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印发制度通知 印发通知印发制度的通知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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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制度的通知(篇1)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月日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的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批准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
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管理。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口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凭公证部门证明,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
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本意见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一律停止实施。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解释。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2)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定员定量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废品销毁制度
出入库检查制度
案(事)件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安全部门和工队负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培训内容:
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公司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安全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公司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月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公司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消防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定员定量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炸药库定量 3000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2万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1000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装卸管理制度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废品销毁制度
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
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出入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案(事)件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保卫部门。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交接班制度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人向接班人讲清本班出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工具及备件交清接明。
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接班人应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在交接班过程中,半路交接视为当班无事,交接人负全部责任。不交接班或未交接班出现问题罚款30元。
接班人无理要求,根据情况罚款10-30元。
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班,不许代替接班交班,负则按未交接班处理。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3)
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计划申请购买制度
一、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由使用单位做出每月使用计划,由供应科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
面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购买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库容量及库存相关品种。
二、对于所购品种供应科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采购,并对所购物品的用途及使用时间做出严格的审批,严禁出现积压现象。
三、由采购人员持单位IC卡及相关纸质证明,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购买证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持治安大队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到民爆公司进行购买,并将治安大队审批数量复印件交回派出所备案。
四、供应科应及时的回缴单位IC卡,到派出所进行电子数据上报,并做好数据上报确认工作。
爆破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一、库地仓库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设有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库区要设立危险防火标志。
二、爆炸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相抵触物品分库存放,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库内要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6米,距墙20厘米,堆垛之间通风要保持50厘米,湿度温度在20℃以下,开启物品在库外进行。
四、过期变质要及时清理出库,并报公安,民爆及时销毁。
五、库内要通风良好,防止变质。
六、仓库要有专职库管、警卫,保持24小时值班。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及在库区吸烟、运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炸药物品带入
仓库,不准在警卫室、库管房搞其它活动。
八、库区警报、消防、通信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九、严禁将爆炸物品外借、外销,对特殊情况,需公安局、民爆批准,手续合法的,经公司领导批示由安环保卫人员派出操作和押运实施后,剩余及时交回,发现被盗丢失及 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库房管理制度
搞好爆破器材仓贮工作,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警卫值班制度、爆破器材领用制度,雷管全电阻检测与雷管编号制度工、爆破器材丢失惩罚制度、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现仅将有关方面的内容列出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出入库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爆破器材发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存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件,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
如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应在验收报告中的“检查结果”栏里写明“可以入库”字发现有问题,应在“检查结果”栏目详细写清,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检查工作完毕,应与押运人或提运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上签字。
(2)提运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验货提单、运输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进入库区的车辆的尾气管必须戴防火罩,并更换本单位司机;若无待用司机,应由公安机关部门认可的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司机运输。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到无关地方随意走动。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应与实物完全相符,然后开好出门证。;
(3)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4)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二、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千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拉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中踩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他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 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和搬运。
(4)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在装运之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二、警卫值班制度
(1)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行到保卫部门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库区内采花,割草,砍柴,打猎等。
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物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同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警卫人员在岗时,就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就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并检查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仓库主任,警卫班长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爆破器材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了解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懂的安全防火知识
二、进入库区不准携带易燃物品。
三、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四、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库外备有消防水,沙池和消防桶。
五、库内外必须用低压安全电源用不起燃电缆和防爆照明灯。
六、库房门窗要牢固,向外开,不准设门栏门口通道要平整,不设台阶通风口要牢固并做好防鼠工作。
七、对库房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报告,遇火灾及时采取措施,并打119。
八、对保管警卫人员防火意识麻痹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仓库领取拉运制度
一、领料员必须持当日料单领取,料单字迹清楚、规范。
二、料单必须有领料员签字,区长或主管爆炸物品领导签字或盖章,并盖有火工专用章,方可领取。
三、领料时必须专职领料员二人以上,一名押运员。
四、雷管装入专用盒内,由领料员携带,不准装入汽车混运。
五、导火线随炸药车同行。
六、导爆管要装入专用布袋内,不准和炸药同车混运。
七、拉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要安全、可靠,装载量不得超过其载重量。爆破器材要牢。
八、司机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有责任心,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九、拉炸药车除领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乘坐。
十、拉火工专用汽车,严禁中途停留。不允许携带、拉运其它物品。
十一、拉运到井口后,炸药要及时下井,不准在地表长时间停留。
十二、在拉运途中,押运员一定要随车同行,不得到其它地方活动。
十三、领料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一、在矿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爆破器材到达矿区的,供应科派人前往炸药库协助保管员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理和质量,保管员要查验运送爆破器材的各种证件。
三、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机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四、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矿区运输爆破器材,在出车前应由车队队长检查车辆的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合格,准许运输”,保管员接到 “出车单”后可给予领料装车,严禁在一辆车内混装炸药及雷管。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的司机驾驶。
(3)、运输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30KM/T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减半。
地表动用火工制度
一、非生产性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领料单必须由主管矿领导、派出所长签 字、审批,方可到大库领取。
2、爆破现场,由安环科确认,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爆破。
3、爆破后。由安环科填写使用清单报派出所备案。
二、地表生产性质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爆破器材的领用按井下管理制度执行。
2、爆破现场必须经安环科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执行。
中深孔采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装药器(BQF——100至)必须配齐调压阀上的压力表,以便有效控制输药的工作压力,使其控制在0﹒25—0﹒4MPa,防止压力过高使装药速度过快,静电影响加大。
二、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测其湿度,如果达不到85﹪的湿度,采取喷水处理。
三、装药器在工作面上要求安置平稳,并在装药器支腿附近倒上适量水,并加少量的食盐(NazO),以便装药器有效接地。
四、工作面要增设杂散电流测试仪,测量其工作面杂散电流,保证不超过50毫安,应确保安全。
五、在装药过程中,严禁将电雷管带入工作面。装药完备后,应检查工作面及各相邻的作业面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再组织实施爆破。
六、根据采矿需要,认真编制爆破设计,并由主管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爆破设计要求,按照顺序进行装药,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炸药等火工器具必须有专人领取,并应分开放置。
(二)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火雷管必须有专用盒并由专人带入现。
(三)严格设立警戒线,在确认各部警戒工作到位后,方可点火。
(四)认真安置警戒范围内的电器、设备。
七、放炮后,应立即打开风机,抽出炮烟,防止炮烟中毒。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现场,出现残炮时要及时由专人负责处理,未处理妥善的不准何人进入爆破现场。
原矿仓领取使用制度
一、原矿仓遇到大块时,首先由主管区领导现场查验,需动用爆破器材,必须二人领取,由 当班主任、区长签字批准。
二、领取时必须从井下160中段领取,不准到其它库领取。
三、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雷管专用盒、导爆管专用袋一并交回库内。
四、乘罐时不准一同乘罐,分两次运送,更不准上下罐同运。
五、爆破时要设警戒线,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爆破物品管理统计制度
一、每日领取的爆破物品,当日进行账目登记。
二、井下库管员,要做到每日入库、出库消耗登记,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三、井下库要当日报当班出入库数量,要数量准确无误。
四、采区要做好当日当班的统计工作,要做细、做深。
五、要认真坚持做好两账,两单的统计登记工作,必须要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六、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库对账目检查核对。
七、统计人员将当日统计结果,报主管爆炸物品的区领导,区领导必须消除当日库储存量做到心中有数。
八、领料单当日收回并保存,月底统一上交火工督查进行存档管理。
爆破警戒与信号、起爆器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爆破工作开始前,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严禁私自乱串岗。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了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高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器起爆必须由爆破员拿上起爆器在爆破点,等监督员将引爆塑料导爆管拉到安全起爆位置后,由爆破中在爆破点发出声光信号后,再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一、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二、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三、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四、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写爆破记录。
爆破器材的质量安全检查及销毁制度
一、对器材应抽样检查,超量过期,必须严格检查。
二、检验时应在安全地方进入并设警戒线。
三、检验时由安环科监督爆破员实施。
四、检查不合格和要及时销毁,不准在夜间、雾天、雨天、三级以上风天销毁。
五、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报告,被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地点方法时间,要在保卫科派出所安环科县治安大队、民爆公司等几个单位在场时进行。
六、采用爆炸法和焚烧法现场必须无杂草和碎石,销毁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
七、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后检查发现未处理物品进行再次处理。
八、销毁数量一次不超过20公斤,有相关单位监督。
九、销毁后有供应科写出报告报公安局。
爆破器材清退制度
一、在发放时要当爆破员当面清退,并有双方和单位领导登记签字。
二、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器材,无证拒付。
三、禁止发放无号的雷管和导爆管。
四、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乱放,严禁磨擦撞击。
五、严禁在库内打闹,领取器材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物品交回仓库,并有安全员在票上签字,否则拒收。领用物品必须有公章,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签字,手续不全拒付。
罐笼下井制度
一、集中下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乘罐(作业人员从井下库领取许乘罐)。
二、炸药下井要专罐,不跟人。
三、导爆管在井口装入专用布袋,雷管装入专用盒内,要专人乘罐运送。
四、雷管,导爆管,炸药不能同时乘用罐笼,更不能分上、下层同运。
五、经罐笼运输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六、用罐笼运输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七、上下罐信号工负有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上下罐,信号工有权拒运,违规运送追究信号工责任。
手持机发放制度
一、井下库手持机只限入库,领用及数据上报接收使用。
二、库管员要信真保管好手持机,并保持手持机清洁。
三、库管员只对当班所持IC卡的爆破员本人发放所需爆破物品,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库管员对每日入库爆破物品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员,领料员共同对所入库物品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如发现实物与电子数据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手持机与传票一同送交派出所进行处理,严禁库管员擅自对数据不相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避免发生差异入库。
