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3-05-17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选13篇。
阅读完作者的作品后,相信每个人都会发现其中许多值得分享的内容。并且,写一份读后感不仅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提高写作能力,同时也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学习方式。作为小编,我强烈推荐大家阅读这篇名为“《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的文章,相信它会为你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前言:单纯的政治讲解估计还是能看明白一点的,单纯的哲学也是可以假装看懂的,但是这本政治哲学,就真的是硬着头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写的也是瞎写的,看着玩玩吧。
书中探究的问题在于:社会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组建的?生而为人,为什么会放弃诸多的自由选择成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也就是书中所说的自然自由与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现在看来非法的例如抢劫或者杀人等都可以随意进行。而在社会自由中,明显人要接受社会中各种规则条款甚至是道德的约束,书中用一句话来形容: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
所以问题是,为什么需要放弃自然自由选择社会自由呢?也就是当你在自然自由状态下遇到了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此时不改变就会走向灭亡,而改变的方式就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那么这样的协作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个人到底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获是否是均等的?这也是社会契约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付出了所有才能获得所有,只有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这才是一个完善的集体。
付出所有(也就是广义上的自然自由)才能获得来自集体的社会自由以及由社会带来的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界定是社会集体中非常核心的一项权力,因为在自然社会中,是不存在一个规则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别人的,而且你的东西别人不能抢。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对所有权的保障这一点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团队。我们在讲管理者和管理团队的时候,要明确他们有的只是执法权,其实也就是人民授权他们按照已定的规则监督人民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体(也就是全体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力。社会主体创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团队的存在,管理团队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才组建的。一个国家的生存依据的也是立法权。
最后提一个有意思的说法,如何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断当出现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者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被迫遵守那些不属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这里我们认为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就认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会产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们在进行讨论的不是谁的观点更加的正确,而是到底哪个观点才是正确的公意。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因为本身个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别,那么少数者失败,也就是意味着你以为的公意并不是实际的公意,所以这其实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官员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社会契约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了自由和平等,那么社会契约要么是不复存在,要么就是被强力所建立起来的独裁所控制,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由《社会契约论》引发的对完美社会的思考!
人的思想的起点应该是哲学政治,要看到更深层次的文学生命力,对哲学的思考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起点,对完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展开了一些思考。
以卢梭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自然人天然拥有一切权利,但由于单独个体难以存活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旋即从“能做什么的自由”变成了“不能做什么的自由”,而人类真正的生命也从此开始。理性取代了本能,智慧战胜了愚昧。公民组成了政治体,但政治体并不是公民需要服从的对象,因为政治体即是所有公民的公意。
订立契约后,如何保存好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则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笔者认为对于现代世界来说,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有适合政治体且拥有权威的法律。订立契约给了政治体生命,只有法律能给政治体以行动。现代社会提到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从社会契约论来说,法律使社会权威得以保存。
法律来源于公意,只有普适的法律才是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行为,保证了契约的延续。好的法律应该是适合国情的,而且是不断演化的,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终都需要符合公意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一个完美的社会里,应该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立法的草拟交由智者,但绝不是当权的智者,立法权只属于人民,法律不断地在调整中。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的保证,如若法律被践踏,则社会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订立契约以保生存的基石就失去了。
卢梭认为在契约社会中,政府只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只具有行政权,真正重要的是公民的公意。可是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政府对于社会的延续来说,无比重要。笔者认为优秀的政府应该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受到公民定期合法集会的监督,政府内的团体必须是多数,政府的力量不至于软弱也不至于高于公意,政府的组织形式适合国情,政府的延续与否取决于公意,而且政府的规模应该根据公民的规模成比例改变。在卢梭的看法中,公民越多政府的规模应该越小,也就是力量应该越紧缩。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是符合这一观点的,如果以中国这么大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反而宽松政府的力量,以尽量民主的方式执政,那么行政效率低下不说,公意必会分化,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冲击公意,社会的基础也就被动摇。但如果政府的团体意志高于了公意,那么政治体也将难以为继。
如果一切听从于公意,那么公意会出错吗?卢梭认为公民的公意不会错,但会受到欺骗。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是有风险的。的确如此,大部分民众的目光是短视的,眼前的利益和以后的收益中民众总是选择短期利益。智慧与学识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民众会让公意走上弯路,所以选举出来的具有权威的智者,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精英们,更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今日趋兴起的民粹主义,正好是这种观点的相反,认为被忽略的大多数的声音才是大部分公民的真正想法。所以到底是精英主义还是民粹主义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我们难以下定论。
卢梭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宗教建立,宗教是维护政治体延续的工具。笔者认为宗教这一词可以扩大到精神一词。政治体的建立需要国家精神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意的坚定,将公民的精神追求同热爱国家联系起来,激起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从道德和责任方面促使公民维护国家,促进政治体的延续。但这种精神必须是宽容的,不是狭隘的,是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政治所迫的。
简言之,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以公意为权威,以完善的、适用的法律为权威的捍卫者;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政府只作为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并始终受到公意的合法监督;公意受到智者的引导,政府的组织形式根据国情所确立,由选举所产生;公民的精神追求是有利于政治体的延续的这样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契约,当法律产生之后,社会间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会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这个社会变的更加紧然有序。我想这就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前的社会契约,再到现在的社会规则一直保障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会规则的制约之下才能够克制住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欲望,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我们需要从自我做起,坚守社会规则制度,我想这是社会契约论一定还有更多需要我们去做的事,只是现在的我们还不能够完全理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
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天赋人权的精神,博极古今的彻悟。
在启蒙运动和欧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将掀起的时代大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寻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宪的革命思想,并设想了公共意志的优越之上和规范理想的契约社会。
我们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恶、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正常运作,从而最大化地维护社会成员既得利益。这一点我是和政法名士卢梭不谋而合的,但《社会契约论》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针砭。
首先,我认为卢梭的自由观念存在漏洞,其针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体的看法多立足于欧洲古典政治观、哲学观、法学观,其大篇幅以罗马历史为典例探究行政体系的局限性比较强,不适合欧美先进文明以外的国家及社会。且卢梭对人民和行政官僚体系的数学联系有时自相矛盾,当然也或许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译的工作没做好,一些数量、比例的通俗解释在我看来难以自洽。
再则,卢梭对立法原则和权力制衡的部分论证缺乏系统性、严谨性。卢梭致力于从古罗马、古希腊政治社会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雏形中总结可取之处,并逐个分析国家间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质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适合之的不同建制规则。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条件先设和思想辩证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对大国软弱、财富意义等阐述足以见得其思维之缺陷。或者说,这种借用古典法治意义考量现代文明的角度复合了法国大革命具体要求,但放之现代部分内容稍显迂腐过时、甚至违和。
最后,卢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与洞察力一度与其追求的观念相悖,同时提出一些近似乌托邦的幻想乃至集体色彩浓郁、甚至共产风格突出的左翼立场,和其服务公民人性价值、捍卫资产阶级权益的价值理念冲突而不相辅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关于自由与平等孰为基础、孰为发展的判断与公约和人性的关系大相径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尽管流弊无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然堪称法学经典,是西方现代立法原则的源泉和古典欧洲法治文化的集合总结,作文近乎完美地构想了符合当代公民和新兴工业文明的制度体系,综述了资本主义应套用的主权价值和立法主张,发扬了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勇气,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作出瞩目回答,其价值深深影响了后世,卢梭堪称现代法学史的翘楚先驱。
无论如何,瑕不掩瑜,《社会契约论》是当之无愧的神作。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社会契约论》经典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其《人权宣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美国的独立战争同样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更不必说其他国家。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综上,值得一看,但耗时间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潜心攻读。我后悔读《社会契约论》阅读时间跨度过大,当集寻离散时间以阅读时,常常浮躁走神。写昂我以后有机会再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500字: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卢梭既不是国君也不是立法者,他为何要著书探寻政府行为?用他的观点解释就是,他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和主权者,无论他的声音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对公共事务投票的权利,也足以使他有义务详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卢梭的实际行为表明,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内,每一个公民都有关心政治的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读后感.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在卢梭看来,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优点是它有活力,因为权力的集中,但缺点就是他的延续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总是要推翻上一任的,卢梭看来,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wEi890.com 唯美句子)
读《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先感谢一下还在床上睡觉的洪伟,感谢他从20号开始就收留我跟他一起“学习”,帮我省去了很多麻烦,带我看了厦大开阔了眼界。希望他拿着我“两千多”块的礼物,早睡早起、早日成才,给我介绍一个亿标的的案源。
离开故乡,离开父母,我是不情愿的。不是我长不大,是我觉得亏欠他们太多。
我也忘记什么时候开始看这本书了,应该是2018年的那个暑假吧,带了看了一半的《西方哲学简史》和《社会契约论》回来。时间不算太久,但是该忘记的也忘记了,刚好今天坐动车去上海,所以就愉快的开始重新看点东西写一写。如果有什么硬伤,希望看过这本书的朋友能及时指出来,定虚心接受、查证就改。希望记得的能有些用吧。
个人觉得,《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理解起来,并不是很困难,因为卢梭更多的是以介绍的口吻,或者说得比较低贱一点的,就是兜售的口吻,在推销自己的方案。如果不能让更多的人理解,那么就没法良好的营销。所以说,这本书其实并不难理解。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得先看《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二是不要带着任何既定的思想或者已有的模式去代入,换而言之就是,请你以一张白纸的纯洁去接受这本书笔墨的渲染。因为,马后炮和肆意解读,一是可笑,二是无意义。
事实上,卢梭先生一方面在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是在对政府这一概念的原理进行分析。首先,其在第一卷,承接了其姊妹篇的内容并解释了后文主要涉及的名词,如社会公约、主权者、最初的决定等等。接着,其开始在第二卷撰写其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公意和法律,以及其方案的原理和可行性。再者,其根据第二卷的原理,开始在第三卷提出自己的主张,各类政府及其形式,以及应对他们的限制。最后,在第四章讲到整个政府的各种制度。
无论是对各种政府形式,还是各种制度的内容,我就不在此处赘言,书里讲得非常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看出来,卢梭很欣赏斯巴达模式,他认为斯巴达模式就是公意表达的最高境界。显然,在现代社会是不这么认为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的观点。在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公意这种东西,是否如卢梭所言,永远正确,不可能错误。
