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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发布时间:2024-08-13 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范例。

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编辑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为大家准备了今天的“经济合同”。伴随着社会发展时间推移,需要用到合同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去保护我们的个人权利,签订合同是重要环节。希望您在阅读中有所收获!

经济合同(篇1)

第二十九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二、需方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才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示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赔偿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拖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 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的时间用电,就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支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进,除交纲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来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针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经济合同(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和校办产业投资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三)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一)取得校长授权可以签署合同的部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由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

(二)未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四)合同一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后,填写合同审读意见书。

(五)报请审批合同必须提交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说明拟订合同的目的、过程。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加盖华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原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八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3)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通过合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完成这种交易关系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履行一般是作为方式,如交付标的物、交付货款、加工制作、运输物品、完成工作成果等,履行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当事人依照约定不参与某一交易。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设定履行义务,但履行不是任意行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按约全面履行及诚信履行

履行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按约、全面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圆满、全部实现债权。按约、全面履行,是对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要求。

合同对义务的约定很难面面俱到,即使有所规定,理解上也可能不一致。合同义务设定的基础也会发生变化。为使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公平的效果,减少争议,法律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并以之为合同履行的指导原则。合同应依诚信履行。合同依诚信履行,要求债务人对合同的履行抱有善良的愿望,进行真诚的努力,追求公平的效果。要求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保护对方的利益。有的学者甚至主张以“爱人如己”为诚信的判断标准。此主张也许不符合实际。合同是交易关系,双方在利益上是对立的,买卖双方是竞争关系,在利益上是此消彼长。“爱人如己”,可以作为道德理想和观念性的要求、倡导性的要求,但不能作为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种观念上的要求,也是一种强行性规范。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当事人虽然未在合同中约定,但仍应遵守的法定义务。“附随”义务,是指附随于主给付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主要有及时通知义务、协助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和保密义务。如张某卖给李某30只羊,约定3日后交货,为省饲料,张某3日内给羊喂食物极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张某违反了互相保护的附随义务。

第二节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一、概述

合同是交易关系。一般来说,某一合同只是连续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比如甲向乙购买货物只是为了批发给丙,丙是为了零售,等等。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除基于特殊信任的合同外,债权人不一定亲自受领,债务人不一定亲自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是交易中自然而然的事情。为了保证这种履行的顺利进行,法律要设定相应的规则,以减少和避免争议。

二、向第三人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并不使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是第三人受债权人指定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指定第三人受领,并不是债权的转让,第三人并没有演变成债权人。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这种“转手”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缩短给付”。缩短给付是一次履行完成两个给付,是提高效率的行为,民法上是应鼓励的行为。但缩短给付也会被人利用作为逃税的手段。

2、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规定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这里的第三人不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人,也不是因合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A.向第三人履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权,债务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为给付。而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代合同当事人受领,第三人没有取得债权人地位,没有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给付权,因而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时,在诉讼法上,第三人不能取得原告的地位。

B.向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不是合同的转让。第一、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自己没有成为债权人,债权人的地位并未改变;而债权人在债权全部转让后,失去了债权人的地位。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了第三人是债权人。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三、由第三人履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

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这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并不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并不是债务的转移,是债务人依照与债权人约定指令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倒手的时间、金钱浪费。

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违约,是对债务人的违约,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若打官司,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能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不同。第一、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并未由此转变为债务人;债务转移,则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免责的债务转移),或者与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并存的债务转移)。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三人是债务人,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履行,但并未同意自己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债务转移是明确第三人是债务人,第三人同意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债权人履行。

第三节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一、提前履行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关于提前履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提前履行于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可以拒绝;如果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可以接受。

比如,甲方向乙方提前10天交付1000吨泡沫塑料。则乙方可以未准备好仓库而拒绝受领。如果乙方可以储存该1000吨泡沫塑料,也可以向甲方要求相当于10天储存费的款项。如果提前履行对债权人有利,则债权人不得拒绝。如自然人间的无息借款,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某人向银行借款而提前归还款项,银行可以拒绝。因为提前还款,就意味着银行少收利息。

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述规定同样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买卖合同而言,部分履行,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可分物。例如,

按照约定甲应当一次发货,但其两次发货,第一次如期发货,第二次迟延发货。第一批货物只是合同数量的一半,但不会给买受人带来任何损失,买受人也没有必要获得解除权。因为合同一方要行使解除权需向他方催告,而催告就意味着要接受迟延的发货,何况是一部分迟延呢?在没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对部分履行原则上是不能拒绝的。

第四节 履行抗辩权

一、履行抗辩权概述

1、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抗辩权是从债务人的角度设置的。

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抗辩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效力改变,但本身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2、履行抗辩权的意义

履行抗辩权的设立是交易安全的需要。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督促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提出履行合同或提供履行担保。因此,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或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对法定条件的存在,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可以提出反证。

履行抗辩权可以放弃。

履行抗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当事人在行使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对方履行、提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规定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A.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 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因此,只有在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在非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C.对方未履行债务

一方向他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负债务无对价关系,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 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3、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A.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 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下述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其一, 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延迟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B.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 债权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C.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 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诚实信用原则。

D.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 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B.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 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的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合同 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抚辩权 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还负责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 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不允许其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 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A.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

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权、质权,在理论上还可以有定金。

B.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第69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四、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规定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 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A.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B.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C.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 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概述

1、保全的含义

代位权、撤销权被合称为债的保全,在合同之债便是合同的保全。当然,除了合同之债可以保全外,因侵权等原因产生的债权也可以保全。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债权得以清偿的一般担保。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故设债的保全制度,即债务人不采取法定方式主张债权,或者其财产不当减少时,债权人有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2、债的保全的特征

