,00;

2、 楼道清洁,清扫— 次/天,拖洗 _ 次/天;公共场所、绿地、道 路,清扫 次/天;沟渠池井、标识牌、信报箱,清洁— 次/周;垃圾清 运,1次/天;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一次/年;

3、 消杀,蚊虫消杀4次/月(夏),車_次/月(冬);

4、 雨雪天气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防治病虫害;

2、 乔木修剪,1次,年:草坪修剪,4次,'年;灌木修剪,4次/ 年。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 经营性停车场有合法手续,有交通标识和进出凭据;

2、 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乱停放车辆进行提醒;

3、 经营性停车场有巡视,发现问题按照车主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与车主取 得联系。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21小时值班制度;

2、 对火灾等突发事件有相应预案;

3、 定期开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传,消防演习,2次/年。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业主在办理装饰装修时,告知其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

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建立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 档案资料有专人管理,借阅有记录。

九、其他服务

1、 报修服务时间,24小时,急修, 15分钟到冊或按约定时间到认:

2、 向业主公布紧急联系电话、日常服务电话和公司投诉电话。;

3、社区文化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

?临时管理公约

目的,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 护、养护、合理使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管理 有序、整洁美观、服务规范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公约。

本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 为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让。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物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 ;

建筑区划物业座落, 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条物业管理模式

本物业区域内,在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 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 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 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杓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 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堞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 第1页,共15页

二、由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 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经营

一、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 或者改作他用;

二、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 义务;

三、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设立前,统一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 建设单位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 地下停车场(库)、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2. 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经营性用房,

3. 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房屋如会所、商务中心、教育用房等,

4. 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部分如泳池、运动场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 参与本牝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 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 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 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7.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公约的建议。

8.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9. 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 纳物业服务费用。

2. 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3. 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 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5.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 助友爱,和睦相处。

6. 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公约。

7.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三、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管理的行为,

1. 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 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 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 用设施设备。

4. 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 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 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 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 饲养动灼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当 地政府规定办理注册、免疫等手续。

9. 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10. 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 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四、 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 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 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 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居住(1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物业服 务企业申报。

3. 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5. 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 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五、 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 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 保管。

2. 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功机。

3. 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 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

六、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安装空调、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 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 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 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 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 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业主大会

一、 业主大会的设立

当本建筑区划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 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沔年,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 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三、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 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 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 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

一、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 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啊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五、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 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 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一、 业主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 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旦日前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

二、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对使用人的交纳 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 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纳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费用,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釆取行动停止服务。

三、 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 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维修费用。

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 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公约 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 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 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 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地 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其同意,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 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 期间应釆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 00时至次日上午8, 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 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 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 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 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 关管线、设备;

七、 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 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 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本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 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 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 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 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六、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七、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 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 擅自在灼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蟬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 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 内壁;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 相关业主(紧急情况除外),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 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即将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 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 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 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 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七、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 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规定 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 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本建筑区划内 建筑物反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前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 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四、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 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 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五、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 余情况并出具有赦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六、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大会专项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 接组织实施,费用按相关规定列支,

一、 属相关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 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 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业谁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对的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应经相关业 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沮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 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 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 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 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四、 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 即终止租赁行为。

五、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 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公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物 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 主应按欠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隹支付违釣金;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 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以下第二、三条款方式解决:

一、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釆取认为合适的行动催收。

第二十三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 釆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釆取下 列措施予以制止,

1, 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釆取必要措施限制业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 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 的;

二、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 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 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 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吸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 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 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 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 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公约的制订与生效

一、 本公约的制订,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并在灼业区域内公示。

二、 本公约的生読,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房屋预售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本公 约,承诺遵守本公约。本公均自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新的、〈管理公约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 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十条公约备案

制订和修改的临时管理公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一式亜份,开发建设单位执壹份,物业服务企业执壹份,业主执壹份, 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部门备案壹份。