五、库管员要认真做好手持机交接班工作,对手持机及电子数据做到交清接明。
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班组使用完起爆器出井时必须将起爆器放入指定存放点(打卡房),不准带入澡堂或其它地方。
二、起爆器严禁转借转让。
三、班长为本班起爆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起爆器管理。
四、如不从事爆破作业应急时将起爆器交回采区。
五、因负责人不负责,出现丢失或损坏,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职守,并懂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和储存方法,不准在岗饮酒,睡觉和接待客人,严禁被盗和破坏。
二、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登记检查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对新进的爆炸物品不合格,不准入库过期变质的不准出库。
三、经常检查堆垛,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过期变质,防水用品是否齐全,爆炸物品是否缺少丢失,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四、发放时必须有单位公章,领导及爆破员签字,不符全手续,票据有涂改现象拒付,发放时应按出厂日期顺序发放,不准把变质的东西发给使用单位。
五、库房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转给他人,开启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准将爆炸物品外销,外借。
七、由于失职造成丢失被盗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差错造成帐物不符,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监督爆破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检查监督爆破方案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
四、对爆物品从领取、使用、清退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失任何爆炸物品。
五、掌握爆破员领取各种爆炸物品数量、品种以及使用地点,到爆破现场检查各种爆炸物品 使用量,当班爆破班组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爆炸物品及时退库,同时组织爆破员、爆破班(组)长共同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爆破现场警戒人员,确保爆破现场的安全,爆破结束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规定做好盲炮或哑炮的排除处理工作。
七、发现违章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有权中止爆破。
八、对私拿、转借、盗窃爆炸物品人员要当场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十、因安全监督员失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制度
一、炸药库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
二、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外部设备及运转情况。
三、在库房发放完每日所需爆炸物品后,应及时对库房预警系统进行布控。
四、交接班时应对监控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对每班运转情况做好登记。
从事爆破工作及相关人员条件,主要职责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经过系统的爆破理论学习和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4)经过国家专业考核组安全培训与考核,并领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和组织施工,检查爆破工程质量;(2)研究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指导盲炮的排除;
(4)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强;
(2)身体健康,无残疾。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均不可担任爆破员;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并考核合格。2.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盲炮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安全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2)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从事爆破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爆破作业工作经验。(4)接受过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2)对本单位爆破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范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四、保管员 押运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2.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无手续的、手续不全的和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3)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中;(4)交接班时,验货对帐同,发现短少,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押运员的职责
(1)押运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警惕性高,做到押运线路清、途经村庄、居民区,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措施。
(2)要熟悉运输爆破器材性能、种类、数量、运输出发点及终点,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押运员出发前,要在爆破器材领料单上签字,到终点后要把出入库单交到终点仓库,做到当面点清,使用单位要做好验收。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并用盖覆网罩和苫布盖严,在运输途中,不准任何人搭乘汽车及拉运其它物品。(4)在押运途中,严禁离开拉运爆炸物品车辆,并监督拉运车辆在中途停留。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员在运输途中与司机、领料员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五、警卫人员
1、基本条件(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3)经过安全保卫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警卫员的职责
(1)警卫人员做到责任心强、警惕性高、热爱本岗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确保仓库安全。(2)值班时做到三勤,两利用,勤巡逻、勤嘹望、勤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
(3)值班时不准饮酒睡觉、不离岗、不准接待外来人员,检查出入库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验证。
(4)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库区,未经批准,不准外来人员参观,对上级机关检查要做好登记。(5)严禁在库区守猎、吸烟,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6)对库址的坐落点,存放种类,警力配制等要保密,不准对外泄露。(7)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8)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爆破器材流散社会,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1)领用爆破器材的登记制度,如爆破员和保管员共同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单”制度。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监督员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库管员收存。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在“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2)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3)每个爆破员夺得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即本质的或能导静电的玻璃钢的,须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放在单独的小箱子里。爆破箱内不许装有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操作系统只做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接收及开具相关证明用,不得用作它用;
二、为保证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安全,本机只随操作员使用,不得随意让他人使用;
三、认真做好数据接收上报工作,做好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四、爱护电脑设备及相关设施,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IC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IC卡系实名注册登记,只限本人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用作其它用途;
二、职工应保护好IC卡,不能用硬物金属划刻金属芯片;
三、职工领用爆破物品时应携带此卡,严格按照使用要求领用有关爆破物品;
四、职工应保护好IC卡,损坏IC卡、丢失IC卡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上报派出所,一经查实将罚款500元,用作补办及注销IC卡手续。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一、对运输、保管、存放、销毁、领取、押运等安全检查各个环节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给予处罚。
二、仓库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垛放不整齐,不按规定存放,对库管员罚300元。
三、因未使用完退库的炸药雷管混存,入库罚爆破员500元。
四、在库区至库不足3m吸烟罚警卫100元,库管员50元,吸烟罚200元。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停放车辆,对运输检查车辆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罚警卫200元。
六、押运员在运输途中离岗罚500元。
七、在爆破现场丢失,发生事故的罚爆破员1000元,安全员300元。
八、仓库保管中有不符合手续的物品罚库管员300元。
九、库区内外技术区、生活区、卫生区,不符合规定罚警卫保管员各100元。
十、爆炸物品相互转借,罚领药员500元,使用单位1000元。
十一、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罚当事人2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二、危爆物品出入库时出现差异出入库罚领药员、库管员、安全员每人500元。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4)
2019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31号)、《天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42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县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19〕85号)》,组织开展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从落实的情况来看,一些乡镇、部门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配套制度不全、执法保障不足、推动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为确保2020年实现全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目标,按照中共天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市依法治市办发〔2020〕8号),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
围绕《实施方案》及其《任务分解表》,聚焦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天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县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19〕85号)》为重点,严格对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自查表》(附件1),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力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稳步高效完成。
二、方法措施
(一)自查自纠(2020年5月6日-5月31日)。各乡镇、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回头看”的主要任务,全面查、认真纠,重点在纠上下功夫,切实找准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条逐项整改销号。
(二)交叉检查(2020年6月1日-30日)。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各乡镇、各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督促指导,组织力量开展横向和纵向的交叉检查,看自查是否全面,纠改是否到位,帮助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回头看”效果。县委依法治县办将组织重点执法部门,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三)随机抽查(2020年7月1日-31日)。省司法厅组织省直重点执法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回头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对自查不认真,纠改不到位的单位加大通报力度,切实督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把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突出重点执法领域,紧盯问题短板,迅速开展“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质量。7月份,省司法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回头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坚持从严从实从细查找问题,不遮掩不回避,深挖根源,立查立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整改见成效。要加强共性问题的研究分析,梳理固化工作推进中管用的方法措施,不断完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大问责力度,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动不力、效果不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追究责任。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
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6月25日前,将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报告及自查表(含电子版)报送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5)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三月六日
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现代化新瑞安导向战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围绕建立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变二元户籍结构,实现一体化管理,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逐步消除因城乡分割造成的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合理状况,促进我市城镇人口集聚,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二、改革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05年,瑞安市总人口达到124.5万人左右,城市化水平达55%以上;其中,在瑞安中心城区(包括安阳镇、新闻建设管委会、经济开发区)集聚人口21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90%以上;莘塍镇集聚人口8.5万人,城市化水平90%;塘下小城市集聚人口17万人,城市化水平80%;飞云镇集聚人口8.5万人,城市化水平70%;马屿镇集聚人口6万人,城市化水平70%。
改革的基础原则是:
(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二)城镇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村级集体资产性质、归属不变的原则;
(四)注意户籍改革要与我市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其他方面工作衔接配套,整体推进。
三、实施范围
按程序上报省公安厅批准,首批争取在我市中心城区和莘塍、塘下、马屿、飞云四镇的建成区进行户改,以后在龙湖、陶山、湖岭等建制镇逐步推开。
四、改革内容
(一)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已办理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渔场、林场、农场性质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二)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粮籍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城镇居民户口的粮食供应实行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正常年景以市场调节为主,粮食部门保障供应,供应价格随行就市;当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根据地方政府的指令,动用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进行适时调节,以保障供应,稳定粮食价格。
(三)逐步建立适应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进城农民按不同的从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个人帐户。
(四)对已经完全纳入城市建成区,基本没有纯农业用地或只存少量农业用地的村,可实施“撤村建居”的改制;原集体资产可通过量化,变村民为股东,组建股份制的经济实体,其经
营所得按股份分红;对由村集体资产改制的经济实体,在经营方面予以政策扶植,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免税费的优惠。
五、落户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这次户改实施范围以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在户改城镇经商务工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户改的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户改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的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在户改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所需照顾入户的内地亲属;
(四)在户改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国内亲属;
(五)生活投靠户改城镇居民的直系亲属;
(六)在户改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七)其他具备在户改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六、待遇和义务
(一)经批准在户改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已办理落户手续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参军、安置、户籍迁移、粮油供应、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一视同仁。