我们来看看卢梭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他认为,在没有派系之分的情况下,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因为人民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事,而如果有的话,那么肯定存在政府对于人民的欺骗或者是没有让人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可以总结,卢梭认为,没有派系、没有政府的欺骗、以及充分的讨论,那么公意就永远是公正的。显然,如果按他所言,你会觉得,是啊,公意不同于众意,还是挺简单的嘛。可惜的是,这不是单纯的概念区别。就好像法考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并不是实务中最终的结果,但是也不能说错。以下提出的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没有派系之分。这个条件,就是完全脱离兽性的条件。因为从动物上便可以看出,自然就赋予了他们与生俱来的派系之分。族群与族群之间,族群内部之间,无处不存在所谓的派系。反观自称脱离动物的人类,还是那一句老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站队。显然,还是派系的斗争。而对于一个国家更是如此,政府明着暗着的各种派系是家常便饭,这也无须多言。事实上,派系之分和国家之分、民族之分都是同一种观念产生的结果。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观点,那就是“找茬”。由于人联想的能力(《人论》中有论证),人通过一开始认识的东西联想后知的东西,最终通过他们的不同,来记忆。没错,对于学习而言,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尽人意。过分的强调差别,会让人忘记了共同,这也是为何“求同存异”的理念提出的可贵。因为,正是因为过分的强调差异,让我们忘记了我们都是人,比如说纳粹时期的德国,他们就认为犹太人不是人,是罪孽,是脏东西。这也是在法西斯政权下过分被强调差异,而忘记了、甚至被篡改了根本的后果。因此,如果要达到这个条件,可能国家、政党的概念都已经灰飞烟灭了。
接着,没有政府的欺骗。首先,这个很难实现,因为政府应有其保密的内容,不然这对于抵御外侵,是非常不利的。况且,即使没有政府的欺骗,人民最终做出的也不一定会是正确的,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即使他们涉及面再逛,也不宜由所谓的公意来决定。例如很多法律的内容,对于一般的人民而言,他们认为天经地义。而对于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看来,就觉得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在这一类专业问题面前,公意是没有体系性和全面性的。公意只是单独的,一次又一次的,剥离开的选择。人民所做一个又一个的选择,都是独立的。
最后,是人民进行充分讨论。可以看出,这只适合人口基数较小的国家,因为如果要让基数大的国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可能还没讨论完,问题就发展到了无法挽回的情形了。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行。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未来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大事。在能把控局面的情况下,进行全人民的充分讨论,还是可以的。
由于,公众号是一个公开的场所,我所能说的,就只能是这些了。可能我的这些疑惑,都是因为我没法完全理解卢梭先生的理论吧。因为,每个解决方案总不能尽善尽美,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只要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慢慢修补,或许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案。
行了,我又困了,我要去睡觉了,还有两小时到站,抓紧时间困(闽南语:睡)一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范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3)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毁的"这一前提下,卢梭分别论述了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于人类而言,自然的权利是固有的本质,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深层次讲,他又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内涵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不同于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但是,依照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想从根本上说明人民如何成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着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今我国的实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构建"中,他的主张是"行政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再者,他认为"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来说,似乎还可以.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再如,他说,"民主只适用于小国,贵族政府适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于宜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用什么样的政体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像美国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历史上就属于比较民主的国家,而起移民也大都来自欧洲,因此美国虽然国土辽阔、人口众多,但是还是可以实行民主制啊.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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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们可以在阅读完一本优秀的书后写下自己的感想作为读后感,随着在看作者写的作品体会到万千感慨之后。最近是否在寻找一些作品读后感范文?希望这份"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能够激发您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刚刚读完社会契约论一书,说实话,在看的过程中,有时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让人受益匪浅,卢梭的许多想法精辟独到,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文章开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一句话立题。西方人总是非常重视自由,这与我们非常重视的生存权大不相同。
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转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个社会惯例。所谓的社会公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在这种结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那个幸福的时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这与洛克所说的部分转让是不同的。在洛家辉看来,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转让。他们似乎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他们都是维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强调的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然而,在这样一个公众人物中,他往往忽视了个人的声音。此外,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个合同,而是对主权的利用。
卢梭明确区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个概念。公民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共同体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体。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共民都通过签订合同而成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一个集体存在的概念。作为一个个体,每个公民又必须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因此公民们就都变成了臣民。
书中卢梭主要围绕着人民主权这一学说展开的。卢梭认为,主权是神圣的、主权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权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权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论述这一学说过程中,卢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社会力量的使用符合国家创造的目的。
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
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卢梭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为。守法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
然而,由于个人智慧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立法者是能够理解所有人类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这样的一种人除非是神明,否则是不存在,因此卢梭退而求其次,他认为,立法者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应该就是我们所了解的智者们。同时,卢梭还提出了另一种不以暴力约束人、不以论据说服人的权威,即他后来提到的民间宗教。
它把对人民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教育人民:忠于国家就是忠于国家的守护神。它是一种社会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责任为信仰,而不仅仅是神。
然而,卢梭也有严重的思维混乱。卢梭强调人人平等,却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私人财产本身存在不平等。贫穷和财富,强弱是不可避免的。卢梭在强调公意的时候,往往忽视个人的意志,虽说公意并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数服从多数,我并不认为此时的公意与众意有何明显的区别。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种平衡状态,即领土与人口等个比例之间一种最佳状态,然而他又提出小国理论,他认为“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的否定。
应该说,自由的数量不会因为国家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变,人们行使自由的时候也不会有真正的改变。虽然发言权会有一些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意志的行为,人民只有遵守他们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无论国家怎么变,公意总是不变的。
在论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种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对民主并不确定。在他看来,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卢梭的想法太过于理性化,卢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学说,这就意味着主权在民,在我看来,贵族与国君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本身并不决定着政府的好坏,主要的仍是公意所发挥的作用,当公意占据主导作用时,权力由谁来执行,有多少人执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它仍是公意在主导人民的一切行动。
总之,看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后,让我很佩服这位伟大的智者。无论是自由、人权,还是大志,他不仅给了统治者许多参考,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能够了解自己作为人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有合理理由的人会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其他人从战争中吸取奴隶的观点:
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一个国家的成员为了消灭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一旦对方放弃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所以其他认就不再有权生存和杀害这些投降的人。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社会公约》签署后,人们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自由本质,而是将原来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
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这是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快乐,也是人类不再是原始欲望驱使的动物的快乐。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因为人们很难界定自由与非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思想家们争论数百年的缘因。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卢梭后来给出了解释。他认为一般意只不是公众意志。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只关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则是指私人利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政府部门的利益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今天,我们要抛开历史包袱,重建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新法律体系,并不容易。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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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解释人们如何成为他们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签订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废除合同,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一项合并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与我国的现是不符。比如,在《关于构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张“行政首长越多,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而且,他认为,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个人意志和群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在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看起来没问题。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他举例说,“民主只适合小国,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适合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
例如,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大多数移民来自欧洲
虽然美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仍然可以实行民主。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卢梭在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机构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
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
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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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因为创新实验班老师的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选择一本政治类的书在课堂上阅读和分享。于是我终于有了动力去拜读这一本影响力巨大的著作,《社会契约论》。
作为这本书的背景,我们都知道它在历史课上。启蒙时期,卢梭写这本书是为了反映他的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思想。本书从社会结构谈起,讨论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原因。卢梭作为当时著名的思想家,当然是坚决反对奴隶制的。
他用严格的推理,一步一步地解释奴隶制的缺点,这将导致社会不平等、破坏社会契约、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接下来又分析了法律的建立与执行,各种政体和社会形式的优劣。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卢梭的精神有了更直观的理解,这也引起了我的共鸣。
许多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卢梭的理解释,一个人将自己的全部奉献给集体,与整个社会签订契约,同时,人们从集体中获得自己的权利。人们从而形成一个集体,这个集体的想法就是“公意”。这样一个将军总是会为所有人中最大的幸福做出决定,所以对每个人来说,他们也能得到更多的好处。
随着这种契约关系的形成,有了国家和法律。
这样人人平等,和睦相处的社会自然是令人向往的。然而,从我们这个时代的角度看这本书,也会对它的一些内容产生疑问。
我觉得这样一个社会的形成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情况,这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合同,或者有些人接受了合同,却违反了合同。卢梭也的确考虑了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卢梭认为,那些不接受契约的人,社会有权力让他们离开,而接受契约后,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在我看来,契约本就是一个大家都自愿才能够形成的东西,若是有人不愿意,即使人们都觉得他做得不对,也不能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的身上,这便是用强力,或是转化之后的权力来使他屈服,而卢梭在第一卷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也提到“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权力又是否合法。
在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写道:“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由此可见法律是在这样的契约形成之后,为了使那些接受契约的人能够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下生活而制定的。
那么这样的法律对于不接受契约的人是否有效呢?