A.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权利,是债权的对外效力,是债权效力扩张的表现。

B.合同的保全权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存在仲裁行使的情况。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A.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不作为),即债务;B.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诉讼;C.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撤销权成立;D.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4、债的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债的保全行为是债权人的行为,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二、代位权;1、代位权的含义和意义;A.代位权的含义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A.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不作为),即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债权的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作为),即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B.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以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

C.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撤销权成立,与债务人发生财产关系的人向债务人回归财产,撤销权人并未得到财产。

D.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的成立受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撤销权是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受两个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债的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债的保全行为是债权人的行为,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保全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设定的权利,履行抗辩权是从债务人的角度设定的权利。债的保全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张至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涉及第三人。

二、代位权

1、代位权的含义和意义

A.代位权的含义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对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向自己履行。

B.代位权的意义

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以原告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清偿。因此,对于解决三角债、连环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代位权的特征

A.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B.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C.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在我国,代位权不能直接行使,而且不包括仲裁方式,只是法院的判决方式,以防止债权人权利的滥用,保护次债务人的抗辩权。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A.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代位权在经人民法院认定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在相应的数额内,次债务人不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不再向债权人清偿。

对债务人:债务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受到禁止;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行使代位权后产生的后果归属债务人。

对债权人: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人偿还;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该财产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B.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其他人的债权可以获得清偿;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为了得到公平清偿,只能提起破产程序。代位权人请求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经法院审理,就债务人的财产各债权人公平公平受偿。

4、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

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具体包括:(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有效债权;(2)第三人未向债务人履行其债务;(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到期有效;(5)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6)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遭受损害的危险;(7)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含义,《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一、两个债权都应当是金钱债权;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债权;三、债务人自己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所谓“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5、次债务人的相关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

A.抗辩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当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也应当有权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是个缺憾。

B.抵销权

次债权人行使抵销抗辩是针对债权人,而消灭的是债务人相应的债权。这种抵销要被债务人知晓。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保全权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保全撤销权不同于合同撤销权。

A.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受益人、受赠人、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全撤销权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已经生效的合同,不涉及第三人。

B.保全撤销权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能力。合同撤销权是为了为了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

2、撤销权的行使的效果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A.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不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也可以撤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

C.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D.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E.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有效债权成立后终止前;

F.债务人的行为成立并生效。未成立的行为、无效的行为无须撤销;

G.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第三人须有过错。为了保护交易关系,第三人有过错,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过错必须是故意,不是过失。

4、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A.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该情形一是指知道价格是不合理的低价,二是指知道不合理的低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D.以抵押物折价后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将财产抵押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5、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受其害的债权人。受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该权利。即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因该行为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付。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的担保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合同的担保作为债的特别担保,其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

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权法的内容,这里只介绍保证和定金。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A.保证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B.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为责任财产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C.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在现代担保法上,保证已分化出多种类型,如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普通保证与最高额保证等。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即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一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力;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代偿能力;三是依法能承受保证责任风险的能力。据此,下列人和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A.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

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A.保证合同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须为书面形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其内容应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口头保证合同除保证人认可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者外,不能认定其有效。

B.保证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主合同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种保证方式中,一般保证的特征在于:一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二是必须在合同中已做了明确约定。如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法适用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效力

A.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有两类:一是约定的责任范围,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二是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B.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按法定或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则产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后果。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C.保证效力中的几个特殊情形

(1)主债权转让时的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连续保证中的保证责任。连续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的保证形式。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连续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保证期间的,在约定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的责任负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保证人一旦承担保证责任后,便与主债务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具体分为三类:

a.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它是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享有的对抗主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它包括:(1)主合同无效抗辩权;(2)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权;(3)保证期间抗辩权;

(4)特殊免责抗辩权。

特殊免责抗辩权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对转让部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是在保证合同生效之后,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是保证所担保的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其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b.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包括:撤销抗辩权;时效抗辩权;抵销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c.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的法律特征是:

A.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B.定金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完成交付;

C.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

D.定金含有多种功能,具体表现形式有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不同种类;在结果上具有制裁惩罚、补偿、证明和抵作价款等作用;

E.定金的最高限额法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

A.定金是债的担保,具有担保作用;预付款是支付手段,无担保作用。

B.定金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无此证明作用。

C.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预付款一般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D.定金只有支付才成立;预付款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E.定金一般于订约时交付;预付款一般在订约后交付。

F.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作用;预付款无此功能。

3、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归结为三方面: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抵作价款;三是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济合同(篇4)

引导语: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

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

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

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经济合同(篇5)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经济合同(篇6)

案例一 《合同法》案例集

2009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荔枝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库存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2010年3月12日,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3月1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3月27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纺厂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第二天即拍发电报,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尽快发货。邮局3月29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而某百货公司却在3月27日, 由于没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红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商务中心,急需大量的钢材,遂向两家钢筋生产厂——甲钢筋生产厂与乙钢筋生产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20mm的螺纹钢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钢筋生产厂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还派人给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螺纹钢。在该批钢筋送达建筑公司之前,建筑

公司得知乙公司钢筋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发出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2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电函后的第二天,乙公司回复电函称已经准备发货。当天下午, 甲公司将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公司已经决定购买乙公司的钢筋,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送来的`钢筋。甲公司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已经达成钢筋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接收钢筋。建筑公司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接收。双方因协商不成,甲公司以建筑公司不守信誉,拒收所送来的钢筋,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所送的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并支付货款。

案例五:

张某见朋友从韩国带回来的一款某品牌手机性能好、外形美观, 自己非常喜欢。正值一手机专卖店搞活动,张某便想去看一看。很巧,张某在商店的手机柜台中发现了这款手机,并且商品标签上写明了这款手机的产地为韩国。张某很高兴,没想到在国内也能够买到韩国产的产品,“原装进口”使张某进一步下定决心,于是她毫不犹豫的花9000多元将手机买了下来。在使用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只是在一次充电时,她发现手机原装电池上表明的产地为天津,这使得张某非常气愤,她认为手机专卖店在经营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所在地的A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专卖店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而手机专卖店却表示,自己将产地标错属于工作中的失误,并非有意欺诈消费者。

案例六:

2009年春节,在外地工作的张某大年三十早晨才乘火车风尘仆仆地往家赶。下火车时已近黄昏,苦等了半个小时也没等到回家的长途汽车,一打听才知道,本地的长途汽车属个体经营,三十下午就已经停运了。无奈,张某只能乘出租车回家。但由于人们都回家过年,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而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司机一听说路程有四十公里,立即表示可以送,但张某必须出四百块钱车费,这比平时的车费高出了十余倍。张某虽然很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 自己又急着回家,就暂时答应了。到家后,张某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春节过后,张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出租车司机,要求返还多收的车费。

案例七:

2010年年初,某百货商店某床上用品公司,请该公司携带一批床上用品的样品来签订买卖合同。该床上用品公司遂携带部分样品来到百货商店所在地:某市,在协商过程中,床上用品公司称该样品的材料为甲类纤维,百货商店认为该批床具做工、面料都不错,于是决定与床上用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床上用品公司向百货商店提供以甲类纤维为材料的床上用品1000套,共计价款为300000元。买卖方式为依样品买卖,即由百货商店封存床上用品公司提供的样品,到货后按样品验收。到货后,如经检验产品与样品一致,百

货商店一次性付款。合同签定后,床上用品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发送了货物,百货商店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与样品相符,遂全额付清了货款。但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反映所买的床上用品的面料不是甲类纤维,要求退货,致使该批货物的销量受到影响。百货商店将材料送到检验部门化验,认定这批床上用品的材料为丙类纤维,于是电告床上用品公司,认为其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床上用品公司认为,自己购买的材料确实是甲类纤维,有购买发票为证;合同中约定了按样品验收,且产品与样品也是相符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商店提起了诉讼、后经证实,在床上用品公司所在地,人们通常将丙类纤维材为甲娄纤维,而且两种面料在价格上也十分接近,但甲类纤维在市场上更受欢迎。

案例八:

王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4周岁。一天,王某到同学张某家玩,见张某家摆放着一台电脑,精彩刺激的电脑游戏立即吸引了王某的注意,他想要是自己家也有一台电脑就好了。在回家的路上,王某路过一家网吧,见到里边正在处理电脑,便进去看看。原来,这家网吧的老板因为急着用钱,所以将店里的电脑优惠出售,每台只要3000元。王某非常高兴,便想将电脑买下来。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1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20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王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王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2000元钱。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瞎胡闹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付的1000元钱。而网吧老板却认为,买电脑是王某自愿的,没有人逼他,而且自己已经同王某签订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于违约。这1000元钱属定金,既然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庭。

案例九:

2009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向该市一化肥生产厂(以下简称化肥厂)购买化肥1000袋,双方协定了化肥价格,并签订了购买合同。为了保证化肥的质量,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对该批化肥进行抽样试验,如果该批化肥的有效率达到90%,在当年秋季收获后支付化肥的全部价款;如果有效率达不到90%,经济合作社不予支付化肥款,化肥厂还要赔偿经济合作社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化肥厂就向经济合作社分两批交付了1000袋化肥,经济合作社也对化肥进行了抽样试验,化肥的有效率达到了95%。经济合作社对部分农作物进行了施肥,并提前将化肥款的50%交与了化肥厂。一个月后,经济合作社通知化肥厂,因该批化肥的纯度不够,要求解除合同,将所剩余的化肥退回,化肥厂退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货款。化肥厂坚决不同意经济合作社的要求,他们主张,合同中对于化肥的纯度并未有明确约定,只是约定了化肥的有效率,现经过试验证明化肥的有效率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案例十:

2009年,某桥梁制造厂与某精工机械厂签订了一份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精工机械厂为桥梁制造厂加工一型号的配套零部件共1000件,用于某桥梁工程的建设。由于工程刚刚开工,所需要的零部件主要在桥梁主体合拢时使用,而主体合拢大约需要

半年的时间,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另外约定,合同签订后六个月生效,精工机械厂在六个月之后再开始生产零部件。由于桥梁制造厂采用了新技术,工程进展很快,只用了4个月主体部分的建造便已完工。桥梁制造厂要求精工机械厂提前生产零部件,以适应工程进度的加快。精工机械厂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附期限的合司,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未生效,拒绝提前开始生产。桥梁制造厂则认为,双方实际上是根据桥梁主体部分完工日期约定的期限,6个月只是对工期的大致估算。现在完工日期提前,附期限的合同也应提前生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造成桥梁制造厂工期延误。桥梁制造厂起诉要求精工机械厂赔偿损失。

案例十一:

2009年9月,一家餐饮连锁公司想在市郊的某区开设一家连锁分店,苦于没有合适的店面。于是,该公司利用当地的电视台发出租赁广告,希望能够租到合适的店面。广告发布没有几天,便有房主张先生找上门来,说自己有店面出租,双方经过看房、协商,最终确定了这笔房屋租赁交易。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开始着手进行装修,时间不长,便投入了运营。由于这家连锁餐饮公司在本市的影响力比较大,所出售食品也是品种全价位低, 因此很受郊区消费者的欢迎,开业以来生意一直非常好。半年过去了,张先生找到这家连锁分店的经理,表示想把房子卖给该公司。经理一听非常高兴,于是双方很快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连锁分店预付了30%的首付款给张先生,并表示在过户的同时将其余款项如数交给他。但张先生在拿到首付款后,总以各种借口推迟过户时间,这引起了连锁分店的怀疑。经过到房地产公司查询,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张先生, 而是一个叫张某的人。经过打听才知道,张某与张先生是父子关系,两人没有什么亲人,父子俩人相依为命。租赁房屋是张某的意思,但卖房确是张先生自己的主张,现在没有老父亲的同意,房子的买卖自然不能成立。正当连锁分店想要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之时,传来消息,张某由于身患重病经医治无效已经死亡。

案例十二:

张某的家位于山区,每次回家都要搭乘从平原地区开往山里的班车,路上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由于路途远,山路崎岖,每天往返于山区与平原之间的班车只有几趟。一天,张某正在家里休假,公司打来电话说有一笔重要的生意要谈,需要张某在第二天上午准备出谈判的相关资料,为下午的谈判做好准备。张某无奈,只好在第二天早上起个大早去公司加班。不巧的是,第二天下起了大雨,时间太早又没有班车经过,正在张某着急之时,路上开过来一辆运货物的大货车。张某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便将车拦了下来,请求司机带自己一段。司机陈师傅告诉张某,由于路太难走,又下着大雨,怕出危险,不愿意让其搭便车。但张某一再请求,希望陈师傅能帮自己一个忙。禁不住张某的请求,陈师傅答应让张某搭车,但提前说明,路面实在太难走,如果因为搭乘发生了什么事故,自己不负赔偿责任。急于搭车下山的张某二话没说便答应了陈师傅的要求。货车开到一处山路的拐弯附近,因为路面较窄,且路上积水很深,正巧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也要拐弯,为了躲避这辆大货车,陈某将车驶上了人行道。因为雨太大看不清路,陈师傅将一名路上走的行人撞倒,又撞到了路上的护栏,货车受损,张先生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治疗了几天,花去了医疗费几千元。张某出院后,要求货车司机陈师傅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陈师傅却表示,自己和张某事前有约定,出了事故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且张某也一口答应,所以自己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张某见协商不成,便将司机陈师傅起诉到法院。

案例十三:

赵某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他受公司委托到外地购买一批电脑配件。完成工作任务后,赵某在返回公司的路途中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陈某,陈某恰好有一批乎机配件要出售,赵某见价钱比较低就自己作主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回到单位后,赵某将情况与公司领导说明,公司经理没有明确表态。一个月后,陈某将货物运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接收了货物,并表示一个星期内交款。一个星期后,待陈某向某贸易公司主张货款时,公司经理却表示,赵某购买这批手机配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属于赵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该由赵某来承担,与该公司没有关系。陈某见协商不成便将某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十四:

2000年,某贸易公司在广播里发布广告,声称该公司有大量甘油出售,价格从优。此时正值甘油涨价,某化工厂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派人与该贸易公司进行接洽。双方在谈好价钱并看了样品之后,即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在一个月内向化工厂交付甘油10吨,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年后,化工厂不断接到客户反映电话,称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退货。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化工厂发现正是由于一年前购买的这批甘油质量不合格才造成了产品质量问题。化工厂遂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甘油购销合同,并由贸易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贸易公司却表示,化工厂在合同履行完毕一年以后才提出这一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化工厂没有权利再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十五:

2009年12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农贸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签订了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农贸市场供应给贸易公司小站米300吨,质量标准为一级,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底以前,农贸市场负责送货,运费由贸易公司承担。公司签订后,农贸市场积极调配货物,并陆续分五次向贸易公司供货250吨,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后农贸市场的货源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于是农贸市场便将50吨劣质大米发给了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发现这一问题,便及时电告农贸市场,要求将这50吨大米返还给农贸市场,并由农贸市场承担运费,并要求其再按合同约定发送质量合格的大米50吨。而农贸市场则表示,自己供应这300吨大米已经是四处调货,现在无货可供。对于这50吨不合格货物贸易公司可以降低价格。但贸易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农贸市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十六:

2009年3月,内地某海鲜批发市场打算在7月份从沿诲某市购进一批优质海产品。当时,该地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每公斤50元,而据海鲜批发市场的了解,此时沿海某市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40元每公斤。于是海鲜批发市场便与沿海某市某水产品公司在本地签订了一份水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水产品公司于7月向海鲜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10吨,采取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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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范例


如今的社会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合同可以在很多地方保障我们权益。你知道怎么拟定合同吗?这里是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范文,热烈欢迎您来到本网站希望您能在这里度过美好的时光!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2】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协调说话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 #_______楼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室(东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____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话协调人:__________(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__________

声明

声明人:

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系__________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__________与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3】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xx楼单元层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xx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以xxxx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xxxxxx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

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

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

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系 xx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xxx 与 xx于20xx年 xx月 xx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xx.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xx年xx 月 xx日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4】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楼 单元 层 室(东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

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

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

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七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

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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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九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

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 与 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xx年 月 日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 关于房屋教育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间或条件)将首付款人民(大 写) 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 写) 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云顶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胡搜去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

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

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3 口,且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口有/口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如未能按期取得,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乙方:

(1)装修包括:

(2)家具包括:

(3)家电包括: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 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代理费的约定:

其他约定:口有/口无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卖方):