(二)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变,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原农民,永久享有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在进行撤村建居试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
(三)进城落户的农民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其合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可以由所在村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转包、抵押等流转活动;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自留地可以转包给他人经营,也可以退回给村集体组织或拆成股份转入集体经济组织。
(四)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短期过渡。通过这次户改,村民转为居民后,三年内继续执行原村民计划生育政策。
七、办理程序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提倡整村进行户改,以村为单位集体办理手续。
整村户改的行政村,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要求“农转非”人员名单(以户为单位)。具体办理程序:
(一)本村要求“农转非”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登记,打印成花名册,并由村委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二)具体“农转非”人员名单由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底册核对无误,镇人口集聚办公室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
(三)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现场会审。
(四)会审同意后由市城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安局户政办理中心和粮食局粮籍办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外来户以户为单位向现在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明、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汇总,经镇人口集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要求
(一)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户改的审批办理工作。各有关镇要相应成立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和审核工作。
(二)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和以户为单位办理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人户分离,坚持人户一致,杜绝空挂户。
(三)市人武部和市计划、粮食、财政、教育、劳动、人事、民政、计划生育、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平衡地进行。
部门名称: 户政科
联系电话: 0577-65855216
e-mail:
职责: 负责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及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负责指导或办理全市常住人口的登记、迁移、注销、变更、农转非、户籍改革、人口统计等工作;组织实施与指导对全市暂住人口、重点人口、高危人群、出租房管理、门牌编制管理等工作;审核、指导征兵、招收飞行员的政审工作;管理边境管理区通行征的签发工作;负责全市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基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和等级评定。负责指导全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指导全市治保会、协警队伍等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负责暂口管理协警员的绩效考评、业务培训等工作。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6)
厦深指安[2009] 号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
制度》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1 –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
– 2 – 操作规程。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目的范围
第十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遗失、被盗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建设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铁路厦深线(福建段)XSFJ-II标段工程(起止里程DK53+784~DK91+331.04)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章 引用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
– 3 – 11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8月1日实施,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GB672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厦深铁路中铁二局工程施工线路长,爆破作业任务重,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厦深指挥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个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彭安超,副组长蒋开春、王辉、欧述铢,情况组詹金华,警戒组陈袁兵,急救排险组陈应鹏,后勤组张西南组成。使用民爆物品的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所属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如下:第一项目经理部组长蒋华,副组长胡世军;第二项目经理部组长杨飞,副组长王满荣;第四项目经理部组长靳连杰,副组长崔建威。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职责:
(1)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全面负– 4 – 责,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监督各项目经理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负责制定实施民爆物品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4)负责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按规定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
(5)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审批制度,督促各项目经理部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7)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营造安全作业环境;(9)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小组;
(10)负责收集、整理和掌握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的情况和动
– 5 – 态情况,做好现场照相、录像和文字记录;
(11)负责交通工具、物资供应、设备设施保障、生活安排等各项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施工计划情况,建立民爆物品使用计划上报审批制度。各项目经理部由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安排专职人员上报民爆物品月度计划,根据项目施工进展,上报民爆物品使用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由各项目经理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指挥部。
为保证正常生产的民爆物品供应,库管主任应根据库存量,进行实时剩余量上报情况,由项目经理部上报指挥部后,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购买。
对审批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2年以上。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领用审批制度:
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制度,根据施工项目爆破设计方案,由各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核算,填写《领用申请表》,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审批,库管主任根据领用制度及《领用申请表》数量,与仓库保管员一起认真清点核对后准许发放。
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的领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现场民爆物品,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全程监管;
– 6 –(2)民爆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员负责清理,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地临时存放;
(3)运到作业面的民爆物品应由指定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混放;
(4)爆破作业,必须由懂得民爆物品性能和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
(5)各项目经理部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造册登记上报指挥部备案,严禁无资格人员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度: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指挥部安质部;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员工进行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 7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个员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3)对广大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规、防火、防爆和纪律教育,使每一个员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4)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地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6)不定期的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7)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1)掌握工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杜绝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生产安全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2)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民爆物品相关环节的安全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坚持边查边整改的原则;
(3)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仓库、民爆物品现场使用情况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督促整改;
(4)针对不同的时期任务,进行安全检查,可分季节、施工项目、节日前后进行,做好记录,落实责任。
– 8 – 第二十条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民爆物品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民爆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 ①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严禁吸烟;
④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7)民爆物品的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安全要求,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
(9)民爆物品从仓库运输至作业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货物押运证人员押运。
(10)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11)装卸作业前应对照现场监督卡,核对现场监督卡中所
– 9 – 记录的发放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其包装。若其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应拒绝装车。
(12)领取出库时,安全员、爆破员和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至现场,不准途中无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应符合安全要求。
(13)押运员要经常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4)装车完毕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对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5)装卸作业时应根据民爆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16)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若车厢门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7)民爆物品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18)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 10 – 留。
(19)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20)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上报指挥部情况组组长。
(21)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22)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民爆物品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民爆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2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指挥部情况组组长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及民爆物品,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2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如果车辆中载有民爆物品时,需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民爆物品进行转移并安全保存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存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运达库房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11 – 详细填写进出库总帐,由仓管员、库管主任同时签字。
(二)民爆物品存储仓库,必须做到:
(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人;(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爆破员凭爆破员从业资格证和民爆物品管理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
(三)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设计库容量为10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米,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导爆索、导爆管和炸药的堆码高度不超过1.5米。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五)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将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存放在值班室保管;
(六)必须每日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指挥部;
(七)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指挥部情况组组长和公安机关。
– 12 – 第六章 民爆物品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实施责任人的安全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4)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5)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爆物
– 13 – 品库。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6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爆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爆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 14 – 得发放民爆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有质量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2)监督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3)确认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运民爆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
(4)负责看管民爆物品,防止民爆物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七条 仓库主任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2)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15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基本建设 民爆物品 制度 通知 抄送:本部各部室。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 16 –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7)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8)
【发布单位】萍乡市
【发布文号】萍府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2005-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安源区、湘东区土地管理体制仍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萍府发〔19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县辖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县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设立国土资源中心所,中心所编制5―7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所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萍乡市土地管理局安源分局、湘东分局有关人员编制移交的通知》(萍土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要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对2004年以来调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须落实好经费。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县(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莲花、芦溪县维持现状,上栗县单设地质矿产局。安源、湘东地质矿产局更名为安源、湘东地质矿产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安源经济开发区国土局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编制仍由市政府管理。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做好本级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以外,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总纲,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的用地指标。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土资源督察制度,聘请国土资源监察员。市、县(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