于是我们就要考虑到法律的建立,卢梭的理论非常完善,他谈到了立法者以及针对不同的人民而建立不同的立法体系。他认为立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一个好的君主也顶多是按照法律来做事。对于以上这些内容,我都感到认同,但是卢梭把立法者放在了一个超越人类,而近乎于神的位置,认为这样可以通过神圣的权威来约束人们。
我觉得在一本谈论社会的书中,在这种关键的问题上只是借助宗教或是信仰的力量来解决,并不是一个好方法。立法确实不易,如果是我的话,我会建议通过选举产生一个立法委员会,让他们来拟定一些法律,然后通过“公意”来一一表决,这样既符合社会契约的思想,又显得更为实际。
当然,许多关于讨论制度的著作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读书时要有批判性思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样才能真正理解这本书。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08(2)级耿浩然0817112005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社会契约论》
18世纪法国大革命导师的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有无限的共鸣,但也误导了人们。
一生追求自由的卢梭以此开篇可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本意并不在于论证“人生而自由”这一论点,而是力图论证“为什么人生而自由,却在现实中处处受约束”,换句话说,就是“人生而自由却受约束”状况的产生原因及过程。在本文中,我将追寻历史上哲学家的思想,并尝史中述论证的过程。在此之前,让我们来看看这一思想的背景和背后的价值目标。
一、前提背景。
(一)时代背景。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侧重点,所孕育的思想也各不相同。《社会契约论》一书有其宏大的社会背景,17、18世纪欧洲各国先后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正是处于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得原本微不足道的一群人在经济上强大了起来,这群人也就是资产阶级,他们是当时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者,但是腐朽落寞的君主**严重制约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资产阶级开始将目光转移到政治权力上,力图推翻**统治,建立自由平等的新政权,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除制度障碍。
(二)价值目标。卢梭认为,所有立法都追求两大价值目标:自由和平等。
他强调,法律是用人的力量来纠正人的本性。人性倾向于滥用权力、破坏平等,而法律倾向于努力维护平等。
二、论证的过程。
(一)奴隶制。提起“枷锁”、“自由”等字眼,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奴隶。在奴隶制问题上,卢梭批判了格洛秀斯的两种观点。
首先,一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转移自己的自由,所有的人都可以转移自己的自由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格罗提乌斯的转移自由理论旨在论证君主的合法性和权力。卢梭与之针锋相对,指出“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种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只是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失去了理智。”人民奉送自己究竟为了什么呢?为了谋求国王的保护从而自我保存,但是战争中,人民往往充当了炮灰,成为了战争的工具——“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中个人决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并且,卢梭还说了,国王往往是要依靠人民去养活的,也就是说人民不仅丧失了自由,还交出了财产,这样一来,人民就一无所有了。经过一番论证可以看到,“转让自身自由”的论调显得十分可笑。
第二,批判了格劳秀斯的关于奴役权的**的观点——“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为此,卢梭说,战争只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而不是对人民的战争;战争虽能产生胜利者的权利,但应限于战争目的的实现。“人们有权杀死敌国的保卫者,这是因为他们手里有**。
但是,只要他们放下**而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了,因为此时,他们已经又成为自然的单纯的个人了,当然,别人就不再有杀死他们的权利了”。所以奴役权是没有根据的。
卢梭还说了,既是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也不能转让孩子的自由;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这是违背道德的。亚里士多德曾说“人天生是不平等的,有人天生就要做奴隶,另一些人是天生来统治的”,卢梭重新理顺了其中的逻辑思路,认为胜于奴隶制下的人天生不平等,奴隶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失去了挣脱枷锁的欲望,习惯甚至喜欢被奴役的状态。
总之,卢梭证明了理性的人不需要把自己交给国王,一个人或一个国家也不奴役另一个人。奴隶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二)“约定”的产生。暴力不产生权利,但我们只有义务遵守这些合法权利。最坚强的人不会永远是主人,除非把自己的力量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形成权利的是强力,但是人们并不需要服从所有的强力,只要服从合法的权力。“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论证“约定”我们要从自然状态说起,卢梭同以往的主张自然法和契约论的思想家们不同,他“否认在政治社会之前有过单个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会状态”,认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的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卢梭所说的原始社会中,人们自由、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主张自己天然有统治他人的权利。猛烈抨击了格劳秀斯的用奴隶制来论证明人类天生要服从与统治者的观点,以及亚里士多德的“人生而不平等说”,这在上文中已做了论证。
自由平等的原始社会固然美好,然而,在原始状态中的人们在一定时候会遇到种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障碍,仅凭单个人的力量无法克服,只有通过人们结合起来相互协作才能克服,于是社会契约应运而生。社会契约的目的是自我保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于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一部分,都必须服从于共同体。通过契约,人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人格的道德共同体,也就是城邦或称共和国、政治体、国家、主权者、政权,而结合者则称人民、公民、臣民。
(三)主权者和社会状态。有了人民之后,才有主权者。形成共同体之后,人们一方面一个人的身份活动,另一方面,又以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的身份活动,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他只服从自己;作为个人,他受整个社会的主权支配。
如果一个人不服从总的意志,所有人都可以强迫他服从。这样一来,人类便有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人们的行为被赋予了道德性,正义代替了本能,从而,对人而言,产生了颇多好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由此看来,在社会状态之中,法律就好比是“枷锁”,也正是有了这个枷锁,人们才更好地自由地实现权利,卢梭的那句话应该说成: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带着镣铐才能跳舞。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这本书对历史有很大的影响。它成为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书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要继续生存下去,唯一的办法就是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财团,充分发挥各种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合同不仅是自由加入的协议,也不应将转让本身视为一项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一个国家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要实现国家稳定和人民稳定,就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引导社会走向正义的方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同意建国的合理性是对法律效力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人对立法的全面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人民,这是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的空前增强和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意经深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卢梭高度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即卢梭在书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是时尚和习俗,尤其是舆论。这方面我们的政治评论员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关。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梭描述的民主政治最理想的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社会纽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范例13篇
为了方便您的阅读,我们改编了这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每次读完一本书籍,往往会有新的感受涌上心头。这一优秀的作品可以给我们的内心带来深刻的碰撞。为何不在纸上记录下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呢?那么,如何使自己的读后感更加生动动人呢?让我们一起分享阅读的快乐,一起成长。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启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范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是久闻大名却没在学生时代拜读的书,而的确不是很好读的,但可能核心理念的光芒太过旺盛,合卷后还是不得不佩服社会契约的观点,由此许多政体的建构有了理论的依托。
一是自由与自由的让渡,“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社会契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体的利益,但却不剥夺个体的自由,个体让渡了天然的自由换取在契约项下社会的自由。
而一旦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这种选择放弃而遵守服从契约的自由亦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即意味着以强力换取服从是不可取的。二是公意的概念,公意并非众意,并非个体利益纯粹相加的总和,而是个体利益抵销合并后,余下的公共约定。由此衍生而出的主权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且不会超出公意的范畴,对所有人有约束力。三是,政府与主权者的关系,政府并非主权者,政府仅是主权者的代理人。
