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观后感
发布时间:2024-07-04 法律知识观后感2025法律知识观后感精华十篇。
博览群书是好的,博览好电影也是我们提倡的,一部影片带给自己的感悟和人生道理,往往要用观后感来记录,写观后感时要把握文章精髓,才能表达真挚的情感,您一定也想了解怎么写好作品名的观后感吧?就“法律知识观后感”这个话题编辑想分享一些自己的看法,下面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1
我读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后,受益匪浅,这14篇短文虽然字数不多,但却是用千言万语也表达不完的。
其中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热血江湖,走火入魔”。这是讲了米亮的故事:他本来成绩就差,买了电脑后就玩游戏,经常通宵。所以成绩更差了,电脑被没收了,他就和无业游民进网吧、偷盗,就因为自己一句话:“愿用青春赌明天,潇洒走一回。”而断送了自己的青春。
是呀,网络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也许能给你带来知识,让你金榜题名;也许会让你成绩一落千丈,视力下降,甚至家破人亡。而现在,电脑多半是被人看成了娱乐工具,是游戏全能王,因此,在网吧里,多半的人影是学生,而进网吧不是查找资料提高成绩,多数是网游。
人人都紧盯着屏幕,想给敌人致命一击,想当战场雄鹰,画面不是魔兽争霸就是CSOL——反恐精英、CF——穿越火线……各个都狂乱地按着鼠标,傻乎乎的大笑起来,因为他们“赢了”,当他们懊悔的低下头时他们一定是“输了”,或是犯罪了。游戏越出越多;游戏公司、网吧像“毒品”,遍地开花,到处都有,怎么也关不完,倒是像春雨过后,竹笋般冒出,他们的目标只是一味的向学生要钱并带他们走向无底深渊、犯罪的道路、监狱;所以,随之增长的自然少不了死亡、生病、犯罪……
为什么不能健康、绿色地上网呢?为什么不打开网络中的成功、光明之门?各位同学们,或是有网瘾的人,请听我一句劝:请减少网游的次数,把学习、工作放在第一位吧!让网络成为点缀你生活、提高你的成绩的朋友吧!要学会合理利用时间,不浏览不良网站,不沉迷于游戏、网吧,做电脑的主人,不要做电脑的奴隶!
有一句话是每款大型网络游戏中的片头词,或是在进入游戏时的温馨提示:抵御不良游戏,拒绝盗版游戏,注意自我保护,谨防受骗上当。适度游戏益脑,过度游戏伤身,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这句话虽然字数不多,可是这确实每个眼中含着泪光的家长、老师都扯破嗓子高声疾呼的,“孩子们,放下你们的鼠标,停下正在敲击的键盘,改邪归正,重新回到学校,成为我的掌上明珠吧!”
法律是一把光明剑,用它将黑暗、平穷、疾病砍断,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健康、利益,引导我们走向成功的大门,伴我们走向成功!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2
在暑假里,我阅读了一本叫《小学生法律知识》的书,阅读后才知道不仅大人要懂法律,而且我们儿童也要了解法律知识,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切身的利益,。比如说人人都要遵守的《通路交通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想不到有这么多的法律跟我们儿童是息息相关的。
在《通路交通安全法》中明文规定:第一方面是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上、下车不要拥挤;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等等。第二方面是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靠右侧靠边行走;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等等。
里面涉及到我们儿童的法律知识实在是太多了,我没有想到这些生活常识,不仅仅是家长和老师的叮嘱,而且都属于法律知识。
通过读了这本书,我认识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从今以后,我们儿童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3
2009年12月4日,陕西省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决赛在陕西电视台播出。学校组织在学生**后写了观后感。读完后,我感慨万千。青少年需要知道多少法律知识和多么重要!
法国启蒙大师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律师事务所禁止的任何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这一权利。“可见,人们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向中国共产党学习,掌握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表现问题的实质是法律效力等级问题。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法律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17岁的李海刚和16岁的王鹏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他们的学习也一落千丈。整天泡在网吧里,很快和社会上的坏人混在一起。一日晚,俩人在上网时,由于缺少上网费用,就伙同他人将某中学耿某、冯某拦下,强行搜光了两人身上的钱,并跟随两人住处继续实施抢劫。
抢劫后的75元大部分用于上网。之后李海港和王鹏相继被**逮捕。他们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
并处罚金2000元。
李海港和王鹏的后果是极其可悲的。因为上网,只需75元就可以让他们坐3年牢!法律对我们很重要。如果他们当时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就不会产生今天的结果。所以我们尤其是青少年,更要懂法,守法。
不然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法律并不是那么神秘。它只是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规范人们的基本行为。他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交通为例,步行似乎是最简单的事情,但仍有法律规范我们。
比如说,红绿灯。这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有多少人敢说他们出生时没有违反过一次呢?所以说,法律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
我们不能因为一步不小心就发生不安全事故,这是极不值得的。事实上,守法并不难。只要我们从小处着手,这些事故就不会发生。中学生需要遵守的也很简单。只要我们听家长和老师的话,我们就应该遵守中学生的规则。
但反法更简单。如今,不仅孩子们迷恋网络,许多成年人也沉迷于网络。事实上,网络不仅促进了未成年人进入犯罪道路,也影响了我们的身心健康。这是多么可怜的事啊!我们不能被虚拟世界的幸福所牵着鼻子走,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的危害性,我们短时间内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终生遗憾!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如此和平稳定。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基本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我们应该感谢法律给我们带来的良好环境,并努力遵守法律。最后,让我们学习,遵守,使用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4
标题:未成年法律知识讲座观后感
200XX年XX月XX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未成年法律知识讲座,这场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启发和教育。通过讲座的内容,我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预防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讲座详细介绍了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我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人被视为未成年人,其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生存权、健康权和受到虐待、歧视、贩卖以及剥削的保护等。这让我深刻意识到,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有义务不仅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关心和保护其他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讲座还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进行了分析。我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成年人是有所区别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其被逮捕、刑事处罚,同时也可能影响到他们的学业和未来发展。这些后果不仅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也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切实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
最后,讲座还强调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性。预防是比惩罚更重要的举措,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着手,防止未成年人陷入犯罪的境地。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规范的行为准则。同时,我们个人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未成年法律知识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我深刻意识到,法律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主动学习并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作为未成年人,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举止,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法律的引导下,发挥积极的作用。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成效。让我们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5
从前,法律知识对我来说是陌生的。但是,自从我读了《小学生法律读本》之后,便受益匪浅,使我对法律有了许多新的认识。这本书通过一些小故事生动地告诉我们一些法律知识。翻开书本,丰富多彩的内容映入眼帘。在第十七讲中,好学生小芳因为沉迷于网络,慢慢的,小芳学习的时间越来越少,在电脑前面玩游戏的时间越来越多,视力越来越差,身体抵抗力下降,经常生病学习成绩也从前五名下降到了二十名后。可以想象,如果不正确上网,适当地控制上网时间,就会走火入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第十八讲中,活泼好动的小华在游戏机房由于好奇心吸了毒。