(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务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体制改革期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国土资源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交接有序、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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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制度的通知(篇9)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例会制度................................................................................................................2 安全教育制度................................................................................................................3 安全检查制度................................................................................................................4 消防管理制度................................................................................................................5 安全保卫制度................................................................................................................6 定员定量制度................................................................................................................7 装卸管理制度................................................................................................................8 库房管理制度................................................................................................................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3 废品销毁制度..............................................................................................................14 出入库检查制度..........................................................................................................15 案(事)件管理制度.......................................................................................................16 值班制度......................................................................................................................1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8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单位领导或安全总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1.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3.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4.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3.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2.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
4.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5.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6.培训内容:
a)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b)单位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d)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7.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单位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3.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三、安全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单位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
1.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2.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3.月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4.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5.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6.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1.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
2.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消防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2.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4.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2.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4.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6.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定员定量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炸药库定量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8.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9.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0.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1.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12.活动。
13.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4.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3.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5.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为重点危险源巡查部位,用电、用火、避雷、装卸作业场所为常规巡查部位。
2.制定炸药库、雷管库的巡查路线,重点部位必须巡查到位。
3.夜间必须坚持巡查,巡查的路线、时间、方法,采取不定期变更形式,并要严格保密。
4.守卫人员交接班时,双班人员逐位、逐点进行交接,并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
5.守卫人员和保管员必须每天仔细检查库房的门窗是否固守,墙体有无异常。
6.充分利用先进的远红外线报警监测系统和守卫人员流运巡逻,对危险点重点看护。
7.增加足够的看护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设置在危险点部位,保证危险点附近周围无死角,确保重点危险部位的巡查到位。
8.守卫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隐患或疏漏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3.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4.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6.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废品销毁制度
1.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2.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3.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4.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
出入库检查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1.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2.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二、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2.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3.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案(事)件管理制度
1.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单位安全保卫部门。
6.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值班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查,每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巡查完毕后应如实登记巡查情况并形成台帐。
3.值守人员应熟记公司与本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负责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4.值守人员应加强责任心,若发现脱岗现象,将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不按制度领用、发放、退库的每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2.违反火工品保管、发放、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者。每次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3.火工品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的,按每支药、每只管各处以500元罚款。4.火工品仓库的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款200元。
5.领用后的火工品应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火工品的放置与使用者距离不得超过10米。爆破后剩余火工品应及时收箱退库。如因不慎遗忘或丢失,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
6.所有涉爆人员如有私自转借、买卖火工品的,一经发现,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外,并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欢迎职工和群众进行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本单位职工知情不报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所有涉爆人员如违反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职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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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精华
经过反复斟酌幼儿教师教育网小编为您呈现了“印发通知”。是平日的办公事务处理中,一般都会浏览最新的公告通知。通告和通知的作用是扩大信息的传递面。这些材料供你参考和使用希望对你的研究和工作有所帮助!
印发通知(篇1)
防控办印发通知:迈向防疫新征程
近日,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这一通知对于当前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了疫情防控的措施和要求。下面,我们从各个方面来详细阐述这一通知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在疫情的防控工作中,通知强调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疫情的认识,并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同时,通知还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发挥他们在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疫情的防控需要依靠科学的手段和有效的技术手段,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的挑战。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于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化科研环境和条件,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于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疫情的能力。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疫情的蔓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之间的问题,而是全球的共同挑战。只有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的威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加强国内合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合作中,共同研究和分享疫情的信息和经验,加强疫苗的研发和分发,为全球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疫情防控的工作不是一时的,需要长期的坚持和努力。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于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
小编认为,防控办印发的通知对于当前疫情的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加强宣传力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及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加强,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疫情的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这一通知也为今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基准和依据。希望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够积极响应这一通知,共同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共同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做出努力。
印发通知(篇2)
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篇
企业的程序员,在工作中负责整个软件开发与维护的全过程,具体的程序员岗位职责,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负责软件项目的详细设计、编码和内部测试的组织实施,对小型软件项目兼任系统分析工作,完成分配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同客户进行沟通,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3、参与需求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需求分析。
4、熟悉并熟练掌握交付软件部开发的软件项目的相关软件技术。
5、负责向项目经理及时反馈软件开发中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
建议。
6、参与软件开发和维护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参与软件首次安装调试、数据割接、用户培训和项目推广。
7、负责相关技术文档的拟订。
8、负责对业务领域内的技术发展动态。
接下来的职位资料是:it技术总监招聘
it项目总监招聘
眼镜企业品牌经理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2) | 返回目录
?研究
研究包含了战略层面和业务层面两部分。战略层面是对眼镜品牌成长具有影响的外部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竞争环境、政策、社会人文等的态势研究。业务层面则是针对具体业务开展的竞争动态、顾客需求的研究。由于具体的市场调查工作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因此,眼镜品牌管理的工作在于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査时间等,并对调查结果结合工作实际更深入剖析和作为制定相关策略的依据。
鉴于品牌管理的工作是不能脱离市场实际的,因此,眼镜品牌经理也需要亲自到市场中去感知市场的变化,感受顾客的需求。
?规划
规划又分为眼镜品牌形象规划和眼镜品牌发展规划。首先是眼镜品牌形象规划,是以市场研究及品牌策略为基础,对于眼镜品牌形象的创建和维护,要建立品牌名称、品牌标识、品牌视觉及理念识别体系、品牌口号、发掘品牌历史和故事等,并要维护品牌管理形象的一致性,以免造成品牌定位认知的模糊。
?实施
对于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的实施:广告表现、媒体、公关活动、销售促进、品牌联合、形象设计等,有些需要眼镜品牌经理具体实施,有残则需要组织协调或实施中的监控,目标是要保障有效执行,使规划的理想能有效着陆,从而达到眼镜品牌规划所预期的效果。
?协调
眼镜品牌经理要面临和眼镜企业内部及外部相关职能人员的工作协调,包括部门内部的市场调研职能、促销执行职能、媒体职能等;企业内部的上级主管、销售职能、生产储运职能、采购职能、财务职能等;眼镜企业外部的与工作相关的职能单位等的工作协调,其目的是促进相关人员了解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进展以及能协调各方在品牌管理的框架内履行各自的职责。
?检讨
对于眼镜品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及方案,品牌经理需要定期不定期的检讨。一是自省,通过例行的工作检查,对于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如果出现与目标的偏差应及时提出矫正方案;二是来自外部同僚及上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是眼镜品牌经理知识库中不可或缺的财富。
企业安全员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检查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所从事安全工作技术要求以及我站配置的各种安全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规定,熟悉安检工作流程。
四、按规定认真审查驾驶员资质,清点实载人数作好记录,并要求驾驶员签。登记本迹清楚,内容全面,妥善保管。
五、核定无误后,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放行,并保证出站车不超载、超高。
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公司和站奖惩制度。