主权者体现公意,且应是凌驾于个体与政府团体意志之上,而政府非主权者,除非以公意的名义,否则是无权号令人民的。
整理本书笔记时发现,以上诸多理念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已是如雷贯耳,公理性的存在。是幸与不幸。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很有名的书,即便不读,从他的名字里也不难揣测他所讲的是公民联合成为社会的原理和应当具有的秩序。这样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很多没有细读或者没有读过此书的人借着卢梭的书来支持自己的书中所没有甚至对立的观点,二是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当今社会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很多观点明显不适于当下,所以很多对此书理解很深的人也会借着卢梭的书来支持自己荒谬的观点。
先说第二点。卢梭在书中明确写道,你无法找到一种完美的社会制度适合所有社会,例如,根据卢梭提出的比率这一观点,民主制适合于人口非常少的国家,而在统治疆域很广或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君主制就更加合适。卢梭在这里是横向地说明空间上不同国家不适用于相同的制度,类似地,纵向地、从时间上来看这一观点也是正确的。
关于第一点。我相信,无论问谁,无论他读没读过此书,他是推崇专制还是民主,都会有对于社会契约的看法,而这些观点就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
下面分别列出书中出现的我印象比较深的观点。
1、原始的人们拥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享有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物的权利(当然,这需要它的能力来保证,这里的权利只是一种合理性的说明),相应的,他们没有拥有自己已经得到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增加,对于拥有物的权利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所以人们联合起来,形成了一系列规定,人们获得了对拥有的物的权利而失去了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一切想要的物的权利。
这一观点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的对于法律最开始为什么会产生的观点相近,真理总是相通的。基于这一观点,卢梭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且主权只属于公民,因为社会是公民自愿结合的产物,称公民的集体意志为公意,统治者或任何个人的意志为私意。这样一来,就明确区分了人民、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卢梭在300年前提出的观点至今很多小粉红也搞不清楚。
2、国家越扩大,自由便越小,同时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反而越松散,所以说国家越大政府应该越减缩。但是政府要想成为好政府就要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相应增强其力量。
这里可能是翻译的原因或者不知为何,在文中用词有些混乱。首先作者提出了: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可是对于此事可能有两种解释,作文一种解释是这一比式代表的是力量,再一种解释是这一比式对应的是人数。由出现这一式子近文来看他代表的是力量还是人数是混淆的,因为他说政府要想成为好政府,就应当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加强政府的力量。但显然地,对于政府来说,作者明确写道,其人数并不正比于力量,相反,随着人数的增多,由于行政官上的个人意志、政府意志、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导致政府便越弱。所以可以等价地,将式子代表的意义转化为人数,把式子改写为:政府^2*臣民*主权者=1.这样,很明显就得到了结论2.关于国家越扩大自由便越小是更容易理解的,因为随着公民的增多,单个公民对于公意的影响在变小,也就是说他在法律中所体现的私意在变小,自然,他的自由降低了。
3、讨论了抽签选举的可能性。
孟德斯鸠说:“用抽签的办法进行选举,是符合民主制性质的。”因为在民主制中,行政机构的行为越少,则行政机构就越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担任行政官不仅无法获得任何好处,反而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这可能是因为真正的民主制永远反应的是公意而不是行政官的私意)人们无法公平地把这项职务强加给这个人,而不强加给另一个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它加给那个中签的人。当然,卢梭说过,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没有有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官员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社会契约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了自由和平等,那么社会契约要么是不复存在,要么就是被强力所建立起来的独裁所控制,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国家与子民
I
在制服民众和管理社会之间
卢梭告诉我们
一群分散的人和一个有着共同意志的联合体有何区别
前者让人看到主子和奴隶的形象
后者让人看到人民和领袖的形象
有的人作为君主,坐在庙堂之上长达半个世纪
也依旧只是一个人
他的利益和臣民的利益分离
眼里也永远只有个人利益
如果这个君主死了
那么他的帝国也会随之分崩离析
人民不会记住他
只会反过来争夺他的遗产
封建社会早已向历史证明
它的荒诞性和不可延续性
因为它会绕过人民的许可,滋养滥权
有人民做主的政府就不是专制政府
放弃自由意味着放弃人的身份,放弃人权
甚至是放弃了人的责任
对于任何放弃一切的人来说,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我们和专制者签订了契约
契约规定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力,而另一方要无限地服从
一个人将自己变成奴隶
并不是赠送自己,像礼物一样
而是出卖自己
至少是为了生存而出卖自己
但人民为何要出卖自己呢?
一个独裁者远不能为他的臣民提供衣食
因为,欺骗
在与我们签订契约之前
他会洗脑说他是神灵,他会庇护你
会把富裕和和平带给你
但我们都忘了,独裁者才不会和你分享私人物品呢
我们也忘了,自认为是神灵的人
必将毁于自大和狂妄
II
美好且合乎秩序的事物
之所以存在
是其本性使然,与人类的契约无关
一切公正皆来自于上帝
人性本恶的佐证之一就是
我们并非天生就美好且合乎秩序
所以我们给自己创造了政府和法律
这种有条件的普遍性公正
只能源于我们的理性
而且是相互作用的,任何人都逃不了
古人有句话就很好的概括了这一性质——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们有时说,好人没有好报
并不是上帝的错
是我们赋予政府和法律行使职责的
那群人变坏了
当正直的人受害
而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
让恶人法外逍遥
甚至包庇他们,让恶人受益
那么,社会将不再有正直的人
国家也将走向衰败
当全体人民对自己做出规定时
他考虑的仅仅是自身
但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
由人民共同做出的规定性文件
就是国家法律
法律将人民视为共同体,不能区别对待
因此,法律可以规定特权
可以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
可以确立一种王权政府或世袭制度
但它不能指名将特权赋予任何人
它产生不了国王,也不能指定王亲国戚
我们再也不必问立法权属于谁
因为它天然属于人民
也不必问君主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员
我们称呼所有的法治国家为共和国
公共利益支配一切
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同时也是法律的创造者
III
人民总是想要获得利益
也总是上当受骗
全体人民的意志永远都是正确的
擅于制蜜的政治家们惯常在voting的路上撒蜜
谁来给意志引路,让过多甜蜜不至
让它看清手表和地图
用隐藏的远忧来平衡显在的近利
当整个国家都找不出来这样一个人的时候
当真话的丧钟再也来不及敲响的时候
当所谓先知大儒装聋作哑的时候
国家的辉煌将一去不返
在罗马、法兰西和纳粹最荣光的古老年代
专制的罪恶已经在其内部恣意生长
帝国濒临灭亡
最高首领紧拽主权和立法权不放
国家成了他的私家园林
主人在自家院子闲庭信步,予取予求
他告诉奴才们我的意志就是普遍意志
IV
阿基米德安静地坐在河岸,不费吹灰之力就将一条漂浮在海上的大船拉动
英明神武的汉武帝高坐庙堂,面对如画江山,不动声色地推动着它运转
看《汉书》《荷马史诗》的年纪,我羡慕这样气吞山河的英雄气概
由文青颓变成油腻大叔以后,才开始明白
国家和宗教,一切的一切,都能按照英雄的意志朝同一个目标行进固然壮观
但这个目标绝对不会是公共福祉的长期目标
英雄本身的力量不断地调转枪头回过头来伤害这个国家
这股力量来自于内心深处的呐喊,欲望和炫耀像迎着烈风的旌旗,勃勃生长
杨玉环、温莎城堡、烟柳巷、八旗铁骑只不过是声音幻化出来的实体
等待你美人销了骨,弯刀生了锈,子民被外族欺凌
达到独裁的最好方法是赢得臣民的喜爱
李世民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他明白人民爱戴的力量是最大的,但也是最不稳定的、有条件的
英雄们永远不会就此满足
最好的国家英雄也想能够随心所欲地变坏
但又不影响他们做国家的主人
英雄困于龙椅
他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远了
他需要王公大臣来填补这之间的缝隙
佞臣忠将每天早朝打卡上班
官路如何,各凭演技
V
以前最杰出的中国人都生活在农村
这种偏好源于帝王将子民的自由与农作和军事结合在一起
闲时农作,战时出丁
如今城里的精英摩肩接踵
昂贵的方格子里已装不下他们的大脑
据说一块石头若从北京城里的高楼砸下
死伤的十人里,有七个是研究生,两个是博士生,还有一个是教授
城市之所以伟大,除了方格子垒成的大厦,还有这里的人
精英让城市变得有魅力,他们是新中国的脊梁
喝咖啡的城里人开始瞧不起田野劳作的村民
一个农民走在城市的大街上,不过是不受欢迎的乡巴佬
城里人说,这儿不是你该来的地方
农民开始不再热爱土地,他们背井离乡,去城里伺候主子
农民的孩子也不再继承土地
他们拼命读书,发誓要考上大学,受全村人尊敬
VI
我们建立了法律
我们又都在法律面前撒谎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阶级分化和剥削压迫可谓是形影相伴,始终不离。《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一、第二阶级,他们的人数占了不到全国人口的5%,却占有全国土地的35%,而且不负担任何赋税义务,国王路易十六正是他们政治上的总代表。而资产阶级、广大农民、工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贫民构成第三阶级,他们虽然持有的生产力,占据着最多的人数,但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是被剥削的对象。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三级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专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共产党领导下多党执政的执政方针,加上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册则是讲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并非主权者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
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册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写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应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们的理论的形成了重大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由《社会契约论》引发的对完美社会的思考!