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也没心思上学了,甚至开始骗低年级同学的钱。可见毒品的诱惑有多么强大,让一个天真向上的学生从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生活中,我们也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比如过马路红灯停,绿灯行;小学生不能进网吧等娱乐场所;不破坏公物等等。亲爱的同学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与法同行做一个守法、学法的好少年,快乐成长!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6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掌握的一点信息中,关于哈特生活的叙述并不多,但我们也可以从这里一瞥哈特的世界。哈特()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著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不难断定,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哈特未来的成功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当哈特成为法理学教授的时候,人们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个世纪几场最伟大的法律理论辩论联系起来。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这些对手不仅取得了自己的成绩,也给哈特颁发了学术桂冠。
在哈特的整个学术生涯中,他从未离开过这场论战,这场论战升华了他的造诣,并逐渐使哈特的理论体系化。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鉴于争论对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些法律专家的峰会。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7
酒泉四中九(15)班喇燕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习俗、宗教和纪律一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了适当的保护。
这次,我读了一本法律知识的书。里面的知识都是关于法律的。这是一本让中小学生了解、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好书。小故事里的主人公都是一些中小学生,深刻的描写了21世纪青少年犯法的动机及做人的道理。
最让我记忆犹新的是第十章“偷盗易成瘾,后悔别莫及”。故事的主人公丁丁很穷。有一次,一位同学带了一块带香味的橡胶。同学去玩的时候,丁丁把橡皮放进书包里。忙于生计的父母无暇顾及孩子的思想和学习。
以后,他们班经常少东西:不是少了钢笔就是丢了一把长尺……当丁丁看见同学去游乐场玩,总是羡慕不已,总想自己也能去一次,丁丁终于抵挡不住玩的**,心里又出现了歪心思:去偷一家小超市,因为这家小超市一般是女老板一人在,钱就放在靠近门口的抽屉里。
那天放学后,丁丁来到超市。不出所料,只有女老板在场,顾客也很多。丁丁绕了一圈。当老板不注意时,他打开抽屉,正要拿。男老板抓住丁丁的手。丁丁的父亲被罚款500元。丁丁也受到了严格的教育。
这些深刻的故事,不仅能让中小学生了解法律、了解法律、合理运用法律,而且能让中小学生关注法律。其实,法律是如此严格,你不能走错一步,这会毁了你一生的幸福!“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
所以我们现在必须从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开始。今后,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8
我以前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不关我们孩子的事。直到我看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后,了解了很多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知识,才发觉法律一直在我们身边,如果想要让自己健康快乐地成长,学好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
通常有些学生喜欢取笑别人的名字。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又比如说:
爱国爱校、尊师重教,既是一个好学生应有的道的品质,也是守法的体现。
书里还提到了,要健康上不沉迷。的确是这样的。现在网络很发达,很多孩子都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这对我们影响很大。
我也是玩游戏忘了时间,经常为此挨骂。读完这本书,我知道原来的伤害不仅仅是这些。年轻人的思想还很不成熟,辨别能力低,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容易上瘾,导致视力下降,身心健康;容易上当受骗,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
络脉犹如一把双刃剑。他们可能给你带来知识,也可能使你的成就一落千丈。作为一个学生,我们不应该违背父母和老师的劝阻,我们不应该放弃学习。如果你每天都沉迷于游戏,未来的结果一定是可悲的。
这本书告诉我们一些保护自己的方法,比如不吸烟、不喝酒、不吸毒、不沉迷网络、不打架、不赌博、不看坏书、不进酒吧、不买彩票、不进舞厅等。一切不良的行为要远离。
让我们点亮心中那盏法律的明灯,要从小学法、知法,从而慢慢的懂法、守法。如果我们学好了法律知识,就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害,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对我们的成长非常重要。
法律知识对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它是如此的深刻和难以理解。但是,《法伴我成长》知识读本,让我对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书中通俗易懂的内容,给我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律知识课”
这本书例举了中小学生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我一打开这本书,书中简单易懂的内容就会深深地吸引我的目光,让我乐在其中。《识别坏人有“慧眼”》中的小威,他遇上坏人绑架后,就假装什么也不知道,使歹徒认为他不怀疑,从而放松了对他的看管,让小威逃脱成功。《早恋是个大陷阱》中,小芳和大为早恋,导致小芳学***,最后小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与大为分手,开始了新的求学旅程。
还有好多的故事,个个都值得我去深思,去体会。我们应该用法律**来制止悲剧的发生。作为一个小学生,我们经常说,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纪律,这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现在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反法律就行了”,那就请你赶紧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灾难,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后悔呢?
所以我们现在必须从一个合格的小学生开始。今后,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个知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9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士,我深刻意识到拥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因此我近期阅读了一些法律知识相关书籍,以下是我的观后感。
首先,通过阅读这些书籍,我了解到法律知识不仅是专业人士的必备技能,也是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掌握自身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行为违法。同时,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抵制非法诈骗、侵权等行为,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其次,阅读这些法律知识相关书籍,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庄严和严谨。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的财富、名誉、地位如何,法律都要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严格规范,注重程序和公正性。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够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人们对法律充满信心,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裁决。
此外,阅读这些书籍也让我明白到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和艰深性。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复杂的学问,解决实际问题也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况和变化。因此,我们需要更深入细致地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思维能力,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际情况。
总之,通过阅读这些法律知识相关书籍,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公民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艰深。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知识观后感 篇10
这次,我读了一本法律知识的书。
这里面的知识都是关于法律的,这是一本能让中小学生知法律、懂法律、用法律的好书。小故事里的主人公都是一些中小学生,深刻的描写了21世纪青少年犯法的动机及做人的道理。最让我记忆犹新的是第十章“偷盗易成瘾,后悔别莫及”。故事中的主人公丁丁因为家境贫穷,有一次,同学带了一块带香味的橡皮,当同学去玩的时候,丁丁顺手把橡皮放进了自己的书包。忙于生计的父母无暇顾及孩子的思想和学习。
以后,他们班经常少东西:不是少了钢笔就是丢了一把长尺……当丁丁看见同学去游乐场玩,总是羡慕不已,总想自己也能去一次,丁丁终于抵挡不住玩的诱惑,心里又出现了歪心思:去偷一家小超市,因为这家小超市一般是女老板一人在,钱就放在靠近门口的抽屉里。那一天放学后,丁丁来到那家超市,果然只有女老板一人在,而顾客也很多。丁丁绕了一圈,趁老板不注意,拉开了抽屉,正准备拿的时候,男老板一手抓住丁丁的手,丁丁的爸爸被罚款500元,丁丁也受到了严厉的教育。这一个个深刻的小故事不仅能让中小学生知法律、懂法律、合理用法律,而且还能使中小学生重视起法律。其实法律也就是那么严密,不能走错一步,这样会毁了你一生的幸福!“一失足成千古恨”。
长大后想成为一个社会有用之人,必须从小就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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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后感
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法律观后感”的文章,这部优秀的影视作品不仅让我们受益匪浅,还能直击人心,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看完后,我们可以和别人分享自己的观后感,撰写观后感能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才能写好关于作品名的观后感呢?