七、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发生灾情,注意保持镇静,严格按照事前分工,各尽其责,尽量减轻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一、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环境、职业健康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二、贯彻体系要求、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三、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制定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五、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六、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七、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八、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具体的如下所述,希望每一位安全员要恪尽职守,把握好安全这一重要的关口。
1、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安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3、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达标计划并予以实施。
4、参加编制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5、参与阶段性、季节性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行使工地安全奖罚权;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实施整改,按时验收。
6、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参与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7、按时作好各种安全统计报表和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8、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要不断的检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不要出现疏漏之处,造成损失,影响公司或企业发展。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4) | 返回目录
一、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的制造、品质的保证及改善、制造成本的控制与降低、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设备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销售计划,科学地编制、调整生产计划,满足销售的需要,保证市场供给。
2、加强与部下的沟通、交流,力所能及地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激励部下努力向上;悉心听取员工合理化建议,并应积极采纳。
3、组织生产部员工学习领会集团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部得以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
4、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思想素质、岗位技能、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考核,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操作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5、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鼓励并组织机电工对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督促机电人员确保公司全部设备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水、电、汽路畅通。提高生产效率。
6、准确测算生产耗用和生产成本,向先进公司看齐,抓好节能降耗,严格控制生产成本。
7、鼓励节约,杜绝跑、冒、滴、漏,制定消耗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
8、加强本部所属收发货及其它保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把成品、原料、包装物等的进出库关,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利益。
9、努力将集团规范化工作细则和其它管理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深化、提高,并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总部。
10、积极在本部门培养、选拔后备班干部,并定期将其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材料报总部主管部门。
11、关注报表数据,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审核由生产部填报的各种报表并签,确保其准确、及时地报出。
12、加强员工管理,根据工作表现做出公平、公正的奖惩决定或建议。有权调整、任免本部门班组长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调动或任免车间主任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本部门人员的辞退、晋升;有权对本部门的开支费用进行初审;有权对本部门员工处以五十元以内的罚款或三天以内的停工处罚,并对本部门产生的各类罚款情况详细记录,备案待查(罚款一律交财务部)。
13、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关系,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4、向公司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二、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直属生产部经理领导,接受生产指令,按照品管部配方生产,指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具体职责如下:
1、每日主持召开班前会,按照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 合理安排、配置生产人员,严密组织,保证生产计划的有效实施,满足销售需要。
2、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要求部下,并带头遵照执行。
3、加强与部下沟通,及时将部下的思想工作状况报告经理,并协助经理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及时将部下的合理化建议报告生产部经理。
4、按照现场管理要求,做好生产现场安全、操作、质量、卫生、定置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灵活、有效地纠正、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停机时间,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车间。
5、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所有生产设备的性能,指导生产员工合理使用设备。
6、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利用各种机会对生产员工进行培训和交流,强化员工的效率和节约意识,提高工作技能和生产效率,确保生产部分解到车间的各项指标得以完成。
7、每天核定车间各项消耗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将消耗和岗位计件工资挂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8、配合生产部经理,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考核方案核定岗位工资,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9、审核本车间每天出库的原料种类及数量并签,审核生产记录并签。
10、定期组织车间班组长、锅炉工、机修工、电工对生产现场、锅炉房、机修车间、配电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有权调整本车间员工工作岗位;有权制定车间管理制度并报生产部经理批准后实施;有权向生产部经理建议调整、任免生产班组长;有权对本车间员工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或停工一天的处罚(罚款一律交财务部),事后要报告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2、向公司领导和生产部经理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3、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三、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生产指令,带领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现场卫生、产品计量等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指令,合理安排本班组人员的岗位、工种,认真检查各工序的工作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组织生产,确保完成任务。
2、提前十五分钟办理接班手续,全面了解上一班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做好生产车间的机器设备的清理保养工作,随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各个生产环节整洁有序。
4、带头遵守集团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员工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班组的设备、工具,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违章操作。
5、带领本班组员工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激发员工的劳动热情,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6、下班后检查班组各责任区卫生,断开电源,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7、真实做好当班的生产记录及班组人员的考勤,并在当班生产结束时,检查本班入库的成品品种及数量,与成品保管员办理成品交接手续,将生产记录与成品交接单一起交给相关人员签后报生产统计。
8、做好本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互助团结,共同搞好生产;节约能源,减少机器零部件的损坏;搞好岗位培训,提高本班组人员的岗位技能,争做多面手。
9、有权调整、安排本班组员工的岗位及工种(微机员和制粒工要征得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的同意);有权给予本班组员工20元以内的罚款处罚(罚款一律上交财务部),事后将处罚情况报告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0、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1、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生产统计(内勤)岗位职责
在生产部经理领导下,负责生产部的产量、工资、各种消耗的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生产班组上报的生产记录和成品交接单,逐日核算工人工资,月终汇总报生产部经理审批;核算每日生产耗用的原料、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月终汇总,算出损耗率,报生产部经理审批。
2、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生产部内部事宜和监督各岗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随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3、负责整理生产部需要归档的文件、报表、资料,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制定原料、编织袋等的采购计划。
4、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热情接待来电、来访,回答有关问题,圆满地处理好外部环境关系。
5、随时同财务部保持联系,汇报生产中出现的与财务部有关的问题,以便得到财务部的指导和帮助,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6、努力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知识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知识;学习管理技巧,当好生产部经理的助手,争做多面手。
7、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1、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主持生产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技术、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
3、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4、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5、负责做好生产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6、负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7、负责组织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任职要求:
1、专科及以上学历,机械制造相关专业;
2、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同行业生产管理经验者优先;
3、熟悉生产制造的部门运作和流程,擅长生产控制及现场管理,精通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
4、熟悉生产成本控制,统筹运作,熟悉生产作业流程和工艺规程,具有一定的注塑机等机械理论基础;
5、具备优秀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规划能力。
岗位职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战略规划;
◆ 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制定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确保完成生产目标;
◆ 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产质量体系的运行;
◆ 监督、调控、落实生产过程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
◆ 制定、完善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高效地诊断并解决生产设备故障,保证生产的
顺利进行并做到预防为主;
◆ 通过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方法、运营流程、现场布置,改进工位器具及部门员工培训等手
段,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 对工作定额、劳动定额、物料、能源等消耗定额进行测定、改进,制定生产成本控制计划;
◆ 推行6s生产现场管理;
任职资格:
1.汽车、机械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制造行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现代生产管理技术的专业知识。
岗位名称:生产部经理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岗位:生产科科长
岗位性质: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管理工作
管理权限:行使对公司产品生产过程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责任:对其分管的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1.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环保、生产统计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设备维修、安全环保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负责牵头召开公司每周一次调度会,与营销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产品合同的履行,力争公司生产任务全面、超额完成;
6.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负责抓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8.负责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生产用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生产、设备等有关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10.强化调度管理。科学地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节约产品制造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11.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统计员、计划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12.负责组织拟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
13.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科长(副科长)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14.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2.热爱公司,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虚心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熟悉本公司产品工艺流程,了解和掌握生产管理基本内容。
参加会议:
1.参加公司年度总结会、计划平衡协调会及其有关的会议;
2.参加季、月度经济行动分析会、排产会、生产调度会、考核评比等会议;
3.参加公司召开的部门业务专题协调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4.参加本部门召开的生产、安全、设备等工作会议。
公司企业后勤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企业跟单员职责
企业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
企业文秘部门职责
企业行政文员岗位职责
企业各部门安全职责
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印发岗位职责通知
印发干部岗位职责分工通知
修订企业岗位职责通知
印刷企业技术研发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发布通知
印发通知(篇3)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印发通知(篇4)
防控办印发通知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共同守护健康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形势严峻。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控办日前印发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健康。
一、全面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隐蔽性,因此,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防控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级政府要强化监测机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测,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力量,提升疫情监测与预警的能力。
二、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与推广
有效的宣传与推广是加强疫情防控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发布科学、准确的防控知识,普及个人防护、卫生习惯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大媒体宣传的力度,利用各类传媒平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民的防控意识。
三、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给各国各地区的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此次疫情,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疫情防控的有序进行。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执法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四、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指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大对一线防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疫情没有国界,全球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展疫苗研发、药物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全球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
疫情来势凶猛,但绝不会被吓倒。全社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战。让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健康,为全人类的福祉贡献力量!