人的思想的起点应该是哲学政治,要看到更深层次的文学生命力,对哲学的思考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起点,对完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展开了一些思考。
以卢梭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自然人天然拥有一切权利,但由于单独个体难以存活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旋即从“能做什么的自由”变成了“不能做什么的自由”,而人类真正的生命也从此开始。理性取代了本能,智慧战胜了愚昧。公民组成了政治体,但政治体并不是公民需要服从的对象,因为政治体即是所有公民的公意。
订立契约后,如何保存好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则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笔者认为对于现代世界来说,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有适合政治体且拥有权威的法律。订立契约给了政治体生命,只有法律能给政治体以行动。现代社会提到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从社会契约论来说,法律使社会权威得以保存。
法律来源于公意,只有普适的法律才是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行为,保证了契约的延续。好的法律应该是适合国情的,而且是不断演化的,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终都需要符合公意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一个完美的社会里,应该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立法的草拟交由智者,但绝不是当权的智者,立法权只属于人民,法律不断地在调整中。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的保证,如若法律被践踏,则社会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订立契约以保生存的基石就失去了。
卢梭认为在契约社会中,政府只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只具有行政权,真正重要的是公民的公意。可是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政府对于社会的延续来说,无比重要。笔者认为优秀的政府应该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受到公民定期合法集会的监督,政府内的团体必须是多数,政府的力量不至于软弱也不至于高于公意,政府的组织形式适合国情,政府的延续与否取决于公意,而且政府的规模应该根据公民的规模成比例改变。在卢梭的看法中,公民越多政府的规模应该越小,也就是力量应该越紧缩。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是符合这一观点的,如果以中国这么大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反而宽松政府的力量,以尽量民主的方式执政,那么行政效率低下不说,公意必会分化,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冲击公意,社会的基础也就被动摇。但如果政府的团体意志高于了公意,那么政治体也将难以为继。
如果一切听从于公意,那么公意会出错吗?卢梭认为公民的公意不会错,但会受到欺骗。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是有风险的。的确如此,大部分民众的目光是短视的,眼前的利益和以后的收益中民众总是选择短期利益。智慧与学识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民众会让公意走上弯路,所以选举出来的具有权威的智者,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精英们,更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今日趋兴起的民粹主义,正好是这种观点的相反,认为被忽略的大多数的声音才是大部分公民的真正想法。所以到底是精英主义还是民粹主义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我们难以下定论。
卢梭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宗教建立,宗教是维护政治体延续的工具。笔者认为宗教这一词可以扩大到精神一词。政治体的建立需要国家精神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意的坚定,将公民的精神追求同热爱国家联系起来,激起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从道德和责任方面促使公民维护国家,促进政治体的延续。但这种精神必须是宽容的,不是狭隘的,是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政治所迫的。
简言之,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以公意为权威,以完善的、适用的法律为权威的捍卫者;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政府只作为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并始终受到公意的合法监督;公意受到智者的引导,政府的组织形式根据国情所确立,由选举所产生;公民的精神追求是有利于政治体的延续的这样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漪丝》、《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死后出版《忏悔录》。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第二章论原始社会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论奴隶制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卢梭指出,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第六章论社会公约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
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第七章论主权者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第八章论社会状态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九章论所有权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指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3】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毁的"这一前提下,卢梭分别论述了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于人类而言,自然的权利是固有的本质,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深层次讲,他又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内涵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不同于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但是,依照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想从根本上说明人民如何成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着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今我国的实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构建"中,他的主张是"行政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再者,他认为"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来说,似乎还可以.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再如,他说,"民主只适用于小国,贵族政府适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于宜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用什么样的政体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像美国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历史上就属于比较民主的国家,而起移民也大都来自欧洲,因此美国虽然国土辽阔、人口众多,但是还是可以实行民主制啊.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品
作文伴随我们于无形之中,写作文可以说是我们彼此沟通的桥梁和语言的延伸。想要写好一篇作文可以多学习一些写作技巧和手法,怎么样才能写出来让人过目不忘的文章呢?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品,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人是生而自由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社会的进步体现在时代的更替、不断的更替、不断寻求更好的**制度来适应社会和人民。但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人们才能感受到最大的幸福感和和谐感。
但改革又是必须的,所以我们要把改革次数降低到最低,这中间**承担了很大的责任,他们的政绩直接影响着改革,好就不用改,不好那就得改。所以,**这个人民的枷锁应该让人民在枷锁下感到最大程度的自由和幸福,让人民真正获得“社会的自由”,成为一个有威信的政,实干的**,其中,得让他们拥有自律的紧迫感,这就需要另外的机构一起进行合作了。简单的说就是在“自律”的情况下,设立一个完善的监督审查系统。
卢梭在书中提到,君主的第一个特点是超越法律,没有任何法律可以约束人民一起休息;君主不需要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证,也就是说,君主可以随意行使权力;国家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君主有权享有其臣民的生死权,因为后者的生命是国家的有条件赠与;任何人若是不愿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则全体(主权者)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迫使他“自由”。我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得有一个衡量标准,那就是法律,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正在实现“社会的自由”,甚至可以把公意放在法律面前,让“法律说话”,决定公意的正确与否,而前提无非是建立公平,公正,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所有人都处在相同枷锁之下时,便是“自由”实现的时候。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社会契约论》的温度与光芒
——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没有人不为这样的句子而欢腾雀跃,这句话就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此为切口,带着一群懵懂的学生研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开始接到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的这个辅导任务还是有点发怵。
经过长时间的冥想,我决定打破传统,分三步或三节课学习。我只能从阅读方法和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组织阅读,不能寻求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理解,而只能播下契约社会的种子。
第一步给孩子们讲讲我们为何要读《社会契约论》。一本书,特别是一本其意义更多地指向现在或未来的书,不能清楚地告诉孩子们阅读的意义,特别是与我们自己的环境或生活没有什么联系。仅仅以参加比赛为外在胁迫,是无法进入内心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日本的影响,梁启超、严复、革命党人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推广和态度......