法律观后感 篇1
以正当程序促司法公正
郭佩法律工作室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这本书的作者,丹尼勋爵,1899年出生在英国汉普郡的一个小企业家庭。
他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他以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身份退休。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师践经验。为了追求自由与进步,实现公平与正义,丹尼勋爵对英国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特别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享誉世界的学者。他是来自国内外数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也是伦敦三所著名法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
促进审判和调查的公正进行,适当使用逮捕和搜查,顺利获得法律援助,消除不必要的拖延。本书共分七章,其显著特点是以案例推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但这种差异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结合本书的内容,作者将在读完本书后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这篇文章中,丹尼勋爵列举了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侵犯证人等藐视法庭的行为,并界定了藐视法庭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的攻击和批评时,不能以藐视法庭罪作为维**官尊严的手段。他们应该正确区分藐视法庭和行使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
笔者从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入手,突出司法工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指出司法工作必须神圣、权威。正义取决于信任。只***每个人都能在程序中得到公正审判,才能获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藐视法庭罪是为了保障法庭的尊严和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作为一个司法场所,法院和法院,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院的布局、天平法院的会徽和法官的长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个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公民权利。我国也是如此。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公民。法官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审判当事人的辩论权、宣告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观后感 篇2
罗正峰*** 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法律的概念》
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阅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法律有了新的理解和不同的理解。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家庭或事物类别只有模糊或混乱的概念,那么一个告诉我们一些属于家庭的东西的定义将不会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形式的定义是无用的,因为没有一种熟悉和容易理解的法律作为其成员的一般类别。在法律定义中,我国法律定义方式最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的一般族。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
《法律的概念》提醒我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则)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认识大象一样,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理解“物质”、“存在”、、、、、、
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关于三个法律定义存在争议问题的一个理解。
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或“不正义”,而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像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的确,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批评法律调整方面,正义占有最为显赫的地位,然而,重要的是看到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片面,法律和法律的实行可能具有或缺乏不同类型的优点。
哈特认为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加大其在实践中的更有说服力,必要引入一些因素,它们不是由命令(order)、威胁(threat)、服从(obedien-ce)、习惯(habits)和普遍性(generality)这些构成,而是“正义”与“公平”。因为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看到大部分使用正义和不正义词语的批评几乎都能够对应地以“公平”(fair)和“不公平”(unfair)的词语来表达,正义的特征及其与法律的特殊联系就开始出现了。
公平显然不同与一般的道德范畴,在社会生活的两种环境中谈**平是有意义的。其一,我们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人群体被对待的方式,以及某些负担或利益在他们之间的分配。所以,典型意义的公平或不公平就是“份额”。
二是某种程度的侵害由人作出从而补偿或赔偿请求被提出来的时候。当然,它们并不是唯一一个用公正或公平的语言进行评价的环境。
我们不仅言及分配或补偿的正义或公平,而且言及法官公正或不公正,言及审判公正或不公正,言及某人被公正或不公正地宣判有罪。一旦正义在分配和补偿事务上的最初适用得到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派生用法即可说明。
在我看来,司法对法制的要求始终存在。如奥古斯丁所说:“没有正义而充斥着强盗团伙的国家是什么?
”但是正义问题毕竟与法律总是有很大的不同。“以正义为名进行的批评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适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评论为正当或不正当。”
正义标准是一种更为严格的法律标准,是一种难以达到的标准。“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
最有问题的是,司法标准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我们从适法的正义或不正义问题转向用正义或不正义的术语对法律本身进行批评时,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本身不能确定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因为正义与否要联系具体的情况,而这对法律来讲是过于复杂而无法做到的。
不仅如此,“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变化的。”
说道这里我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正义是道德构成的一部分,所以说道正义必然离不开道德,而正义又是道德的基础,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这样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被人们说遵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而正义正是这些道德底线的一个支点,正因为有了这一支点,法律才会被认可,虽然说正义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正义的法却是一切良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说要想真切地了解《法律的概念》我觉得法律的正义和法律的道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
读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使我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更深的认识,而其中关于正义与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有了一个更近一步的认识。具备正义的法律可能未必是一部良法,但是我认为一部良法所必须具备的正是“正义”。 在这我觉得自己真是受益匪浅,获益良多,至此我才认识到自身对法学的认识尚未肤浅,还没达到深入理解研究的程度,还需继续努力,希望对法理的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同时谢谢老师教导!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09法一
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法律观后感 篇3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一】当今社会,法律在大部分人眼里只是一种功利性的工具,只有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会去运用法律,可是法律不该只是一种工具,更应该是一种文化,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历史的结晶,是文化的结晶。
梁治平先生认为“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意义之网“,把文化视为一种符号学的概念。法律被认为是人类生活的人造世界的一部分。它不仅能解决问题,而且能传达意义。因此法律该是一种文化的象征。
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可以扩大我们的视野,同时让我们的法律带动人民,让人民不再简单地把法律当作目的性很强的工具。就是不断丰富我们的法律,使法律在文化上得到完善,更好地造福于我们的人民。法律是维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它不应该被公民忽视,而应该得到人民的尊重。