印发通知(篇5)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50号
颁布时间:2006-9-1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规范用地项目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是指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等进行评估,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其中申请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范围内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前款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四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可由负责评估的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评估部门委托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第五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当依据深圳市工业布局规划、产业导向目录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项目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或);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八)企业上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九)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企业向市规划局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规划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和用地区域分送评估部门组织项目评估。市规划部门凭评估部门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依法办理选址手续。
第八条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下列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指标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申请进入产业带的工业用地项目还应当事先取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但新注册企业无须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
经专家评估会否决的,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再次评估的申请。
第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规划部门进入用地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本市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遴选专家。根据被评估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估前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7名。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会组织机构在项目评估前24小时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评估专家。抽取名单后,评估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再次抽取,抽取工作完成后,评估组织机构负责人应签字备案。
在评估专家到场前,不得告知评估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相关市场情况,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与被评估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主要由行业专家和项目投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规划、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五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机构或评估监督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估项目申报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估项目申报人的离退休人员;
(四)评估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担任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估项目申报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估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
(二)项目是否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三)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
第十七条 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通过单向可视对讲系统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
(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
(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五)与会专家签字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部门可邀请项目所在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科技信息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部门人员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评估机构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评估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条件和评估程序。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市规划部门后,评估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评估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代表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估费用列入评估部门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评估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指引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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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私运犯罪或者私运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私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私运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私运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私运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27号
成文日期:2010-06-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自2004年省局出台《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9年,全省地税机关紧紧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纳税评估在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中的作用。但是,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不够,重点行业评估模型尚未建立,评估业务定位和职责不尽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
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抓手,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攻方向。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人工选户与计算机选户相结合,综合纳税评估与分税种税收管理相结合,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绩效考核与评估管理相结合等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组织收入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纳税评估置于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局统筹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研究纳税评估工作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到位,不断把纳税评估工作推向深入。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含各直属、外税分局,下同)应在征管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位,主办本地区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和直接参与本地区的专业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基层主管地税分局(所)均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内设置纳税评估专职岗位,负责实施专业评估、税务约谈、函告、实地调查核实以及重点税源行业税收分析、典型调查等工作。重点税源管理分局是否设立纳税评估科(股),由各设区市局确定。
三、简化日常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日常评估由主管地税分局(所)组织开展、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主要针对以下范围和指标进行分析核实:
(一)连续六个月无应税(费)申报;
(二)申报营业(销售)金额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三)发票领用存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存在异常;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费)依据与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金额不符;
(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六)各税种申报金额同比减幅明显异常;
(七)纳税评估软件自动预警生成的其他异常问题。
各主管地税分局(所)原则上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对所辖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纳税期。日常评估对象主要由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自动对日常评估指标进行批量分析,链接到员工任务管理平台以税管员待办任务的形式自动预警生成;税源管理部门和税管员也可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人工发起,报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评估对象并实施评估。日常纳税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
四、深化专业评估,规范行业税源管理
专业评估是由县级以上地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化评估团队,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以规范行业税源管理为导向开展的纳税评估。省、市、县级地税局可于每年年初确定专业评估的行业,或根据行业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下达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发起专业评估。专业评估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计财、稽查、信息和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地完成专业评估工作任务。专业评估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专业评估重点和细化要求。在开展专业评估中,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专业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要认真总结专业评估实践,全面掌握评估行业的税源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共性评估指标和因地制宜地设置个性评估指标,建立健全所评估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或指标体系,下同),测算确定指标预警值,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日常评估预警,并研究分析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征管措施,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管理一个行业的目的。
今年全省已部署开展建安、房地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告、旅游、餐饮、美容、私人诊所(医院)、律师等行业的专业评估任务(每个设区市局负责其中二到三个行业)。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评估团队,对评估对象2008-2009的申报纳税情况实施专业评估,并于9月底前上报专业评估工作总结和行业评估模型。评估总结应重点对专业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税源管理措施;要充分展示数据的作用,通过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评估成果、预测税源潜力和本地税收的增长趋势;要以评估实践充分论证与体现行业评估模型设置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便于省局归纳、整合,设计全省普遍适用的行业评估模型。要通过省局和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覆盖主要经济行业分类的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体系,提高行业税源管理水平。
五、完善互动机制,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是整合优化地税机关管理资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按月分析、按季发布的一体化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数据,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省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双向反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六、实施考核评价,加强纳税评估实施保障
省局已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对纳税评估户数、评估入库税款和行业建模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级地税机关也要
相应建立、实施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建立纳税评估统计报表体系,实现对日常评估、专业评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有效监控。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的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将适时召开纳税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促进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平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印发类通知 篇3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印发类通知 篇4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印发类通知 篇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发类通知 篇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印发类通知 篇7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8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9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10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印发类通知 篇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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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6-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 年5 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 一11 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 年车板价以2004 年9 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 %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 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 2004 〕 47 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 %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 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 %,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千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二煤价变动量又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 一消化比例)x 供电标准煤耗x7000 /天然煤发热量x(l + 17 %)/(l + 13 %)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二上网电价调整标准x 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 /(1 一输配电损耗率)
印发类通知 篇1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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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苏地税发〔2013〕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 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应对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
第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 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风险应对人员应按照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核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意见。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除、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应对结论或自查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现行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估算税额接近或相符;
(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化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不采用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第十六条 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帮助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情况组织应对。对提醒后纳税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 中等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 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 案头审核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的深入、个性化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提供支持。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推送列明的税收风险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审核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深入研究各税种的关联关系;
(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税证据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成。据此制作《询问约谈任务清册》,报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案头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询问约谈 第二十三条 询问约谈是应对人员行使税务询问权,对经案头审核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的问题,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约请纳税人当面核实税收风险点的过程。税务约谈一般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询问约谈的对象可由应对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询问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询问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询问约谈前,告知税务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在询问约谈前3天向纳税人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约谈的方式、被约谈人员、时间、地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需要携带的有关资料。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约谈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约谈时,需一并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实施询问约谈的应对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适合集体约谈的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实施集体约谈的,可统一制作《约谈笔录》。
第二十八条 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向其发出《税收自查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自查自纠,并提交制式化的自查报告和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纳税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应组织审议,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实施自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如不及时、如实自查自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不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问题,税收风险点已被排除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风险应对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审议和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转入实地核查:
(一)税收风险点情况复杂,通过纳税人自查不能消除税收风险点的;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规避或拒绝询问约谈,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三)纳税人自查补税未能在税务机关限期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询问约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除纳入风险管理的纳税人注销登记核查等特定事项外,其它风险应对事项未经约谈提请纳税人说明情况,不得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第三节 实地核查
第三十三条 实地核查是指应对人员运用税务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点和举证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实地核查的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的过程。对确定实行实地核查的,不得再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三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应对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时,应全面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推送的税收风险点为应对重点,对风险所属期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各税种综合联评,全面应对,避免重复下户。
发现溯及以往的风险,一并依法应对。
第三十六条 实地核查时,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查事实,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税收风险点有关和基础信息变更必需的证明资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经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暂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实、证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经实地核查,需要核定应纳税额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报风险监控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的(其中涉嫌偷税达到或超过50万元),税源管理机构应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中等风险应对过程中,如因检举、交办、转办等原因由稽查局立案检查的,税源管理机构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应移送稽查机构的风险应对案件,税源管理机构应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同时将相关资料、证据等移交给风险监控机构。风险监控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机构处理。
第五章 高等风险应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风险应对方法为税务稽查,应对时不得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四十五条 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高等风险应对任务,推送至税务稽查机构案源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入检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高等风险应对时,应对人员对案件实施各税统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以往的,应追溯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在检查底稿中反映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高等风险应对时,检查、审理、执行的时间和规范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反馈及评价 第四十八条 中、高等风险应对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对风险指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价,提出增加或修改风险指标的具体建议,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十九条 风险应对机构应根据应对结果,不定期撰写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或行业分析报告,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条 风险监控机构对风险应对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控分析,重点分析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按期对中、高等风险应对任务的完成质量进行抽样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执法责任。具体复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收风险应对资料的归档按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税收风险应对中使用的《约谈笔录》、《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属于内部流转的文书,不得作为对外执法文书适用。风险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四条 税收风险应对中向纳税人送达的文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13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1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风险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以及所辖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称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因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它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水平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监督和评价四个步骤。
第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实行省局统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局税收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的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置,指导和督促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组织重要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的审议,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订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和风险识别模型的统筹;制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并按期或专题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税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数据管理部门或风险评估机构(统称为“风险评估机构”)负责纳税人风险加工、排序、等级确定和应对任务推送工作;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机关(统称为“风险应对机构”)负责风险的应对和结果反馈。
第九条
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管辖范围,负责风险识别模型、风险指标和风险等级标准的建立、审核和确认工作;参与税收风险及管理能力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根据需要参与风险应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十条
风险识别包括整备相关涉税数据、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加工产生风险结果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涉税数据,组织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可用性。涉税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税务机关采集的数据、相关第三方的数据以及国际情报交换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运用政策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等风险分析方法,寻找税收风险领域,提取用以识别风险领域的风险特征,建立相应的风险指标和风险识别模型。运用完整性、逻辑性、波动性、配比性、类比性、基准性等方法识别税收风险点。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应按照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加工产生税收风险点。
第二节 等级排序及推送
第十四条
税收风险的大小用风险积分表示。风险积分以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为主要评价因素。风险评估机构根据税收风险点的风险类型、关键指标风险数量和风险指标权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计算纳税人风险积分。
第十五条
全省采用统一的风险等级分类,各级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各自风险指标的风险积分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纳税人风险积分的高低,排定纳税人风险次序,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
等级排序根据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和实际情况,定期或按专题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属单位和部门对掌握的纳税人新的风险信息,需要纳入等级排序因素的,应及时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风险评估机构认为有效的,作为下一次等级排序因素;特别紧急的,可在一定时限内对相关纳税人重新进行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排序的结果,形成风险应对任务,按照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合理设置和推送应对处理的工作量,定期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相应的风险应对机构。
第三节 风险应对及反馈
第十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根据风险应对任务中的纳税人税收风险点、风险等级和税收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按照差别化应对的原则,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制订风险应对实施办法,明确风险应对操作规范;建立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风险应对机构对纳税人采取应对措施后,应将结果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所采用的风险识别模型、风险特征、风险指标、风险积分规则,应建立快捷有效的跟踪反馈机制,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率。
第四节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风险应对结果组织抽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数据管理部门定期运用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对各地区的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类通知 篇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
(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停止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二滩水电站富余电量直供高耗能企业用电问题的批复》(计基础〔1999〕1138号)等文件关于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以及供电价格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的规定。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用电价格调整方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报我委。
二、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我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四)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五)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应执行我委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进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地方出台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印发性通知系列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幼儿园教师的平时工作生活中,会经常需要提前准备参考资料。资料可以指生产、生活中必需的东西。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了资料,这样接下来工作才会更上一层楼!那么,关于幼师资料你了解哪些内容呢?下面由小编帮大家编辑的《印发性通知系列》,还请多多关注我们网站!
印发性通知【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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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以西部计划实施五周年为契机,推动西部计划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10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2010年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实施总体规模保持XX年年水平。除2010年申请延长为2年期的志愿者外,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新招募7000名左右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志愿服务工作。继续实施支教、支医、支农、区域化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和建设(以下简称“农村区域化”)、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和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专项行动。完善2010年延长为2年期和2010年新招募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做好XX年2年期和XX年年1年期志愿者的就业服务工作。
4月上旬,服务省项目办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全国项目办确定的本省(区、市)计划派遣名额以及已经明确的各专项行动的服务岗位,根据《关于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县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1号)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服务县的工作业绩、志愿者的服务成效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对西部计划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审定西部计划服务县资格,确定志愿者名额,并报全国项目办审定。曾因管理不力导致志愿者重大安全健康事故的服务县,2010年不再派遣新招募的志愿者。
需要申报农村区域化、现代农村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等专项行动岗位的市、县(区)级实施单位需填写岗位申报表(2010年西部计划服务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由同级团委确认盖章后报到省(市、区)专项行动实施部门。省(市、区)专项行动实施部门汇总后与省项目办充分沟通,确认盖章后统一上报全国项目办和相关部委审核确认。全国项目办将据此招募和分配志愿者。上述专项行动的岗位设置应在现有西部计划服务县范围内。
服务岗位的确定采用申报制度。各服务县项目办在本县开展服务岗位申报工作。岗位类别原则上从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农村区域化、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和其它中选择。各服务单位申报岗位时,要详细填写岗位信息,岗位需求要切合实际,不应过于局限专业要求。
服务县项目办在确定服务岗位时,尽量选择岗位需求说明详细、后勤保障得力的单位,其中农村区域化、现代农村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等专项行动的岗位按照省项目办分配本县计划名额100%的比例确定服务岗位,支教、支医、支农等专项行动按照120%的比例确定,县乡机关、企业等其它类岗位,数量不得超过申报岗位数的10%。服务省项目办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和数量。确定服务岗位特别是教育岗位要尽可能保持连续性,形成接力机制。服务岗位原则上在服务县的乡镇一级(西藏、新疆、青海单独确定)。4月初,各服务县项目办将服务岗位详细信息报服务省项目办。
4月10日前,服务省项目办将审核合格的服务岗位信息,按一岗一人的原则,录入“招募信息管理系统”,
方案
同时按照本省服务人数再次核实服务岗位数量及比例,按照对口招募省的招募名额分配相应的`服务岗位,并及时向对口省项目办通报分配情况。3月下旬起,各级项目办要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现场说明会等招募宣传咨询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新闻、专题、公益广告、招贴画和校园广播、校园网、黑板报等多种形式面向高校毕业生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着力宣传西部计划的制度规范和成功经验,努力树立西部计划科学发展的良好形象。继续组建西部计划优秀志愿者事迹报告团,着力宣传扎根西部基层就业、创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在西部基层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努力在校园形成良好导向,唱响“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29日。报名学生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 .)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之家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5月4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选拔志愿者。6月上旬,招募省项目办审核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同时报全国项目办。
(1)确定各省招募指标。3月下旬,全国项目办综合考虑历年招募工作情况和志愿者整体素质、历年完成本科生招募比例、各服务省2010年计划派遣名额等因素,确定与各服务省相对应的招募省的招募指标,并与各招募省签订《西部计划招募工作责任书》。
(2)确定高校招募指标。4月上旬,各招募省项目办要将西部计划招募工作相关信息通报本省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即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所列高校,可在www.moe.网站上查询)。
招募省项目办在分解本省高校招募指标时,在确保本省招募本科以上学历志愿者的比例不少于85%的基础上,对本省招募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发挥高校在西部计划招募工作中的能动作用,不断提高招募质量,继续坚持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由相关高校定向招募的原则,确保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的专业要求。4月15日前,按照集中招募、集中服务的原则,确定本省的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高校。
(1)在“招募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招募高校名单”。4月15日前,各招募省通过高校申报、省项目办确认的方式,确定本省参与招募高校名单,并录入“招募管理信息系统”。
(2)专人负责网上招募。4月15日前,各招募省项目办和高校项目办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西部计划网站的“招募管理信息系统”,并对高校项目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工作,以应对可能产生的调整。
(1)网上报名。4月15日至4月29日,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之家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2)打印报名表。报名学生从西部计划网站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之家网站上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
(3)交表。报名表必须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5月4日前交至本校项目办。
(4)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招募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b.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有条件的高校要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并在保留其入学资格和学籍等方面出台鼓励措施。
西部计划志愿者签约期为1年,申请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岗位要求,确定两年期志愿者名额。
(2) 笔试、面试。5月5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根据本校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并组织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笔试、面试工作择优选拔志愿者。要协调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
印发性通知【篇2】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印发性通知【篇3】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篇4】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篇5】
防控办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健康
近日,国家防控办印发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全面落实,并注重抓好落地执行,以期形成全民一盘棋、共同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资源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地。
该通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作用。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普及工作,使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通知还指出,社区居民对于疫情防控的贡献至关重要。社区是疫情防控的最基层单位,也是最容易传播病毒的场所。因此,通知要求社区居民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同时,社区居民要加强自我管理,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通知还要求社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杜绝谣言的传播。
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疫情不容忽视,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因此,通知呼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防控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松懈不放松。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政策应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小编认为,国家防控办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要求,积极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迎接挑战,战胜疫情!