委托代理人:

丙方(居间方):

经 办 人: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5】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_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并取得《_____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的买卖。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楼 单元 层 室(东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 与 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xx年 月 日

ideng_f;">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6】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3、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面积误差=________ × 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 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2)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8】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屋结构形式、户行、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7) 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扎、设备标准承诺的为月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

1、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 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__________日内,将办理 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__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实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_页,一式 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房屋预(销)售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配套设施费用明晰

附件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9】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号房,户型为________房__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个,非封闭阳台________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________ 米,属________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4、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批准文号为:武价函________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 元。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________%,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 ±%)=_____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

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篇10】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现房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现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合同


为了推进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实际应用中合同的作用逐渐增强。对此,我们应该如何撰写合同范本呢?近期发布的一篇题为“经济合同”的文章,对此有着深入的探讨,值得一读。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请务必动手收藏哦!

经济合同 篇1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是煤矿企业效益合法化的关键形式。签署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合理途径和保证,而加强合同管理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下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企业管理人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煤炭产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对经营情况重视度不够,以致于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方法不够先进,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相关工作做得不到位,甚至造成一些经济损失。因此,煤矿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仍存在改进的空间,需要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

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合同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风险,调整各经济实体平衡关系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对煤矿企业而言,合同的签定是企业自身权益的法律保证,必须认真对待。如果在签约重大投资,技术等方面的合同时粗心大意,出现纰漏,不仅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而且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破产。一些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经营理念不够先进,仍坚持“以产能为导向,管理为辅助”的方针,导致合同管理观念落伍,方式陈旧,以至于造成无谓的经济亏损。尽管大多数煤矿企业都注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也针对合同管理定制了相关规章条例,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经济合同管理过程缺乏专业部门人士负责。许多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的管理工作由内部的管理部门职员协管,除却合同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仍肩负人事管理等工作任务,这就导致合同管理工作混乱,工作效率和稳定性都大大降低。有的煤炭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由业务部门人员在具体业务中制定销售合同,从制定各项条款到合同签章,所有流程均由业务人员自行完成,这样的合同程序难免出现漏洞,不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利益。在签署合同后,仍需进行大量详细和专业的调查,包括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和履职能力,都要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在合同规定的具体规定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否存在歧义,违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等都应做出详细的解释。为改善煤炭经济合同管理的落后,还需跟踪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数据收集进行评估和分析,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签订的合同专业性不强,甚至影响合同管理质量,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经济纠纷。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科技已经普遍应用于企业管理,对合同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专业。但是一些煤炭企业的合同管理,仍未使用先进的管理软件,不仅浪费人力资本,还有可能造成经济效益的损失,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着不利影响。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经济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煤矿企业的类型决定了必须以工业生产为重,企业最为重视的是生产安全生产工作,把提高煤炭产量作为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不能从根本上给予合同管理足够的重视。

虽然煤矿企业目前对合同管理设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大多没有落到实处。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所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理论脱离现实导致规章制度过于僵化,最终执行起来阻力重重。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态度不够端正,甚至没有签订合同就先行进行业务,把签订合同留到最后草草补办;或责任人违规操作,在签订合同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企业利益而谋取自己的私利;

(二)缺少监督机制对合同签约双方进行监管,只签完合同就万事大吉,而在经济合同签订后是否履行合同,合同中涉及货物与钱的交付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约束。如果合同履约涉及方面太多,各种信息无法及时收集,整理,结果往往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

(三)由于签约合同对象始终发生变化,合同内容不统一,合同签订的限制水平,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信息不完善,甚至条文语言表达词不达意,都会造成审计和监督执行合同的麻烦,提高法律风险。

如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使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符合理合法,让能够使企业快速发展的一切资源快速整合,成为企业的迫切问题。为此,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训专业化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署合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由于煤矿企业合同制定没有统一规定,缺乏严谨性,导致在未来易出现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与专业法律咨询机构进行协商,制定出可以反映企业自身利益和遵守法律的严格合同样本。这样可以减少非标准业务造成的缺陷,解决合同双方违约时的纠纷。授权和委托代理制的合同应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具体负责的销售人员应由有关领导经过认真考虑后授权,在法律顾问协助下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手续符合法律要求,方便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目前,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对合同的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纰漏。因此必须做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无论合同文本多么好,规章制度如何详细,没有合同管理人员来履行,都不可能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质的飞跃。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煤矿企业法规管理力度,作为煤矿企业管理层的领导,必须率先学习,发挥榜样作用,邀请专家教授法律法规,运用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通过案件分析,提高法律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操作,使煤矿企业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大多数煤矿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并不独立,以致合同管理过程中涌现了较多问题,缺乏监督机制,操作过于武断,对此,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煤矿企业合同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实行集中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合同管理部门一般肩负法律管理职责,有权建立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有权对合同管理企业各部门的审计,履行等活动进行监督引导。国外签订合同的,应使用专用印章或合同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外国企业签字,也可以授权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管理由合同承办单位,考核机关,审计机关问责制管理。合同审查应进一步规范化,企业合同管理应履行包括正常审计在内的职能,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合同项目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审查合同应符合国家技术行业和企业标准,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合同事项是否通过投标确定交易对象,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最后,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工作,利用网络管理体系对合同进行分类妥善保管,方便随时查阅。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纠纷总是不可预测的,当出现纠纷时,合同成为企业利益最大的保障依据。因此,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科学严谨地缔结合同是企业开展正常经济活动的保证。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煤炭企业必须做好相关工作,才能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经济合同 篇2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经济合同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现予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公布 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济合同 篇4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经济适用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权利让与乙方,由乙方享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2、该房屋位于XX县“XX花苑”小区A号楼一单元405 ,面积约135平方米(含楼递间等公共部分面积在内,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