我认为,文化的作用是文化以人民群众喜欢的方式潜移默化的深入人心,这是文化的特别之处,而法律可以成为人民的信仰,更可以成为一种文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让公民去打心眼里的接受,去积极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二】比较,我们平常的理解是就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而在梁治平先生编著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中的《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一文中,根特·弗兰肯伯格将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重新阐述比较的另一个世界。批判比较,即作者放弃了普通人的惯常观念,在法律环境的语境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比较法的王国。
这篇文章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作者深邃的语言技巧,他能让一个门外汉在短时间内用逻辑思维去理解如此深邃的内容。再者,作者能适当运用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和比拟让读者更加深入理解文章的内涵,就是所谓的深入浅出——内容很深刻,措辞却浅显易懂。这一点是极其难得的。
文章开篇就拿比较法和旅行类似,**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而引出在法律文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达到比较法的终极目标——改革和改善法律、推进正义并且使人类命运更美好。因此,法律教师和学生,以及学者如何平衡新旧知识,如何在拓宽距离的同时区分两者的差异,从而重新审视和超越它们。
此外,在解读文化或法律时,作者还阐述了种族主义与非种族主义,以及在严肃的法律比较研究中如何演绎所有可能的法律领域中最合理的制度。
尽管比较法存在民族中心主义、认知控制的偏见以及灰姑娘情结,但比较法“存在即合理”就说明它的效用于人们于社会而言是有它不可替代之处,并在以后的法律发展中不断地修正。
作者独特的视角给我带来了另一种比较景观。通过阅读,我被鼓励更多地了解和重新思考我自己的文化和法律教育,相信它将对我未来的法律研究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感【三】自大学接触法律起,至今已走过四个年头,对法律的认识也从懵懂走向成熟。然这些认识仅局限于一些肤浅的感知。近日读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顿觉视野开阔,受益匪浅。
事实证明,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魅力。现在,我将从礼法文化的角度谈谈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思考。
中国古代法律本质上是礼法的混合体。《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有这样一段话:“它只有一种判断标准,那就是善与恶,善所以讲应当,恶所以有禁忌。
而所谓法律,实际只是赏善惩恶。因为这样的性质,它实际上是包罗万象的。全部的社会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其中。
”我觉得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最真实的写照,也是对其礼法合流特征最形象的描述。这种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中国人有一种追求和谐生活的情节,在这种情节的作用下,古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所有的问题都“翻译”成道德问题,道德的判断标准也因此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人和谐思想的形成,与统治者的统治策略密不可分,他们将自己的统治思想逐渐灌输给民众,让民众接受、认可,从而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思想,民众就理所当然的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做事,这种方式成为巩固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最佳土壤。自古以来,统治者都深谙民众的心理,他们更倾向于用民众内心的力量来规范其行为,而较少的采用严刑峻罚来强迫民众接受其统治思想。当人民不是慑于**而放弃自己的主张,而是出于内心的认识与信念自觉自愿地“否定”自己时,统治者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思想影响下,道德成为实现统治阶级目标的最有力的**。事实上,礼仪是由许多道德规范构成的最普遍的秩序之一。它是最强大的道德**,也是统治者的法宝。
夏商礼仪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衣、食、住、行等。周代礼制的内容更加复杂和系统,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周礼内容虽复杂,但基本原则只有两条:
“亲亲”和“尊尊”。到汉代,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朝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出现在审判中,从而使汉朝司法审判由原来的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转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仁义实行二元审判。到唐代,唐统治者继承中国“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继续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统治思想。
至宋元明清时期,礼制的作用更加突出。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思想贯穿统治阶级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财产纠纷方面。“处理民间词讼所适用的法律是极富弹性的。
这一方面是因为,站在特定的道德立场,会认为这类纠纷纯系薄物细故,因此较少法律上详尽地规定而交地方官自理;另一方面是因为,着眼于礼法秩序,处理民间词讼,官司通常无须法条亦可以胜任。事实上,在许多案件里面,法官并不或很少援引令条,对他们来说,处理这类纠纷只凭古往圣贤的教导和自己的生活经验即可游刃有余。因为他们所要的,终究不是理清财产关系和维护财产权,而是使‘天理人情,各得其当’。
”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中的这个观点,我觉得是对礼在解决财产纠纷中重要作用的最有说服力的论证。
然而,生活中不仅有财产纠纷,还有许多其他纠纷。因此,礼不能总是与法相协调,甚至有时会出现礼与法的冲突。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唐武则天时,一位小民得罪了小肚鸡肠的赵县官,不幸的是,这个小民某日犯了点事,赵县官便抓住这个机会,将该小民问斩。小民的儿子小徐知道赵县长作恶滥用职权,遂为父亲报仇,将赵县长杀害,并将其碎尸万段。小徐也不含糊。杀人后,他冲向**,表示愿意等待。
不过,对于小徐的**有两种看法。一是罪犯太残忍,不能犯罪,必须严惩;二是小徐为了替父亲报仇,应该从宽处理。最后,解决办法是:先斩小徐,弘扬国威,然后再表扬小徐一番,彰明“礼孝”。
本案便是礼法冲突最严峻的体现,一方面要弘扬国威,保证朝廷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要表彰小徐的孝心,因为“孝”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统治阶级统治思想的最基本元素。“忠”、“孝”之间的抉择,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措施,更有可能因抉择不当引发不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事件,故其也是关于法律价值的抉择。正如刘星在《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所述,“古人已在挑明,法律规定的深层价值需要抉择,需要照顾周全,可是人们还是不能逃脱‘左右不是’。
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是根据情况和原因权衡细节。法律有的时候,确实不能太过一致,一把尺子砍其一切。今人爱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在法律的价值抉择里,依然是有意义的。
”通过以上思考,我可以得出一点结论:无论是“礼”、“法”之争,还是普通的民间纠纷,统治者最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维护礼法秩序,从而巩固其统治地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统治者必须在做出抉择时有所牺牲,哪怕这种牺牲要求某些人付出生命,也不得有丝毫含糊。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得到我们同意的东西,我们必须忍受痛苦,放弃其他东西。这种选择不是对是错,但往往会让我们面对各种尴尬的局面。因此,对于礼法合流还是礼法分立,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的角度看,我十分赞同“礼法合流”。诚然,礼法合流在当今法治社会是不可取的,与现在倡导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更是违反“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主题。但是,从古人的角度看,“礼法合流”却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
其一,古人并没有像我们现代人这样的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机会,甚至,大多数平民连接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若是制定出一系列法律要求他们去遵守,成本会比较大,而达到的效果却不一定能让大家满意。其二,中国的古人普遍有一种厌讼心理,他们更崇尚的是权威。
在遇有纠纷时,权威的族长或长者的话语可能会比法律更有说服力,也更容易被认可。在家长制的统治方式下,家长的权威在潜移默化中被灌输进每一个家庭成员心中,并且,大家都对这种权威有一种深深地信仰。其三,礼法合流,是将大家所认可的部分道德准则、风俗、***与法律融合,其实质是用法律化的礼来治理国家,并不是说单纯的依靠礼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规范也是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的。
其四,礼更容易为人们所熟知、所认可,而让人们去遵守他们通过内心确信形成的规范,比起那些陌生的、没有认同感的文字要更容易。而若单纯依靠法律去实现这一目标,即使最后会达成一定的效果,也会因为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使这一成果大打折扣。既然统治者的最终目标是巩固其地位,维护其阶级利益,那么,能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就是值得考虑,值得去实践的。
“礼法合流”可以达到这一目标,又何乐而不为呢?