承诺书

致,

本(人/公司)为 栋 层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确让已详细阅读南宁市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二、 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 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 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法 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 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 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合同(篇1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2020年劳动节文化和旅游假日市场暨景区开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与省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精神,4月29日,保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五一”假期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认真抓好辖区内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坚持早部署、早发现、早处置,通过加强联防联控、完善防控措施、规范交通秩序、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切实做好今年“五一”假日期间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

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旅游景区开放管理工作专班,设立五个包联工作组,实施包联责任制抓好分包县(区)景区的开放管理工作,即日起深入景区一线,开展“一景一组、一景一案”全覆盖督导检查。未获批开放的景区严禁开放,督导已开放景区严格落实“一景一策”,做实景区疫情防控方案、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开放工作流程及应急处置机制方案,严把内部防控和客流管控两个关键。在出入口、主要参观区域等部位设置专人,加强疏导和安全提示,维护好游览秩序;建立完善预约制度,推行分时段游览预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合理控制景区流量,优化设置游览线路,游客日接待量和瞬时流量不得超过正常营业日接待量的30%。

旅游景区委托管理合同范本 旅游景区委托管理合同模板

管理合同(篇1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经营管理由甲方开发的国际商务中心(暂定名)商务酒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国际商务中心投入使用后,由乙方负责管理其商务酒店的经营和管理。商务酒店管理范围:五楼以下(含五楼)全部建筑,共间客房,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国际商务中心开业后xx年。

三、双方责、权、利:

1.甲方应确保上述商务酒店间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经营、管理。

2.鉴于乙方分担了甲方业主的投资回报责任,故甲方同意将西湖国际商务中心二楼约xx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西餐、咖啡厅及三楼全部约xx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服务设施用房产权拨用受让给乙方,受让相关手续在综合验收完结后天内办理完;并不受到本条第xx项的管制。

3.为提高酒店经营的抗风险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经营期内,由乙方经营管理国际商务中心地下一、二层约xx平方米配套物业(包括车库、娱乐、健身设施等),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因异常情况可能发生的'酒店经营亏损。

4.乙方应当确保在经营期间内向酒店业主缴付不高于%的年投资回报额,并保证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上述投资回报展开借款,乙方转让的二楼、三楼物业应当做为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物。

四、酒店经营期满,乙方将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业的经营、收益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化解。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纠纷,则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谓两份,经双方代表盖章、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项下的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面积的差异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

代表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合同(篇1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水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灾害发生,在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景区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防范水灾,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应急预案》、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

由于景区采取“景镇合一”的原则,因此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由龙门镇人民政府镇长兼景区管理局局长马骏任组长,武装部部长任江任副组长,镇卫生院、党政办、民政、派出所、国土、农技、林业、学校等相关人员为指挥部成员。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国土(防汛、地灾)副镇长韩先刚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汛期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传达由防汛、气象等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洪水警报和上级有关汛期防灾减灾工作文件;督促各单位抓好汛期防灾减灾救灾物资供应、储备、调运和畅通保障等工作;做好汛情收集、上报与发布,协助做好汛期防灾减灾动员宣传等工作。

2、镇武装部负责组织基层民兵应急分队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3、派出所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按照镇政府或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加强重点地区的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及时处理破坏防汛设施、趁灾盗窃、哄抢、挑动群众械斗以及利用迷信蛊惑人心、破坏抗灾救灾等案件,并予以坚决打击。

4、民政所负责协助灾区安置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帮助灾区重建家园,归口负责汇总灾情,并及时与防汛指挥部联络。

5、村配合镇上搞好镇防洪规划编制,负责村上的综合协调,并统一纳入景区总体规划。 

6、镇农技站负责抓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等工作。

7、林业员负责管制沿河木材的堆放,避免汛期木材漂流,防止发生阻水事故,灾后植被恢复等工作。

8、国土所负责景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及时向景区汛期防灾减灾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及时设置塌方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每年3月份配合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点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景区防汛办。