借助专家视角做了一番这样的梳理,分享给孩子们,让他们意识到《社会契约论》与中国,有一种让人憧憬的关联。
第二步,结合此书章目和内容特点,即《社会契约论》包含的各类话题都是独立成章,诸如财产权、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让16名同学分工协调各自认领一个话题,按照下定义的方式提炼理解,再做分享。课堂上的分享真的很棒。孩子们的阅读和理解超出了我的预料。
第三步,我研究了2016年竞赛的决赛大题,设计了一个思考题,请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竞赛的决赛答题,设计一个思考题,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论选举选举是一种复合行为,可采取选定和抽签两种办法。中国古代的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举,理论上是所有人都有选举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人参加,而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养。在中国现代选举制度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村民委员会代表度是选举产生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属于两种办法中的选举,但是又不完全体现,因为公民的参与度不高,而且也因为公民的素质不高,无论在品德、才能还是地位财富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抽签的形式去选举。在世界上,选举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和一种民主形式,而现代选举则起源于英国的选举,由下议院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所有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都参加选举。
纵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选举制度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选举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共同、平等和竞争的原则。而美国的选举制度中,他们是有不同党派的候选人到不同州进行演讲,拉票,然后最后进行民意投票,而实质上背后财团的雄厚实力也有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现代选举中因贿赂而获得权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鲜然可见。
防止**篡权
毫无疑问,即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实现或与今天情况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显得十分有先见之明。
卢梭认为,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国家应该定期举行类似中国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会。为什么可以利用定期集会来防止或拖延侵犯人权的行为?以罗马十大会议为例。他们只当选了一年,然后又延长了一年。最后,他们不能永远被控制。
反观与定期集会性质相同的中国人大,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规范而有效,通过提议案等方式紧紧握住权力,防止**纂权,以致中国目前相对稳平和谐。卢梭对于防止**纂权的方法的进步性可见一斑了。
***体的死亡
任何物质都不会永恒,制度如此,国家如此,政治体也如此。即使是最好的机构也会产生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人们可以建立一个持续时间尽可能长的系统,但他们一定不想让它永远存在。
就像封建制度一样,这是一个多少君主和地主都想继续自利的制度,但最终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所取代。
而政治体从诞生起就开始走向灭亡。就如同人的身体一样,你只能做到尽量长寿,但无法长生不老。而政治体的持续时间也能通过一些措施使之延长,它生命的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
主权权威不可划分,让人民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让他们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国家就可发展得最强盛并治理得尽可能好。维护主权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政治主体的生命。然而,政治上总会有死亡的一天,这是不可否认的必然结果。
论“一个好**的标志”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卢梭是位伟人,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已然跨越两个半世纪,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世界巨变来到我们面前,虽然这本书仍然有很多闪光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次巨变的世界中,卢梭的理论也有一些不适应这个时代,我选取《论一个好**的标志》来证明这一观点。
在本章书中,卢梭认为一个好**的标志,即是人口的发展,壮大,认为统治越成功的**,其统治的人口会越多,但其实我们今天看来,这个观点是很不现实的,因为似乎越发达的国家,人口就会越少,反而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会更多。
我认为造成卢梭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时代局限性,卢梭写完这本书的时候,英国工业革命才刚刚开始,虽然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但仍没有显露出其对整个世界的改变能力,对于民众思想的改变能力,也就是说,这时候的时代,处在新与旧的交界处,很多东西与过去的封建统治时期并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时代给卢梭的印象,仍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过去的时代中,的确是以人数论英雄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党史文苑2010.05下半月民主与法治
一、平等与公意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1]p1卢梭《社会契
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
因此,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生命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应该是自由的
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
在自由的深处,他尖锐地指出,私有制导致了财产的不平等
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
当每个人都有一些东西而没有人能拥有太多的时候,社会状态
才会对人类有益”[2],因此他提出了确定财富平等的标准,“在财
在财富方面,没有一个公民富裕到可以收买别人,也没有一个公民贫穷
被迫出卖自己。”[1]p45他还在其著作《论政治经济学》中进一步分
析了政府在促进平等时的作用,“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
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3) 马克思系统地阐述了财富分配不平等导致社会某些阶级自由丧失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和社会主要财富占有,在物质和思想上奴役着被统治阶级,使其丧失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自由,“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同时控制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因此,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都是从属于这个阶级的。”[4]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平等发展到了极致,从而诞生了“公意”这一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普遍意志,并关注人民的共同利益。[1] p21-23在抽象意义上,卢梭认为人是平等的。
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地位平等的公民的正常意志也是平等的。这些平等意志最终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统领国家、社会和个人各种力量的普遍意志。由此可见,将军意志是卢梭平等的最高体现。正是卢梭的普遍意志观使他的思想深受西方政治思想家的影响
的争议,特别是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攻诘。公意是全体人民的一致意见,但是在现实中,人民很难在一切问题上达成一致,所以卢梭又认为,多数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形成公意,那么在多数人和少数人发生意见分歧时,多数强迫少数去接受多数人的所谓公意也是合理的。因此,卢梭思想往往会被崇尚社会多元主义和“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者,打上极权主义的烙印。
2、 在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也把卢梭放在心上。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确保证治制度的公正和健康。而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沿袭了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从政治中排斥道德,强调国家主权体要对道德保持中立,并认为国家政治与道德相结合,会带来侵犯自由的危险,如洪堡在其《论国家的作用》中,就认为国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和教育干预,会造成对自由的限制[5]。
自由主义者把卢梭的这一思想指责为精神专制。在历史上,有些革命者也利用卢梭的思想实行暴政
血腥革命,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个枕边时时放着《社会契约论》的罗
伯斯皮尔,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一场反人类和反人类正义的血腥革命
屠戮。卢梭的思想又多了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标签。
三、是人民主权还是多数人的保证
那卢梭的思想真的是暴政革命家实行多数人暴政,僭越人民
主权的原教旨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央集权与专制的对立之一是自由,卢梭最关心的是人的自我
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
人的资格是放弃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
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
权力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自己的行动
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
一方面,它创造了无限的服从,这是毫无意义和矛盾的
协议。”[1]p7卢梭甚至比洛克和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更加广泛的
认识了自由,他洞察到了文明、国家、财产、社会、艺术、科技等也谁僭越了人民主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丁岭杰(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31)[摘要]很多西方学者都以负面的眼光来评价卢梭的政治思想,如人民主权思想、公意思想,认为其思想为日后的血腥革命、恐怖政策和极权独裁统治提供了理论铺垫,从而带来了人类历史上血腥的一幕幕。但是通过从平等与公意、政治与道德、人民主权等方面对卢梭思想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带来人民主权被僭越的不是卢梭的思想而是某些卢梭思想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政治思想研究
[作者简介]丁岭杰(1986-),男,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外政治系统硕士研究生。他的研究方向是中外政治思想与制度、人权理论与实践。61
民主与法治
会对人的造成奴役。
卢梭关于人所创造的客体反过来奴役人的思想,是马克思继承和发展起来的,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异化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的本质在于,人将自己的脑力体力投入到实践活动中,最后创造出独立于人自身的对象,即对象化,而此对象却又成为了对抗和奴役人类的主体,即“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对象的奴役”。(6) 摘要在卢梭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异化已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非法制)也是集权和专制的天敌。法治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一方面是指,既作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和法律所规范的客体的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应根据其对成文法和自然法的审慎判断来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能偏私于自身的利益和偏见,“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7]p391;另一方面也指,作为立法主体的人民也平等的享有立法权。卢梭在公意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基于一身”[1]p32这一法治原则,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作为为公意的表现是不能被剥夺、不可转让的。
任何人也必须受到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的约束。
专制与集权的搭档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从而霸占人民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警醒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意思是指政府的权力不是像主权者那样普遍,而只包含个别行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官员完全是一种任用,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员的权力;为了监督政府不至于僭越主权,卢梭还设想人民借助定期会议来决定政府去留。卢梭以人民主权和人民投票限制政府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缔造者。
我们知道,美国依靠分权制衡和复合共和制--
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平衡制约着政府,但不可忽视。美国之父也在权力制衡体系中加入了人民主权原则。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是,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安全复合共和政体理论的。”[7]p257
在政治与道德德关系问题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是站不住脚的。政治不可能和道德相分离,也不应该相分离。西方政治学早在古希腊就已是一门道德政治学,希腊城邦的运作有赖于政治与日常道德的融合。
现代自由主义思想是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哲学面前,在中世纪,在上帝的意志和规则中,在启蒙思想家中,它们是从天上回到人间,在世俗面前出现的。但无论如何,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本质上是道德规范。当代的平等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也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善的稀薄”理论,来强调政治制度在运行时应该坚持正义、权利、自由和平等等基础政治道德,而不能简单的强调政治和国家对道德价值的排斥。
最高善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也认为,国家不应该在道德上绝对中立,应该在某个时候对善做出道德价值判断。我认为,善的道德体系,关系着对人的终极关怀,政治共同体必须将核心和基础的政治理想定位于关怀人权的善意道德上,让政治制度围绕善的道德理想的实现来构建和运行,并以善德和善治来积聚自身的合法性资源,维持现代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公共理性。
可见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必然只能让政治走向绝境,在政治生活中抽除道德,必定使得政治体系成为压抑人性的机器,也让法律成为维护死板秩序而毫无生气的世俗教条;必然是对人民的愚化,从而使得人民在政治道德真空的状态下更易被煽动家所煽动,成为独裁者的推行暴政工具。因此,卢梭希望利用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德精神,确保证治主体的公正和健康,反对政治体制走向专制的公同趋势,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目前来说,代议制民主是取代难以实现的直接民主的较为有效的政治制度,但是其不是人类政治的最高形式,而且其自身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代议制民主容易走向民主实质的反面,成为一种精英政治,精英僭越人民主权。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应该把选举权限制在有文化的公民范围内,没文化或靠领取救济为生的公民就该被剥夺选举权;议会中的精英分子应有更大的权力,并更少的受到选民的限制。
[8] 实际代表制也在向密尔所指出的精英化道路发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清醒的看到了代议制民主会出现这一精英僭越人民主权的趋势,所以他尖锐的批判了英国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的腐化、国家堕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公共精神的的丧失,甚至指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后不过是奴隶。
四、结语
到底是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实行血腥、奴役、不宽容的暴政,不是全面正确认识卢梭思想的人,不是人民主权的正真拥护者,而是假借卢梭思想的只言片语,却不懂卢梭的人性关怀的;打着“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之声”的旗号,实际是让自己的声音成为上帝之声的;披着人民主权的虚假外衣,却借人民的手来屠杀异己,满足私己野心的煽动者、野心家和独裁者。也正是这些阴谋家批判卢梭所谓的集权思想,却维护了另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秩序。
所以,人民主权的僭越者是那些卢梭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4.
[3](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99.
[5](德)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冯兴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1.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91.