诚然,以一个现代人的身份去思考古代的礼法问题,总会有些许缺陷,亦有些许不协调、不和谐,但我会“小心地避免一厢情愿地只在历史遗物中寻觅我们所向往的东西,却把完整的活生生的古代中国人的精神置诸脑后。我们将尽可能按照古代中国人活动于其中的意义世界去理解他们的生活。”
法律观后感 篇4
————观《法律讲座》有感
“人类法律,食物有规律,这是不容视的!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的确如此如果没有了法律弱者永远强不起来,永远也都是受强者欺凌的弱者,强者则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无法无天·······生在法制国度的我们处处需有法,时时需遵法,作为小学生的我们更应该让法律在心间常驻······
近期,我校师生共同观看了《法律讲座》 每个人都有如梦中惊醒 ,有所感触。如花一样的少年成了犯人,应在“路路”上打拼的少年因犯罪走入歧途。莫让悔恨伴青春,莫要当你后悔时方恨当初,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的所以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在视频里,在分析员口中,我们得知小学生,青少年的犯罪途径,犯罪心理看似变化万千,使人眼花缭乱。
但总结起来,实“千变不离其一”———小学生,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他们对法律“轻视”对法律如眼前云烟,擦身而过的轻风———视而不见,没把法律放在心头······
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以我们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
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因长时间的习惯,期间发生
“质变”使你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差生”, 最终后悔莫及······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别因一时,毁了一生。到头来只能悔吟道“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观后感 篇5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拜读了丹尼斯·罗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书,全书共十四章,分别从实体、程序和反思等方面论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会。然而,学习的目的不仅识系统地将知识装入大脑,而且是将其应用到社会中,从而影响或改变令人不安的社会现状。所以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想法其实就是如何从书本理论到实践运用法律。
因为社会和实践是我们直接接触的真实环境。
19世纪,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这可以归结为一个大胆的想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
奥古斯特·康德创立了社会学的概念,目的是创造物理社会学。埃米尔·迪尔凯姆也说,社会学是“物理习惯学”。人口的增长、工具革命的开始以及随之而来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灾难,使人们有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究竟什么是人类苦难的罪魁祸首?怎样才能改善人类的生活?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从一开始就具有批判性和社会变革性的特点。
批判与社会变革是孔德、涂尔干著作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更是如此。
众所周知,社会学是有关社会的学说,换句话说,只要他还涉及社会环境中的其他人类,他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的学说。如同昂格尔在其书中第一章写到:“伟大的人物让其后继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当政治、艺术、思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就时,随之而来并从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会有一种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无所作为的感觉。
”社会学对社会的许多概念和主流理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理论社会学的研究任务是勾画思想坐标。换句话说它将不断地根据调查数据检查其社会理论是否与社会现实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论研究和分析仅仅以其所拥有的调查资料为限。
在社会学领域,由于人的思维结构,有没有可能有一种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理解?实证主义的基础在于对促进人类福利目标的理性选择;一种关于人性的心理结构,认为他的动机只源于幸福或同一个家庭对各种生物的影响。新实证主义者声称有一种不受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影响的理解。
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应用到我们所做的所有法律社会学调查中去。
如同作者丹尼斯罗伊德在书中说到:“随着工业革命的刺激与资本家企业的勃兴,个人主义已不再是一种哲学或心理学上的教条,它发展成一项政治与经济上的口号:自由放任。
这一口号已成为许多法律和社会思想的基础。”社会理论的困境表明我们是踩在许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会理论。社会理论是对社会的研究,它最早出现在孟德斯鸠及其同时代人及后继者的论著并在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达到了顶点。
古人的政治哲学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这意味着它远不止关心社会该如何组织,也不止想将其有关个人和社会的观点付诸实践,因这两者都可以是非常现代的社会理论。
法律社会学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科学领域,正在向世界许多地区扩展。而法律社会学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19世纪出现了法律社会学,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过,应是卡尔马克思,其次是迪尔凯姆、马科思韦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审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与法社会学的学科关系。
可以说,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是时代的呼唤。当今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主题相联系。
许多学者笔下的法律从根本上讲都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秩序和规范与传统社会之间的断裂,以及这一宏大的社会历史制度过程的制度与个人自由的紧张关系。
在罗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为第十章提到的“习惯”与“常习”。而且他认为习惯性练习是一种内在行为,没有任何义务或强迫感。“常习能不能转变为习惯,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种常习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会中享有特殊权力和权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
同时一项常习可以因为它显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为流行。……换句话说‘实际’的行为,逐渐演变成‘应该’去做的行为,最后可能变成必须去实践的行为。”然而,习俗、道德的哲学问题到底对于法律现实的作用有哪些?