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总价格(含装修费)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把与县教育局购房合同(协议)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待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延缓或不办理过户手续。

1、甲方要确认并保证有权转让本协议所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因该经济适用房以甲方名义购买,故应以甲方名义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使用权证、契证等,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在乙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甲方应将与县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交付乙方保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甲方在办理的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手续时,在文件规定享有使用面积内的费用由甲方自负,超出文件规定部分面积的差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房在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各种抵押、担保等,并保证未涉及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债权或债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儿女、亲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收回使用。

1、乙方要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负责承担超出文件规定部分面积的差价费用。

3、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未过户之前,不能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购房费人民币肆拾万元。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经济合同 篇5

摘要: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法中一项独特制度,存在着许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适用范围、标准等也都在不断变化。如何正确看待其性质,如何规范其适用范围是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性质着手,分析认定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型,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适用范围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经济性裁员以及企业破产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议。

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及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劳动者,具有单方性、义务性。据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费用。

对于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性质。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学说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其合理性在于,通过强制规定企业的帮助义务,使得用人单位解雇成本增加,从而起到解雇保护的作用,也使得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此种学说能够较好地阐释经济补偿金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立目的以及企业的义务来源,较好地表明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同时,此种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将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形排除在外,不利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无限制扩张不仅不能够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反而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用工自由权。

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是与社会实际状况及需求紧密相连,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是如此。1978年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的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具有唯利性的特征不会改变,要想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才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力成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最大的成本之一,自然会成为经营者压榨的对象。从理论上看,经营者拥有自主雇佣、解聘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拥有自主选择就业以及辞职的权利,劳资双方似乎处在较为平等的地位上。但事实上,在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往往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此时,就需要相关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而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对劳动者产生“解雇保护”的作用。同时,在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也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性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作用。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期限与不定期劳动合同下的:(1)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难以再胜任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待遇,劳动者不再续订的;(6)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7)用人单位无法或是不再继续经营的。虽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较广,但与此同时,对于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也存在许多争议。本人将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建议。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我国立法规定,由于企业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本人认为,此时不应当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强加于企业身上。经济赔偿金既然是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对于义务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不能随意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强加给企业以过多的责任。在企业已面临破产重整的问题或已被宣告破产时,还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免太过严苛,此时企业往往已自顾不暇,丧失了为劳动者提供帮助的能力。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履行此种帮助义务,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通过重整等方式改善企业情况,不利于企业的再发展。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继续履行对被解雇劳动者的帮助义务,也会威胁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将此种义务强加于处于此种困境下的企业之上而不顾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法合同法并非常凯教授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雇主的义务法,而是兼顾企业与劳动者保护的同时,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之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双方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一种市场契约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劳资双方均负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劳动合同法作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的权利自然同样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由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就使得雇主与劳动者处在了一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身份之中,因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因此,保护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法需要考量的唯一因素,为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免除其帮助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保护的需要。而此时保障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任务应当由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等来进行承担,不能因为现阶段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就不顾企业的实际状况,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

虽然立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冯彦君教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承担合法转嫁风险的劳动者的一种非福利性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而王兴全教授则认为,经济补偿金能够起到“解雇保护”作用,有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金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之中。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间企业责任的区别应当在于企业是否需要对自身个过错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基于对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帮助义务的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形下应当是相同的,企业都应当履行此种义务。另外,本人并不赞同《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帮助的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有能力承担帮助义务即可。而此种规定在无形之中似乎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接受的情形认定为劳动者的“过错”,忽略了劳动者在就业选择时往往是有多方因素的考量而非仅仅是考虑劳动报酬的情况,给本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强行扣上了“过错”帽子,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使得企业逃脱了其本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帮助义务,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选择权。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不论用人单位开出的条件如何,都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劳动者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获得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

在对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论述时,有学者提出其合理性在于能够在现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障体系起到补充作用。但本人并不赞同此项观点。经济补偿金在事实上可以对社会保障其补充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毫无疑问的,但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绝不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我国立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而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一项重要原因便是社会保障体制的部分缺失。国家实质上将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了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期望通过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实质上更是一种国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任意转嫁给企业的表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来弥补,而非通过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来补充。而经济补偿金其实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关怀,而这种关怀存在的前提在于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自由,考虑市场机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用人单位的能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质平等”的立法目的,尊重劳资双方的自由选择。

2024经济合同(合集九篇)


当人们身处法治社会时,签署合同通常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的程序。一份正式且规范的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点:首先,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合同中应清楚地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约定的交易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日期等。此外,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解决途径。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编辑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经济合同”的文章,希望能够启发您的思考。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分享给您的朋友们!

经济合同 篇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该决定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至此,施行了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被废止。

在大部制交通运输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1年零3个月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终于宣告废止。对此,业内认为或与网络约车有关。14日,在全国“2会”记者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目前,交通部正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推动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尽快出台实施。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 据《每日经济新闻》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2月施行。该管理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具体条件、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事业的程序、文件规范等作了相应的详细规定。

但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不容再缓。

而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另外,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二、为何是住建部和公安部发文?

看到住建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废止决定,很多人会纳闷,出租汽车的管理不是属于交通运输部吗?怎么需要住建部和公安部发文。其实,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年。而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的一项,交通运输部是于3月23日挂牌的。在此之后,原来由建设部指导的城市客运职责,才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因此,在制定这一办法时,指导出租车发展方面的职能属建设部(当时还不叫住建部,住建部也是20大部制改革的产物),直到年才划归交通运输部。

需要注意的是,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元旦施行。由此“住建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早已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

三、废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啥目的?