9、卫生院、农技站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做好景区人员、动物卫生安全等预防与保护各项工作。

10、学校负责本校防汛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好汛期学生学习生活安全保卫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汛情信息办公室应及时接收县气象部门或上级相关部门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景区。

2、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洪涝灾害发生后,镇民政、村、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及时向景区防汛领导小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景区防汛领导小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政府和县防汛领导小组报告。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暴雨洪水灾害预警根据县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警报,及时向景区发布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

2、地质灾害预警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密切联系县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相互配合,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四、防汛应急响应

(一)汛情分级

1、一般汛情日降雨量50-100毫米[可能导致垮坝险情和县重点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等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

2、较大汛情日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300毫米[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等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

3、重大汛情发布暴雨台风紧急警报阶段;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

(二)防范措施

1、一般汛情采取景镇合一的原则,接到上级汛情报告,及时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带队值班,并向各村(单位)防汛机构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汛情信息,根据上级要求下达防汛通知。

2、较大汛情镇党政办接到县“两办”、防汛办较大汛情报告后,立即向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气象信息;镇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岗到位,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及本镇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变化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汇报;下发防汛通知,部署防御工作;组织指挥景区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重大汛情镇党政办接到各级重大汛情报告后,立即向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气象信息;镇防汛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时时跟踪上级部门播报降雨量及未来天气趋势与本镇汛情;镇党政办下达防御紧急通知;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本预案分组实施

(三)工作内容

1、组织指挥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做好各项协调工作,景区内所辖各单位、部门认真实施本预案。

2、信息发布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和镇党政办负责向景区发布上级相关部门发布汛情灾情、防汛紧急警报、台风消息与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本镇范围内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上报。

3、预测预报接收播报县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接收播报县国土资源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

4、水利工程调度强化本镇水利工程协调工作,配合县防汛指挥部对全县水利工程实行统一调度。

5、物资、车辆调用发生重大汛情时,景区汛期防灾减灾指挥部有权在景区范围内根据需要调用防汛物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6、人员物资撤离景区内各村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7、信息播报报道汛情、灾情必须及时、真实,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按有关规定审查后发布。

(四)组织分工

重大汛情时,景区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技术指导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决策指挥组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景区汛期防灾减灾指挥部指挥组成。主要职责: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决定重大险情的抢险方案;决定调用抢险队伍;负责请示上级政府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

2、技术指导组由镇安办、国土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汛情、灾情汇总;负责暴雨、洪水和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措施。

3、纪检督查组由镇纪委书记及联系各村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部门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4、抗洪抢险组由景区防汛办、武装部、民政所、派出所、财政所、国土所、农技站、卫生院、学校、村两委等单位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抢险救灾车辆的调集;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党委、政府、防汛领导小组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5、综合统计组由景区防汛办、民政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各村各单位灾情的收集、核查和汇总。

6、宣传报道组由景区防汛办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台风信息、汛情公报等播报任务;及时报道县、镇、防汛指挥部、村等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准确报道灾害情况。

7、后勤保障组由景区防汛办、民政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话、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情况需要应及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支援。

(三)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县组织建立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人武部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四)供电保障

供电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五)交通运输保障

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做好协调县交通局、公路分局等部门工作,积极发动本镇人力物力,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六)医疗保障

卫生院、计生服务所及农技站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七)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八)物资保障

景区汛期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镇防汛领导小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九)资金保障

镇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毁的工程修复补助,并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镇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六、救灾

(一)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村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镇政府将派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景区防汛办、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积极向上级民政部门争取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四)景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管理合同(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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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药用植物批发管理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互惠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中药材优良绿苗购销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双方遵循“公司+苗农=订单林业”的经营模式(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保证卖给乙方的苗木是经过驯化的中草药植物优质苗木。正常情况下,移栽成活率100%左右,年增长率30%左右;

2.乙方种植完这些苗木后,保证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进行回收,回购时不得赊账;

3.回收期限为_______年,回收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未能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为乙方办理苗木托运等事务,并负责外包装费用和运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享有“林场(苗圃)”称号;

2.购买甲方半成品苗时,货款付清,不得赊账;

3.原则上没有权利按这个顺序卖苗。如果要出售苗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每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以快递方式向甲方发送《______林场(苗圃)苗木统计表》(附表);

5.甲方为甲方办理苗木托运等事务,并负责外包装费用和运费;

6.与甲方续签合作合同时享有优于他人的权益..