对此,学者朱苏力关于“道德哲学到底有多少东西可以以回答具体法律问题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联系的方式提供给法律,对此我很怀疑。”罗伊德在书中写到:“即使以现代最进步的国家为例,……法律制度一定会溯及到一个与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况相似的时代。
”文化决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反作用于文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制度,把文化所内涵的因素以外显行为模式表现出来,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工具,由此对人们的行为以普遍化的方式进行指引。我想到了我国清末著名法学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说:“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
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的背景下,建设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教育体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国模式的现代教育体制。何谓中国模式。吴建华认为:
“中国模式”应当包含,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政治体制改革模式、对外开放模式、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模式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在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种战略目标和发展模式的选择,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
如果法学家的任务仅仅是在概念上和逻辑上整理成文法,使他们构成一个合理的思想体系,那么这种法学是不能恰当的反映法的本质和现实的。确切地说,这样的法律不应该是一门科学,而应该是法人的纯技术。因此,法人的任务是适用法律。
所以,罗伊德教授认为“司法”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创制法令,而仅仅是阐明现行法的真正内容,并且在疑义发生的时候,给予权威性的解释。当前,司法程序独立是一个热点和难点。法官亦同常人,无法使自己与他们所处的社群中的价值形态中隔离,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识的努力来保持公正或摒弃感情以消除这类因素的影响。
”庞德曾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的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
法律、社会和正义是法人的压力和任务。每个人都是这个时代潮流的一员。
法律观后感 篇6
在读了一本关于法律史的书之后,我读了推荐书目,首先吸引我的是这本书的名字。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我想这本书里一定叙述了迷人、丰富的中国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经过战争、岁月和外来文化洗礼后,焕发出新的生机的中国转型后的法制文化。我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晋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出版时间为2009年。
作者张晋藩,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务院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法律文化学会会长。
本书从多个角度研究分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认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述了现代法律的转型,勾勒出中国法律的古今脉络。
该书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历史人物活动与重大事件重叠,论述了法律的传统特征,具有很强的历史现实感和可读性。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也有随时间和事件的变化和转化,二者并不矛盾。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化的,不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特色。
但是,传统并不意味着颓废和保守,民族性也不亚于传统。传统是历史文化的积淀。它只能被更新,不能被根除。没有传统,民族文化的特色就会丧失,历史文化的积础就会丧失。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从这本书的第一部分开始,它谈到了中国法律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一样悠久。书中是纵向的介绍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结合我们现在所学的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横向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概括为四个发展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先秦的思想形成期。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法律思想中有着丰富的可继承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机遇,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景象,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范畴,诸如德刑关系、民本、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都在这一时期确立起来,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二个时期是秦汉隋唐的思想发展期。秦汉是期是封建制度进一步确立的时期,隋唐时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政治现实的需要实的不同学派的法律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
先秦法家法律思想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秦朝。然而,秦朝的迅速灭亡证明了法家法律思想的运用走向破产,继而走向沉默。进入汉代以后, 出现了 “独尊儒术” 的局面,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汉初黄老学派作为道家法律思想在汉代的表现形式,以其“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主张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吸收道家、法律、阴阳等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迅速发展,直至隋唐成为法律思想的主导。
第三个时期是宋明的思想完善期。这一时期,封建制度更加完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处于完善时期,其主要标志就是突出两条思想发展线索,一是与宋明时期的社会特点相适应, 出现了以张载、 二程、 朱熹、 王阳明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将新儒家融合儒释道,建立了更为精深的官方哲学,把儒家的德主刑辅、德治、礼治法律思想理论化、系统化;二是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出现了王安石、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完备的功利法律思想, 反对空谈性命义理, 并针对社会积弊提出了一系列注重功利、 崇尚法治、重视法律作用的思想,这也是法律思想完善的重要标志。
最后一个时期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反思期。这一时期,封建中央集权制度进入衰落期,资本主义萌芽于明中叶以后。与这种现实相适应,出现了一批首先对时代表现出觉悟意识的进步思想家,如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唐甄等,他们开始对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反思,对君主**和封建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这种思想是儒家阵营中进步思想家为适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法律主张,针对封建制度积弊,不能超越历史局限,而只能反思传统法律思想。这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必要阶段,也是一个积极的阶段。
书中提到的一些古代制度,即使到了今天,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第一章的提到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理学曾经认识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礼仪是当今的道德。
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引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为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这些都表明礼法互补可以促进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最重要的传统,也是中国法制最鲜明的特色。
再如以法治官,明职课责,在封建**制度下,君主为了有效地运用权力,控制国家和社会,并将其旨意付诸实施,是必要通过一个权力媒介,这个权力媒介就是官。“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和实现国家职能的具有人格的工具。”在我看来,现今社会也应用法律来约束中国的官员,让他们各尽职责,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
还有就是立法修律,比附判例。我国法律制度十分重视国家成文法,以法典为基本法律渊源,与大陆法系相当相似,而在案件裁判的适用上,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与英美法系有一定的共同点。但是中华法系是独树一帜的,有自己的鲜明的特色,这是由中国古代的国情、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是在解决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
就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互补与结合而言,它既是中国法制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法制的优势之一。
该书的第二部分是中国法律的现代转型,从西方文化的输入、传统观念的转变和中国法律现代化转型的开端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我影响最大的第二个方面是传统观念的转变。和以前学过的历史只是结合来看,变得有趣许多,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主罚并重p>
其中最感人的是从义务本位到追求权利的转变。权利义务是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是特权法,其特点是维持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这是由阶级制度以等级制度的形式决定的。
一方面,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节器,另一方面,法律又是特权者的保障。在当今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享有平等,义务履行平等。由此可见,近代以来,这样的转型已经适应了当今社会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近代的转型,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外发性,即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变迁的重要推动力是西学的输入;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以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责任感为支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以制度更新为思维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转型以“中体西用”为思想反应模式。
由于社会的发展从未停止过,法律现代化只是阶段性的,也从未结束。我希望通过更多的书来了解中国法律的过去和未来。
法律观后感 篇7
四是方便检索,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人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而这本书却弥补了这些不足,它把我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律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时间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实现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我们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p>
虽然这是一本看似浅显,但是我个人以为里面的内容还是对于平常老百姓相当得重要。于其自己盲目无知相关的法律,我们倒不如读一读此类的书籍。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同样可以竖立正确的意识。
其实,小小的法律有着深刻的意义。平时也许我们看似不经意间的举动通过法律角度来分析却绝对地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可以进行挖掘。人活于世就是要遵循着恰当的法律规章而活。
我们并不能够味了贪图自己的一时之快,而无意识地去违背社会所树立的既定的法律和法规。相比其他的太为专业的法律书籍,总体而言这本《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无疑是让最为法律外行的读者可以潜移默化地加深相关的法律认识。如果我们不小心在法律上犯了错误,最好先读读这些至少与我们的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常识性法律。
这不仅是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是一种无形的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学问。
从上面可以看出,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法律,利用业余时间了解法律知识。这样不但可以让我们在生活道路上沿着正确的途径前进,也让我们在生活中多一点清醒和踏实,有能力解决为人处世,与人相处时遇到的困难和麻烦。太多的不懂,让我们无意中违法却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你的理解或不理解都能原谅你。
所以,都来读读这本将法律普及大众的大书吧。
法律观后感 篇8
这本书的主题很有趣,但奇怪的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为了普通读者的利益**律故事。这本书恰逢其时,因为近年来文学领域从琐碎的暂时主题向严肃的永恒主题转变是可喜的标志之一。几年前,我们中的一些人似乎认为,科学扩张和视野开阔的时代导致了前所未有的想象力匮乏和对琐碎和无关紧要的时情的过分偏爱——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
在我关于美国宪法的最后四章中,我阐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最过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所有真实情感的丧失。直到最近几年,我才有机会修正这个悲观的结论。几年前,类似韦尔斯(wells)所著的《世界史纲》(outline of history)、杜兰特(durant)所著的《哲学的故事》(story of philosophy)等著作若能跻身于季度畅销书之列完全是不可想象的。相反,做出这种**的作品肯定会成为最新的文学垃圾。
“电影”时代并不能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它留在人们精神上的印象就像将**投映在电影屏幕上一样。
终于出现了显著的变化,畅销书不仅关注严肃而深刻的主题,而且试图涵盖人类发展的整个领域。若非如此又如何解释杜兰特《哲学的故事》――该书重新叙述的是所有时代伟大哲学家们神秘、有时甚至是令人费解的沉思――一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呢?