印发性通知【篇6】
2008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产品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中间件软件
4、嵌入式软件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软件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7、图形、图像软件
8、金融信息化软件
9、地理信息系统
10、电子商务软件
11、电子政务软件
12、企业管理软件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及设计软件工具开发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
5、集成光电子器件
(三)计算机及网络产品
1、计算机和终端产品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及关键部件
3、网络产品
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
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
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
(四)通信产品
1、光传输产品
2、中小型综合接入系统
3、无线接入产品
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产品
5、软交换和VoIP系统
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
(五)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1、演播室设备
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
3、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4、媒体资源管理系统
5、信息保护系统
6、光发射、接收设备
7、电台、电视台自动化设备
8、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含半导体照明用功率发光二极管)
2、新型表面贴装元件(片式元件)
3、片式半导体器件
(七)信息安全产品
1、安全评估与管理类产品
2、安全应用类产品
3、安全支撑平台类产品
4、网络安全类产品
5、专用安全类产品
(八)智能交通产品
1、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
2、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
3、运输营运安全监控和管理系统
4、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系统
二、生物、医药
(一)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2、重组蛋白质药物
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4、单克隆抗体及基因工程抗体
5、核酸类药物
6、生物芯片技术及产品
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
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
9、干细胞技术、RNAi技术、纳米技术及其产品
(二)中药、天然药物
1、创新药物
2、中药资源可持续再利用
3、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4、中药制备及制剂技术和制药装备
(三)化学药
1、创新药物
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3、抗肿瘤药物
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病毒药)
5、老年病治疗药物
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
7、抗炎免疫药物
8、传染病治疗药物
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
10、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
11、手性药物
12、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四)新剂型、制剂技术及产品
1、缓、控释制剂——固体、液体及复方
2、靶向给药系统
3、新制剂技术
4、其它新制剂
5、制剂新辅料
(五)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催化剂技术及产品
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和新产品
3、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
4、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5、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包括快速检测装置及其相关制剂、酶试剂盒等
6、轻工和生物化工领域废弃物再资源化以及提高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的新技术产品及装备
三、新材料
(一)金属材料
1、深加工镁、铝、钛等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
2、高性能金属材料
3、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
4、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
5、半导体材料
6、超导材料
7、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及应用制品
8、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
(二)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
1、高性能结构陶瓷
2、电子功能陶瓷材料
3、敏感功能(陶瓷)材料
4、光功能陶瓷材料
5、人工晶体
6、功能玻璃
7、催化及环保用陶瓷
(三)高分子材料
1、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
2、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
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化和高性能化
4、新型纤维材料
(四)材料的先进制备、成型、加工技术及高性能产品
1、冶金新材料的制造与加工技术
2、超细、纳米粉体制备、成型及加工技术
3、高分子材料的加工技术
4、先进的材料表面改性技术
(五)生物医学材料
1、介入治疗器具材料
2、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
3、骨科内置物
4、口腔材料
5、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
6、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
7、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
8、其它生物医用材料
(六)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1、电子化学品
2、新型催化剂
3、新型橡塑助剂
4、超细功能材料
5、其它精细及功能化学品
6、洁净煤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
(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2、基于PC的控制系统(含软件)
3、专用控制装置
(二)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1、新型自动化仪表
2、面向行业的配套传感器
3、新型传感器
4、微机电技术产品
5、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
6、虚拟仪器和通用测试平台
(三)先进制造技术及其装备
1、先进制造系统
2、数控加工技术及其设备
3、电力电子技术及设备
4、与先进制造技术相关的检测系统及检测元件
5、机器人开发及应用
6、纺织、印刷等其他行业专用工艺设备
(四)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医学影像技术产品
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产品
3、电生理检测、监护设备与传感器
4、医学检验技术设备
5、医学专用软件产品(软件类)
(五)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
1、采用新型原理、新型元器件的电力自动化装置
2、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高常规设备的性能及自动化水平的产品
3、电力系统应用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类)
4、用于输变电系统的新型装置
(六)地面机动交通工具(含各种汽车、摩托车、铁路、地铁、轻轨)行业相关技术产品
1、应用高新技术开发的新型零部件及其他配套产品
2、高水平的零部件中试项目
五、资源与环境
(一)资源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1、低成本平衡利用的海水、苦咸水淡化处理技术及设备;
2、与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相结合的污染物减量技术与产品;
3、废水、废气、废渣中资源的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
(二)环境监测技术与设备
1、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2、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3、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与设备
(三)水污染治理
1、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与设备
2、面源水污染的控制
3、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型清洁生产工艺与设备
4、工业废水、城市污水资源化技术与设备
(四)大气污染防治
1、洁净燃烧治污技术与产品
2、工业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与产品
3、局部环境空气质量安全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与产品
4、高效净化或过滤(含再生)柴油发动机排气颗粒物的技 术与产品
(五)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
1、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技术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
3、工业固体废物控制及资源利用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一)新能源与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及相关产品
1、太阳能
2、风能
3、生物质能
(二)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和相关产品
1、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及其相关产品
2、燃料电池、氢能、热电转换及其相关产品
(三)高效节能技术和相关品
七、高技术服务业
(一)信息技术服务业
1、现代物流:(1)面向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软件;(2)面向供应链管理的集成平台;(3)无线射频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测试平台(含对圆片和半成品的测试)
3、面向中小企业管理、基于规模应用的ASP信息服务系统(应包括运行支持系统和服务软件两部分,申报时要求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企业用户,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业
1、为生物、医药的研究开发,提供符合国家新药研究开发规模的高水平的安全、有效、可控性评价服务,包括:毒理、药理、药代、毒代、药物筛选与评价以及中试的技术服务
2、为生物、医药研究、开发提供高质量的抗体、抗原
3、为研究开发药物(尤其是中药)缓、控释等新型制剂提供先进的技术服务
4、为生物、医药的研究、开发提供高质量的专用试剂
(三)新材料技术服务业
1、为新材料研发、所需要的专项材料测试评价平台
2、为新材料工艺技术流程的验证,所需要的柔性中试放大线
3、为新材料新兴产业的形成,所需要的信息网络平台和材料数据库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服务业
1、面向中小企业、支撑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先进制造技术开发、设计服务平台(如汽车产品相关设计、高精密模具设计等)
(五)资源、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业
1、资源、环境监控与诊断
2、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和专业化环保设施运营服务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服务业
1、新能源与高效节能产品的检测技术、设备与管理系统
2、推广并完善节能技术市场化应用的技术服务
印发性通知【篇7】
防控办印发通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效能
近日,针对当前新冠疫情形势的严峻性,防控办发出一份重要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提高工作效能,全力以赴打赢抗疫阻击战。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国内局部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任重而道远。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通知的要求。
通知明确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各地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及时掌握疫情变化趋势,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同时,要加强对疫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做好科学研判,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封控和消杀工作,确保风险最小化。同时,要加大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的追踪和排查力度,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还要加强对谣言的打击和曝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次有力推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彻底消除。
在这个关键时刻,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措施。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相信科学,坚定信心,相互支持,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一定能够战胜疫情,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共同迎战疫情,相信通过的努力,大家一定可以共同迈向健康、幸福的未来!
印发性通知【篇8】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省(中)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省脱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管理,保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评估、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县(市、区)、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组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退出验收核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20号)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力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要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纪委机关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市、区)乡(镇)落实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负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市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对拟脱贫摘帽贫困县(市、区)进行初审、贫困村销号核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市、区)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带领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贫困人口登记造册及信息公开反馈、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发挥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的作用。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帮扶双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口帮扶地区和单位应当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受援市、县(市、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省领导联系县(市、区)、市领导联系乡(镇)、县(市、区)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的帮扶制度,完善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当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围绕脱贫攻坚做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6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篇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今年是西部计划实施1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央领导同志对西部计划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的部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同意,现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42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中青联发[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表彰激励,推动西部计划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各地还要结合实际,在西部计划志愿者中广泛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引导西部计划志愿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印发性通知【篇10】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私运犯罪或者私运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私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私运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私运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私运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