[8](英)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m].段小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马永义
62党史文苑
2010.05下半月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卢梭的书,在两个多世纪前,也许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完美图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没有很大的空间,只是讨论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设计的契约国家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两个角度压制个人意见。
在近代,卢梭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因为无论国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务,都必须服从总的意之。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人类不能回到自然状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海关简单的法制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体,就必须有一个原始的协议——社会契约,这是所有政治主体的共识,也是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根据社会契约,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移是把自己奉献给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其他组合中获得与他转移的权利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权利,并获得更多的权利来保护他所拥有的。
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协议生效,我们必须规定谁不服从总的意志。整个社会都会强迫他服从将军的意志,强迫他自由。只有这样,整个政治机器才能有效运作,使社会协议合法化。
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合同破裂,每个人都可以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和他放弃的自然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种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合法的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一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试图从卢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权与人民、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
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必须给予很高的赞许,对他书中写到的---社会联系延伸得越远就越松散,一般说来效果在比例上要强于大国。我想就这一点上说说我的看法,按照人类的发展来说。首先我先问一句,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
这个问题最后总结。
我先假设一个如果,国家的组织架构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组织就像价值规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刚刚提到卢梭的那句话,可以换个说法《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曾经本人写过的一篇文章),也可以说成**靠综合实力对土地最大管理范围。而制度是由整个区域综合实力所催生的,比如经济、文化、工业、农业,所以就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是由综合实力决定的。以下细说。
当国家权力结构落后于当时的社会水平时,就会由社会进行改革,也可以说是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当经济、文化、产业和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也就是说,当数量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现今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减少量变,所以提高工人工资、增加工人权益、普及国民教育、提高社会福利,使得整个社会矛盾得到缓和。
而当时的**由于国内矛盾变大,加之工人阶级组织得力,所以引起了质变。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数量变化可以缓解。 处理矛盾时,应该看是否能够正确处理。
当一个政权在建立之初时,认命总是把它按照自己心中最完美的结构进行设计,所以在政权建立之初,人们都在这个比现在超前的大框架下建设,这可以比喻为上下。一方面,它是建立之初的政治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它是经济、文化和人民智慧的发展。到这个时候你可能会说,这岂不是下面的每发展到一定时候,就像小孩穿鞋一样,不合适就换掉,如果这么形容,那绝对正确的。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说到的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那就能得出结论,为什么奴隶社会改朝换代那么的缓慢,其实是整个社会综合实力发展缓慢;再到封建社会;后面是现在的工业时代。如果把形象表现出来,封建社会的马就跟不上现代社会汽车的速度;在古代,鸽子的传播速度不如现在;当然冷兵器比不上热兵器。所以从政权控制力、对外抗打击相比,当代的一个政权的有效控制面积强于古代,一个政权的有效管理面积是和社会综合实力成正比的,也就是说。
现在回答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社会联系是否松散,取决于国家权力的综合能力。在我看来,社会联系越广泛,就越不正确。
所以我反对卢梭的话。当然,卢梭的光芒仍然是我们方向指示灯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益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扬言,如果我把个人所具备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称为A,那么这个A产生于a+x,其中a包括这个人所受到的外界影响,即国家、人民和时代对他的影响,x则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在a的影响下,x消失了。这样,个人不过是国家和时代精神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备个性,但能反映这种集体精神。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坚持认为:不论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无限的价值,从道德和人性上考虑,它本身就是价值。这可以借用来作为对特殊性、个别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说的一种批判。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然而,起义后的起义却导致血腥镇压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转型时期。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完成的个人背景与时代背景,下面我就个人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谈几点拙见。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一个社会开始的时候,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自愿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即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时,每一个成员都相当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换成了集体的自由,这也相当于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一切转移到了集体。
这相当于集体的每个成员都与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集体为生存而自发形成的契约,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与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维护社会契约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要么消失,要么被强大的**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如果说生命、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就是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社会契约形成的集体是国家。人们在分歧和冲突之后进行意见协商的结果被称为普遍意志。人们有缔结协议的自由,自然也有撤销协议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见,在卢梭看来,立法权不仅属于人民,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每一缔约方。
至于**,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它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国家是人民通过协议建立的社会群体。
似乎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而且没有人能够代替人民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只要有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言行必然会烙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他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也会出现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
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卢梭民主制的狭隘性
可以说,卢梭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他的民主制能在一个人口稀少的小国勉强施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说:“一般说来,民主**就适宜于小国,贵族**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则适宜于大国。”在卢梭看来,民主制“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即国家的行政人员多于普通民众。
通过这两段话,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卢梭认为只有在小国寡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谓的“民主制”。
卢梭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干脆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又说:“没有别的**是像民主的**或者说人民的**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了。”依卢梭的观点,民主制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他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绝对的、直接的民主。卢梭认为这样的民主制**的建立需要有四方面的条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要有极其纯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直接民主);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保证;第三、第四是防止阶级对立和贫富分化的必要措施。这四个方面需要同时存在并长期存在,这是卢梭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显然这四者很难同时全部达到。
作为后来人,我们可以看到,在卢梭生活的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体上力量还不特别强大,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还处在君主**的阴影下,在那里,民主无从谈起。强权统治下的遭遇和经历既是唤起卢梭自由平等思想的明灯,也同样让卢梭感到所谓的“民主制”遥不可及。正是因为这些,因为卢梭对民主的理解,导致了他的民主的狭隘性,从而使他的出了上述结论。
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卢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时,他的做法是“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卢梭说:“只要**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言外之意,他认为**中不应该有一个“掌握最大的权威”的人或者说领导者,所有的职能都应该以绝对平均的形式进行分配。
在第三卷·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中卢梭说:“我们只能一般的说,**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也就是说,在卢梭看来,要维持主权的权威,不仅要召开人民会议,而且要尽可能频繁地召开。
在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中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在卢梭看来,召集全体人民集合在一起处理国家事务是维持主权权威的好方法。
并且他还举例“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并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这不仅表明卢梭所谓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这在当代社会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以集会的形式进行政务的处理,由于集会人民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政务处理的效率就会下降,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我们知道,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物质保障,按照卢梭这样“舍效率而求公平”的做法,不但公平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以外;效率低下的行政系统或许在古代社会尚可存在,但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行政系统绝对会陷于崩溃的境地。
论人口问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九章“论一个好**的标志”中说:“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可靠迹象是什么?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最好的**。
”又有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中说:“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哪怕是最穷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的最好的国家。”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传统的观念罢了。
当今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普遍较低,甚至出现负增长。但单凭这一点就能证明这些国家的治理不善吗?
我认为,提高人口增长率只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低阶段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在初级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就解决了。在这个时候,人口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意识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人口增长速度将逐渐放缓。当人口老龄化来临时,甚至会出现人口负增长。
论人民的议员或代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9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这一问题,他有时将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幸福,但我认为普遍幸福如何能为有限的人类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标准上,即谁具有权力来判断公意的是非。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互相矛盾,这也不失为论证中的一个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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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
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权威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天赋人权的精神,博极古今的彻悟。
在启蒙运动和欧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将掀起的时代大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寻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宪的革命思想,并设想了公共意志的优越之上和规范理想的契约社会。
我们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恶、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正常运作,从而最大化地维护社会成员既得利益。这一点我是和政法名士卢梭不谋而合的,但《社会契约论》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针砭。
首先,我认为卢梭的自由观念存在漏洞,其针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体的看法多立足于欧洲古典政治观、哲学观、法学观,其大篇幅以罗马历史为典例探究行政体系的局限性比较强,不适合欧美先进文明以外的国家及社会。且卢梭对人民和行政官僚体系的数学联系有时自相矛盾,当然也或许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译的工作没做好,一些数量、比例的通俗解释在我看来难以自洽。
再则,卢梭对立法原则和权力制衡的部分论证缺乏系统性、严谨性。卢梭致力于从古罗马、古希腊政治社会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雏形中总结可取之处,并逐个分析国家间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质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适合之的不同建制规则。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条件先设和思想辩证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对大国软弱、财富意义等阐述足以见得其思维之缺陷。或者说,这种借用古典法治意义考量现代文明的角度复合了法国大革命具体要求,但放之现代部分内容稍显迂腐过时、甚至违和。
最后,卢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与洞察力一度与其追求的观念相悖,同时提出一些近似乌托邦的幻想乃至集体色彩浓郁、甚至共产风格突出的左翼立场,和其服务公民人性价值、捍卫资产阶级权益的价值理念冲突而不相辅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关于自由与平等孰为基础、孰为发展的判断与公约和人性的关系大相径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尽管流弊无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然堪称法学经典,是西方现代立法原则的源泉和古典欧洲法治文化的集合总结,作文近乎完美地构想了符合当代公民和新兴工业文明的制度体系,综述了资本主义应套用的主权价值和立法主张,发扬了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勇气,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作出瞩目回答,其价值深深影响了后世,卢梭堪称现代法学史的翘楚先驱。
无论如何,瑕不掩瑜,《社会契约论》是当之无愧的神作。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社会契约论》经典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其《人权宣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美国的独立战争同样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更不必说其他国家。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综上,值得一看,但耗时间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潜心攻读。我后悔读《社会契约论》阅读时间跨度过大,当集寻离散时间以阅读时,常常浮躁走神。写昂我以后有机会再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由《社会契约论》引发的对完美社会的思考!