因为哲学著作可以成为畅销书,法律史著作应该受到读者的青睐,因为法律是哲学的体现。它是对不同时期人类行为规则的所有思考的综合。它的施施不仅保护了作为一个有机体的社会,而且保护了个人免受**的侵害。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这本书揭示了人类法制文明在各个时代发展的漫长而艰辛的历程,以及从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到人类最高成就的追求过程。法律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它一直伴随着我们,指引着我们从生到死的命运。
即使在我们死后,对我们遗产的处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观后感 篇9
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法社会学中的一部杰作,文章从一个小的视角出发,从世界上一个小的地区出发,运用了实证方法,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多学科知识,横剖面和纵剖面的分析了加州的夏塔斯县的农区畜牧管理的管理规范的领域和内容,批判了科斯定理,并对法律中心主义的包括哈耶克、波斯纳、霍姆斯、马克思韦伯、庞德在内的过分强调法律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一种独特的非正规社会控制理论,论证了非正规规范是如何在密切相关的社会群体中排除法律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这是我读了这本书后的感受和思考。
读后感受:
一。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控制与非社会控制的关系。
这实际上是也是法律之治与规范之治之间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有各自的治理范围,作者在文中所描述的夏塔斯县的生活实际上是处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法律的规则之治,当地生活的人们生活在密切的社区中,许多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非正式的规范来解决,如自助、组织的的调解等,如在译者序p11谈到当存在某些债权关系时,救济的顺序是(1)告知不轨者有这一非正式的债务,是这个不轨者能通过二外的支付方式来解决纠纷;(2)如果不轨者不支付就会传播真实,有关不轨者没有还债的坏话;(3) 物理上的扣押或毁坏一定数量的不轨者的财产。
因此,笔者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种含蓄的观点,即两种治理模式可以并存,但各有其治理范围,不应相互干扰,法律不应通过立法强行剥夺规范的治理模式。只有当非正式规范不足以约束和解决非密切群体的冲突时,法律才能出现。文中的夏塔斯县的居民
2。法律中心主义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缺陷。
法律中心论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后来在霍姆斯的《利维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霍姆斯是这样说的“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利维坦的维持下,社会将会陷入无休止的斗争之中”。后来,法律社会学家埃利希和涂尔干发展了功能主义理论,把法律作为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法宝和最后底线。事实上,正如笔者所证实的,在很多社会领域都没有法律,人们不需要法律,排斥法律甚至律师,他们在正式群体权重中产生的规则更适合他们治理社会。
况且法律的形成也离不开这种规则的产生。过分强调法律的治理也许会造**们的逆反心理,反而更加的排斥法律,当然这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
三。我们发现作者给我们打**是想看看这个问题。p18(译)“从一粒沙子去看天堂,从瞬间把握永恒”“世界偏远角落发生的事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去调研一些小的课题,可以获得正如徐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获得的“小视野,大叙事”的开阔思路。
当然我们需要的是做好长期调查的准备。
4.夏斯塔县大多数的居民都清醒的最求成为一个好邻居,并且奉行“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信条,用亲密社群中形成的规范来人们的行为,使纠纷能化解在群体之内,为了群体的最大福利而努力。但是实际上他们在处理牲畜越界纠纷和栅栏费用之分是是从分利用了博弈论的,即在每位村民心中总是有一份账目,这份账目记录了他们之间小的债权债务,通过多次博弈的方式在解决这种债务的平衡。
正是考虑到这一事实,博弈双方都选择了合作,以实现共同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合作是人们玩游戏的最佳目的地。
5.作者写作本书的目的是什么?