业内称废止旧办法为改革铺路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运输部已经公布的工作计划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被列入因改革要求需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之中。

业内认为,废止过时的旧规定,可能是为出租车改革铺路,让出租车司机头疼的“份子钱”、出租车经营权的地域限制等有望出现调整,而民间呼声很高的互联网约租车(专车、快车等)或将迎来合法落地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同时,旧规定的废止也意味着出租车改革和网约车管理两个新文件即将出台实施。“先废止已不适应形势的旧规章旧制度,这就说明两个新文件出台的时间已经不远了。”长期关注专车管理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

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新办法出台之后,无论是网络约车还是出租车,在管理上都会更加规范,减少出行的灰色地带。

四、新措施可能包括哪些内容?

刚结束的全国“2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将尽快出台。此外,施行一年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将修订。

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针对网络约车,官方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络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规范网络约车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是否有影响?记者昨日采访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方表示,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已有18个年头了,很多条款已与当下不相适应。而目前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时没有影响。《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于9月21日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1月1日起施行。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除后,必然会颁布新的管理办法,新办法或对现行条例有比较大的影响。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还采访了几名的哥。被采访到的哥们普遍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废止没有太多“感觉”,但都相当关心下一步将出台的新办法。刘师傅说:“我只希望新办法出台后能给出租车行业更多好政策,更多地关注司机的切身利益。”王师傅则更关心未来新的办法对网上约车、专车等的态度。对他个人而言,他坚决反对放开网上约车、专车,“这和黑车有什么区别,如果需要更多出租车可以通过合法的扩容解决。”

经济合同 篇2

一、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当前,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合同管理主要存在这些风险:

(1)书面经济合同未正式签订。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书面经济合同极为重要,是利益相关方约定的重要凭证。然而,一部分企业对合同签订不够重视,仅仅通过口头协议、电话或清单予以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2)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企业虽然能认识到经济合同的重要性,但对合同内容、签订要求及规范性认识不到位,进而出现约束不明确、条款不全、责任不清等情况,易引起相关利益方的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3)经济合同履行监管不到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是,诸多企业并未做好合同履行监管工作,没有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的专门制度及机构,很难规范合同签订,也无法有效监管合同的履行[1]。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对策

1.强化培训,提升认识

为提高企业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度,应对企业相关人员,尤其是管理者进行系统、全面的合同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认识度。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应积极学习经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知识,认真研读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措施和方法。在合同签订、管理中做到合法合规,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对于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而言,应在业务培训基础上,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应积极学习经济合同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知识,包括风险产生机制、风险类型等,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通过理论和技能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进而提升经济合同管理水平。此外,从业人员还应积极借鉴和学习他人优秀经验,扩充自己的思路[2]。

2.健全机制,明确任务

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应明确各部门责任,并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做好自身各项工作,并加强合作一同防范合同风险[3]。首先,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人员,让其担负经济合同管理的工作,同时还应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其次,应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具体细化到各业务部门。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各部门参与进来,完善和规范合同,以形成多部门参与的经济合同风险防范及管控机制。

3.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因企业所在行业的差异,使得业务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进而也使经济合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异。为确保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应做好这几点:一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经济活动相关制度,需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制定适合自身经济合同管理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来明确人员配置、人员职责及相关部门的权责。二是应强化合同用章管理。经济合同用章是企业签订合同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具体凭证,应设专人专管,实现专章专用,以规避合同用章滥用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三是应制定企业对外合同签订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对于此方面的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范授权及审批等行为,以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4.加强审核,强化监管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核。首先,应对合同签订中对方资质和实际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经营业务、经营状况、签约资质等方面。其次,应对经济合同的文本格式进行有效审查,以确保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标准,保证基本内容、条款完备。再次,应对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审查,应保证合同条款无违法违规的情况,各条款间不存在矛盾,且语句要清晰无其他语义,标点符号应用规范和准确等。最后,应加强对外合同签订依据审查,以保证合同符合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确保合同的立项、资金构成等有足够依据。另外,还应对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及时有效掌握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或不足,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合同如期合法有效履行,可有效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三、结语

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复杂而又繁琐,但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稳定发展。因而,要充分认识到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给予足够的重视,落实好各项管理工作。企业应树立合同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建立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同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职责,促进合同管理能力提升,进而有效防范和规避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经济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措施;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

(三)推行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四)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经济合同即生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发的统一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济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制合同文本的,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合法证件。

代订经济合同,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在委托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的标的、期限、租金的数额或比例,以及交付期限、租赁前债权债务和亏损的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标的、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承包前债权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对国有企业还应明确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值及增值,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联营合同,应明确规定联营项目、建设规模、联营期限、投资总额、出资期限和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亏分配比例及风险的承担、期满财产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定金。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30%.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为欺诈,应当追究保证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鉴证的合同应当报鉴证机关备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经济合同,不得转让。

第三章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协助检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改进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合同当事人的有关资信情况,建立档案资料,接受咨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合同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公正处理。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鉴证。下列重要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需要鉴证的,应当办理鉴证: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四)交易会(包括展销会、订货会,下同)中签订的合同;

(五)化肥、农药、种子合同;

(六)其他重要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会中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主办单位举办交易会,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举行。交易会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对参会者资格进行审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冒充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

(四)无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非法为他人提供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或利用已失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九)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封存或扣留货物;