三.其他的

1.购销明细表(如果表格不够,可另加明细表)(略)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3.有效期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律问题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5.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合同(篇14)

为了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安全生产为目的,总承包单位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分包单位陕西省金泰有限公司就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施工现场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全管理

1、进场应签定或者提供分包合同,合同必须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应向总包提供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名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分包单位应提交入场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相片2张,办理入场工作卡。

4、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5、分包单位负责对本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完整性和有效性,创造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6、当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各分包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监督及监护。

7、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及架工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持证上岗。

8、分包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增强防火意识,按规定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坚持施工动火审批制度。

9、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1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11、分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总包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2、参加总包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安全会议,服从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工作。

13、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入场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门卫制度,现场安全纪律及管理细则;

2、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工作证,违章罚款100元;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不得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违者罚款20元;

4、特种作业必须由专业工种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悬空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酒后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5、“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牌、责任牌、外架立网、栏杆网片未经同意随意拆除者,或虽经同意,但施工完后未及时恢复或恢复不符合要求,留下隐患者,罚款100~500元;

6、高处作业严禁掉物或抛物,违者罚款100~500元;

7、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0~500元;

8、严禁偷盗施工现场的财物,违者罚款5000元以上,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各专业分包进场需向总包单位申报用电容量及电箱、设备数量、经同意后在总承包指定位置搭接电源;

2、临时用电必须符合JGJ46-20__《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3、电缆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双层绝缘电缆,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好绝缘包扎,不得有老化、破皮等缺陷。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4、配电箱

4.1配电箱应采用特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特板厚度应大于1.5㎜配电箱需防雨、防尘安门、上锁、进出线口应设在箱底导线束不得与箱底进出口直接接触;固定或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或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0.6m,小于1.5m;

4.2电器开关(含插座)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有歪斜、松动;连接线应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有松动,外露带电部分;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平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平板分设。配电箱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零线。

4.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配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4.4漏电保护器应装设杂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小于0.1s;

4.5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工具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

4.6电焊机必须设置防雨罩,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依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焊把线接头不得超过3处及老化;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违反临时用电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罚款50~200元;

四、文明施工管理

1、进场材料、半成品必须按总包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材料堆放地相关防火灭火设施由分包单位配备齐全。违者罚款200元/次;

2、施工过程应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完毕,违者罚款100元/次。若分包单位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本身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甲方有权制定第三方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现场严禁乱丢生活垃圾,违者罚款20元/次;现场内严禁吸烟

4、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违者小便50元,大便500元罚款;

五、成品、半成品保护管理

1、施工过程中,各专业施工队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和,出现问题及时反映,协商解决,互敬互让,文明礼貌;

2、对已施工完毕的成品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相互间应予保护,不得在已施工完毕的产品上无任何保护措施进行下道施工,违者罚款50~500元,并负责赔偿返工费用。

六、其他

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分包单位施工完毕退场后自行失效。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管理合同(篇15)

住址: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资金来源:乙方打入账户?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并打入,的波动风险金(既将?5w_________15%=7500?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账户_________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_________×15%=_________)。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_________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账户总额小于_________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_________元大于账户总额大于_________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_________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账户总额大于_________元,大于_________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_________+总账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_________+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账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账户总额?大于?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乙方得?5.25w+。甲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4?,以年为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甲方(受托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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