人的思想的起点应该是哲学政治,要看到更深层次的文学生命力,对哲学的思考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起点,对完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展开了一些思考。
以卢梭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自然人天然拥有一切权利,但由于单独个体难以存活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旋即从“能做什么的自由”变成了“不能做什么的自由”,而人类真正的生命也从此开始。理性取代了本能,智慧战胜了愚昧。公民组成了政治体,但政治体并不是公民需要服从的对象,因为政治体即是所有公民的公意。
订立契约后,如何保存好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则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笔者认为对于现代世界来说,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有适合政治体且拥有权威的法律。订立契约给了政治体生命,只有法律能给政治体以行动。现代社会提到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从社会契约论来说,法律使社会权威得以保存。
法律来源于公意,只有普适的法律才是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行为,保证了契约的延续。好的法律应该是适合国情的,而且是不断演化的,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终都需要符合公意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一个完美的社会里,应该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立法的草拟交由智者,但绝不是当权的智者,立法权只属于人民,法律不断地在调整中。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的保证,如若法律被践踏,则社会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订立契约以保生存的基石就失去了。
卢梭认为在契约社会中,政府只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只具有行政权,真正重要的是公民的公意。可是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政府对于社会的延续来说,无比重要。笔者认为优秀的政府应该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受到公民定期合法集会的监督,政府内的团体必须是多数,政府的力量不至于软弱也不至于高于公意,政府的组织形式适合国情,政府的延续与否取决于公意,而且政府的规模应该根据公民的规模成比例改变。在卢梭的看法中,公民越多政府的规模应该越小,也就是力量应该越紧缩。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是符合这一观点的,如果以中国这么大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反而宽松政府的力量,以尽量民主的方式执政,那么行政效率低下不说,公意必会分化,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冲击公意,社会的基础也就被动摇。但如果政府的团体意志高于了公意,那么政治体也将难以为继。
如果一切听从于公意,那么公意会出错吗?卢梭认为公民的公意不会错,但会受到欺骗。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是有风险的。的确如此,大部分民众的目光是短视的,眼前的利益和以后的收益中民众总是选择短期利益。智慧与学识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民众会让公意走上弯路,所以选举出来的具有权威的智者,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精英们,更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今日趋兴起的民粹主义,正好是这种观点的相反,认为被忽略的大多数的声音才是大部分公民的真正想法。所以到底是精英主义还是民粹主义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我们难以下定论。
卢梭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宗教建立,宗教是维护政治体延续的工具。笔者认为宗教这一词可以扩大到精神一词。政治体的建立需要国家精神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意的坚定,将公民的精神追求同热爱国家联系起来,激起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从道德和责任方面促使公民维护国家,促进政治体的延续。但这种精神必须是宽容的,不是狭隘的,是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政治所迫的。
简言之,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以公意为权威,以完善的、适用的法律为权威的捍卫者;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政府只作为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并始终受到公意的合法监督;公意受到智者的引导,政府的组织形式根据国情所确立,由选举所产生;公民的精神追求是有利于政治体的延续的这样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阶级分化和剥削压迫可谓是形影相伴,始终不离。《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一、第二阶级,他们的人数占了不到全国人口的5%,却占有全国土地的35%,而且不负担任何赋税义务,国王路易十六正是他们政治上的总代表。而资产阶级、广大农民、工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贫民构成第三阶级,他们虽然持有的生产力,占据着最多的人数,但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是被剥削的对象。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三级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专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共产党领导下多党执政的执政方针,加上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读《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先感谢一下还在床上睡觉的洪伟,感谢他从20号开始就收留我跟他一起“学习”,帮我省去了很多麻烦,带我看了厦大开阔了眼界。希望他拿着我“两千多”块的礼物,早睡早起、早日成才,给我介绍一个亿标的的案源。
离开故乡,离开父母,我是不情愿的。不是我长不大,是我觉得亏欠他们太多。
我也忘记什么时候开始看这本书了,应该是2018年的那个暑假吧,带了看了一半的《西方哲学简史》和《社会契约论》回来。时间不算太久,但是该忘记的也忘记了,刚好今天坐动车去上海,所以就愉快的开始重新看点东西写一写。如果有什么硬伤,希望看过这本书的朋友能及时指出来,定虚心接受、查证就改。希望记得的能有些用吧。
个人觉得,《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理解起来,并不是很困难,因为卢梭更多的是以介绍的口吻,或者说得比较低贱一点的,就是兜售的口吻,在推销自己的方案。如果不能让更多的人理解,那么就没法良好的营销。所以说,这本书其实并不难理解。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得先看《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二是不要带着任何既定的思想或者已有的模式去代入,换而言之就是,请你以一张白纸的纯洁去接受这本书笔墨的渲染。因为,马后炮和肆意解读,一是可笑,二是无意义。
事实上,卢梭先生一方面在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是在对政府这一概念的原理进行分析。首先,其在第一卷,承接了其姊妹篇的内容并解释了后文主要涉及的名词,如社会公约、主权者、最初的决定等等。接着,其开始在第二卷撰写其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公意和法律,以及其方案的原理和可行性。再者,其根据第二卷的原理,开始在第三卷提出自己的主张,各类政府及其形式,以及应对他们的限制。最后,在第四章讲到整个政府的各种制度。
无论是对各种政府形式,还是各种制度的内容,我就不在此处赘言,书里讲得非常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看出来,卢梭很欣赏斯巴达模式,他认为斯巴达模式就是公意表达的最高境界。显然,在现代社会是不这么认为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的观点。在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公意这种东西,是否如卢梭所言,永远正确,不可能错误。
我们来看看卢梭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他认为,在没有派系之分的情况下,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因为人民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事,而如果有的话,那么肯定存在政府对于人民的欺骗或者是没有让人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可以总结,卢梭认为,没有派系、没有政府的欺骗、以及充分的讨论,那么公意就永远是公正的。显然,如果按他所言,你会觉得,是啊,公意不同于众意,还是挺简单的嘛。可惜的是,这不是单纯的概念区别。就好像法考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并不是实务中最终的结果,但是也不能说错。以下提出的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没有派系之分。这个条件,就是完全脱离兽性的条件。因为从动物上便可以看出,自然就赋予了他们与生俱来的派系之分。族群与族群之间,族群内部之间,无处不存在所谓的派系。反观自称脱离动物的人类,还是那一句老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站队。显然,还是派系的斗争。而对于一个国家更是如此,政府明着暗着的各种派系是家常便饭,这也无须多言。事实上,派系之分和国家之分、民族之分都是同一种观念产生的结果。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观点,那就是“找茬”。由于人联想的能力(《人论》中有论证),人通过一开始认识的东西联想后知的东西,最终通过他们的不同,来记忆。没错,对于学习而言,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尽人意。过分的强调差别,会让人忘记了共同,这也是为何“求同存异”的理念提出的可贵。因为,正是因为过分的强调差异,让我们忘记了我们都是人,比如说纳粹时期的德国,他们就认为犹太人不是人,是罪孽,是脏东西。这也是在法西斯政权下过分被强调差异,而忘记了、甚至被篡改了根本的后果。因此,如果要达到这个条件,可能国家、政党的概念都已经灰飞烟灭了。
接着,没有政府的欺骗。首先,这个很难实现,因为政府应有其保密的内容,不然这对于抵御外侵,是非常不利的。况且,即使没有政府的欺骗,人民最终做出的也不一定会是正确的,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即使他们涉及面再逛,也不宜由所谓的公意来决定。例如很多法律的内容,对于一般的人民而言,他们认为天经地义。而对于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看来,就觉得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在这一类专业问题面前,公意是没有体系性和全面性的。公意只是单独的,一次又一次的,剥离开的选择。人民所做一个又一个的选择,都是独立的。
最后,是人民进行充分讨论。可以看出,这只适合人口基数较小的国家,因为如果要让基数大的国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可能还没讨论完,问题就发展到了无法挽回的情形了。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行。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未来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大事。在能把控局面的情况下,进行全人民的充分讨论,还是可以的。
由于,公众号是一个公开的场所,我所能说的,就只能是这些了。可能我的这些疑惑,都是因为我没法完全理解卢梭先生的理论吧。因为,每个解决方案总不能尽善尽美,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只要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慢慢修补,或许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案。
行了,我又困了,我要去睡觉了,还有两小时到站,抓紧时间困(闽南语:睡)一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的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