(三)通知银行冻结或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保存价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查询、冻结、扣划经济合同当事人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擅自印制、销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注:根据豫政(1998)16号通知将第二十五条罚款内容修改为“并可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交易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举办,并可以对主办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根据豫政(1998)16号通知将第二十六条主办单位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主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属于第(一)至(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所骗款物,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注:根据豫政(1998)16号通知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修改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二)属于第(五)项所列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属于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被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收回牌匾、证书,通告批评。

第二十八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包庇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当事人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房屋买卖、期货、融资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交易会中订立的经济合同和其他重要经济合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 篇4

一、合同管理的部门

1.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1.2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提供各类格式合同,检查合同订立人资格,审核合同条款,督促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台帐,向主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1.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具体业务仍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各司其职负责洽谈,法律部不作干预。

1.4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对外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的经济合同,均应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经集团公司主管总裁书面批准的可除外,但其管理仍应纳入本办法之内。

二、合同管理办法

2.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应确定1~2人为经济合同订立人,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后,作为授权代理订立经济合同的合法依据。

2.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经济合同订立人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法律部变更备案。

2.5全部经济合同,我集团公司方应按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法律部,另一份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该业务部门负责经过法律部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2.6各类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由法律部提供,未尽事宜(补充部分)由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按业务特点补充,但应征得法律部对其合法性、安全性的书面认可。

2.7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均应由其明确的合同订立人对外按本办法签订,法律部审核条款后,送该业务主管总裁签字认可,总裁办公室凭主管总裁的认可签字给予盖章。

2.8总裁办公室建立经济合同盖章登记台帐,实行登记管理。

2.9法律部对全部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未经编号的经济合同,未经登记的经济合同,集团公司可不予认可,并作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10各类经济合同的变更,亦适用上述办法。

2.11财务部按经济合同规定付款,法律部有权建议财务部缓付,拒付款项,主管总裁批准后,财务部应予执行。

三、对经办人员的`奖惩

3.1对本办法提出合理建议,对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2对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变更意见,使集团公司获益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3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整改。

3.4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惩罚。集团公司将依本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3.5对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对外订立经济合同,隐瞒真相诱使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诱使集团公司盖章,法律部负责调查取证,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其它

4.1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代码),税务证(税号)应作为合同附件。

4.2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往来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均应作为经济合同附件。

4.3履行经济合同时,我方发出的全部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事涉经济合同的变更履行,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作订立合同办理。

4.4经主管总裁批准,由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经济合同,也适用本办法。

4.5经分管总裁批准的非标准(非格式)的各类经济协议,由法律部根据主管总裁的意见另议。

4.6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附件,主管人员批示,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属合同归档内容。

经济合同 篇5

为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可并处: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 篇6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交易行为及合同管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3.1 合同

本程序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2 合同管理

本程序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盖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全过程的管理。

4 职责

4.1 规划计划处

4.1.1 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起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程序文件,经过批准后组织实施;

4.1.3 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结算付款审查;

4.1.4 负责公司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指导所属各单位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

4.1.5 负责参与公司重要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

4.1.6 负责办理需呈报股份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4.1.7 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1.8 负责公司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4.1.9 负责按规定保管、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4.1.10 负责上级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2 相关部门

4.2.1 生产运行处、管道处等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业务合同的专业、技术审查;

4.2.2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HSE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所涉及的HSE相关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

4.2.3 财务处

负责合同的经济审查,审查合同结算条款的合理性等。

4.3 所属各单位

4.3.1 贯彻实施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经济合同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合同分期履行时间、运输方式等,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需要审查的合同的具体标准和审查合同的具体分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询问;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合同管理员,并在其协助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单位,应同时由县、市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汇总逐级抄报到商业部法制机构。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凡能就地进行调解的合同纠纷,应当就地调解。

第二十五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双方共同上级委托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分属两个省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或同一省内没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方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被诉人的直接上级直至省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也可以请求商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机构对其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订立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执行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拒绝签订,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凡不使用或不检验《授权证书》签订合同,或者发放、使用《授权证书》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如因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到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被处赔偿、罚款的;

(四)合同承办人员丢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追究违约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合同管理员由于疏于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授给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 有关处分、奖励的决定和执行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商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经济合同 篇8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

3职责和权限

3.1

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3.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4工作内容

4.1

劳动合同的签订

⑴新招聘的各类员工,应聘合格,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类别和年限,依据招聘书和岗位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⑵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岗位人员还应签订竞业协议;

⑶管理、技术类岗位员工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⑷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应遵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

4.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条款中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岗位变动、薪酬变动等,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应在合同文本的附页中记录。

4.3劳动合同的解除

⑴试用期内,新招聘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

⑵合同执行期间,员工有违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⑶员工也可因某些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⑷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条款给付公司赔偿。

⑸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或告知方式通知对方。

4.4劳动合同的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如双方均有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

⑵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终止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4.5工作时限

经理办一般应在应聘合格者正式进入公司30日内组织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检查确认

5.1总经理承担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主管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5.2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5.3经理办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6要求

6.1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应聘人员正式进入公司后要及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6.2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6.3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6.4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附则

7.1本规定所有条款及未尽事宜,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

7.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经理办负责解释。

7.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 篇9

受聘人员:

新世纪幼儿园因工作需要,聘用 为本园 ,担任 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聘用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聘人员的义务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努力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 聘用单位的义务职责:

1、组织安排受聘人员积极参加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进修等活动。

2、保证受聘人员享受有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学习、民主管理、政治荣誉等权利。

三、受聘人员劳动报酬:聘用期间月工资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所规定的条件的';

2、受聘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遵守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

七、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九、本合同于年 月 日签订,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用单位(盖章):

受聘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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