在本书译者序p9“他不仅仅指出或者重复了民间自发形成的规范的重要性,也不仅仅指出了至少在交织密切的群体中,没有正式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甚至无需法律的秩序”。p16(译者序)“必须强调,埃里克森并不是世俗意义上的无**主义者,也不是那种浪漫主义者,他并不认为在现代工商社会,没有制定法,只靠这中规范就能治理好了;事实上他批评了“法律边缘论者”,但是他的分析启示意义
很明显,,从而形成了一些有约束力的维系社会秩序的规范。这些非正式规范可以成为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成为夏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书似乎隐含这样的目的:
(1)质疑了“科斯定律”,在科斯寓言中塑造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责任规则的改变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并且他假定了在这个世界的人们是完全理性的,并对法律规则完全熟悉,如果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将使一个很头疼的问题,或者只有通过法律规制来解决了。
然而,笔者调查的夏斯塔县却对他的理论提出了质疑。首先,他们之间有责任规则。第二,人们不熟悉法律。邻人们强烈取向与合作,但是他们并不是——像科斯寓言那样——是依据法定权利进行侃价,而是通过开发和执行由于法定权利的邻人规范来取得合作的后果,尽管选择的途径并非科斯所预言的那样,但是结果却完全相同:对双方有利的协调,无需州**的监督。
(2)作者提出了一个假说:关系亲密之群体内的成员们开发了并保持了一些规范,其内容在于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总体福利之最大化。当然,他也表示,这一理论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关于非等级组织群体机制的长期社会科学理论。
作者想要表达的是可以借用埃克瑟罗德合约的理论,署名人们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好的社群,希望通过合作的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有那种“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信条,来把握解决他们之间问题的主动权而不是将它交给国家来实施,目的是为了试想他们之间的福利最大化。
反思:1.我们拥有一种和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乡土社会,苏力也在《送法下乡》中也潜在说明了我们乡村也是缺少法律的秩序,以及徐昕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也一个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来说明了人们选择私力救济而摒弃公力救济的做法。
这说明我国的乡村治理与以夏斯塔县为代表的乡村之理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我们现在不能看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的什么长老统治、无为而治、无讼、礼治秩序、维系私人的道德等等。的确,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农村人很少依靠社会所依赖的规范来解决纠纷,而是选择法院,这就导致了法院调解的**。
明显的两个原因:一是人们之间亲密的社群关系已经很少出现,乡村中多元化的经济使人们不需要从被人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邻人之间逐渐转化成了货币金钱的关系,人们倾向于单独生活,缺少了交流的机会。二是国家开始积极参与这种地方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并积极倡导到法院进行调解。
它使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国家的统治来解决争端。
我们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为什么不可以考虑一下重新尊重和倡导邻人之间创造和执行一些可行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来将矛盾萌芽压缩在一个可控的亲密群体之间,让群体把握解决纠纷的主动权,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法律观后感 篇10
我刚刚读了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尼勋爵的文章,我感到非常感动和深受教育。《法律程序》并没有以往的法律专著的那种晦涩难懂,而是以一个当事法官的口吻在剖析案例的过程中解析应该司法体系中的程序问题。这是我第一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思维。
作者则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创造了一些被公认为最高水准的判例以致成为最终判决的判例达到了维**律的尊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为英国乃至世界法律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阅读丹尼先生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了解一些法律的程序,激发我们学法的热情和兴趣,而且是让我们进入到了真正的法的世界,体验法的精神所在。
尼勋爵在本书的前言部分就说明,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从中我们可以攫取几个关键词:纯洁性,公正,适当。
这几个词很扎眼,是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所秉承的精神,可是又是极难操作的,当然在中国也不例外,法律精神的践行程度还有待提高,在后文的几个司法案例将要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针对这一系列的基本精神,丹尼先生在文章中也做了解释,描述了他是如何实践的。在《法律正当程序》的第一章中讲述了“蔑视法庭罪”,与中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又不完全一样。作者跟我们介绍了一些公然蔑视法庭的行为,其中包括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男子在法庭上向法官丢西红柿、一女子当庭向法官扔书,还讲了威尔士学生因语言的问题闯入法庭等一些典型而又鲜明的例子。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当然是对法院的蔑视,是积极的。处理这种行为的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法是迅速和果断地以藐视法庭罪予以解决,并对其处以罚款或监禁。公然蔑视法庭就是蔑视一国的法律,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当然不对其进行处罚则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名存而实亡。
但在处罚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
但是英国的司法体系在考虑快速有效的树立法庭威严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适当适度原则。在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案中,原来判每个学生监禁三个月,后来学生上诉,考虑到这些学生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回归了法秩序,而他们的行为又可以得到谅解,并且他们也已经受到了合理的惩罚。在他们被监禁了一周以后法官觉得在将他们监禁下去是毫无意义的。
于是法官建议让他们重回学校,回到父母的身边,但是法官要求他们每个人都要规规矩矩的,并勒令他们一经传讯就要即刻到庭受审或参加审讯。我想这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法官在使用法律时具有的弹性,而且让我们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会践行英美法系中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在中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为伪证罪;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辩护人、诉讼人作证罪;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由此可见,侵害证人证言的,应当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当定罪。那作者在文章的蔑视法庭罪中第二部分也列举了一系列的这类案件,比如一名房客协助法律系统提供了一份证据,而这份证据矛头指向的就是他的房主,对他的房主十分的不利,因此房主在一怒之下将房客赶了出去。
在我们看来貌似符合常理和人情啊,或许在法律上有点不太妥当,但应该是没有太出格,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英国法官却给了我们一个不一样的答案。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侵害证人都毫无疑问的是蔑视法庭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或警告,因此对房主以蔑视法庭罪定罪。作者在书中引用的那句话:
“如果证人因此而不能对合法诉讼进行帮助,那就无从执法了。最好是把法院的大门关闭。”可见英国法官在维护人权维**律公平正义方面是毋庸置疑的。
在作者的书当中还提到了其他的几种蔑视法庭的行为,一其中之一是“拒绝回答问题”,开始的时候我还有点不太苟同,因为言论自由是人的权利,再说拒绝回答问题也是我对案情的态度问题,所以当事人应该有权保持沉默。还要求不要基于个人的信仰,誓言或职业道德来披露某些信息。比如说新闻记者由于他们负有揭露社会一些背面事实,所以有时他们所做往往是比较秘密的或者说不能透露一些信息,所以他们有权保持缄默。
但是本文的作者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法官代表着法律至上,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因此当法官认为当事人回答对案件有作用的,就有必要进行正面回答。我认为保护隐私是非常神圣的职责,但让人们知道新闻也是非常神圣的职责。因为在真相还没有大白之前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去怀疑事实的真确性。
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消息是某个无聊的人的谣言,而且我们也相信这个消息只是传闻。法官需要的是这件事的原始委托。我们需要回到真相。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这不等于我们容忍了一些非法行为吗?
因为我们如果有权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就等于我们做什么事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因为我们可以不告诉他人我们做过什么。所以我觉得只要不在我们隐私的范围内,我们都应该配合法院,把事情弄清楚,即使有时是我们的隐私,但是只要法院承诺为我们保守秘密,我们都应该毫无保留的将实情告诉法官。显然拒绝回答问题,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所不能应许的,所以以蔑视法庭罪对其加以惩罚是合理的、是必须的。
作者第二大的篇章写的是行为调查。对于行为调查而言,客体问题可以反映出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有许多对象可以研究这种行为。首先,作者说的是调查法官的行为。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述了一个法官由于在法庭上向双方当事人了太多问题,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双方的辩护人问的加起来还要多。结果可想而知双方当事人都因为要回答该法官问的问题,没有更好的进行法庭辩护环节,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阻碍了正常的秩序。双方当事人则提出了上诉的。
结果,上议院裁定上诉成立,于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辞职,失去了工作。这样的情况似乎出乎意料,那有什么问题呢?法官在法庭上询问当事人双方一些必要的问题,以便了解事实的真相,本来是理所应当的,只不过他问的问题实在太多,这有问题吗?
事实上,这应该是英美法系与我国大陆法系最大的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官只是法律工具。作为法官,他或他更多时候应该扮演一个旁听者,不应该介入到双方的辩护中去,当然对于那个急于想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断发问的法官的心情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可是他没有想到他在不断的向一方发出问题甚至提出问题的疑点或漏洞时,他似乎在偏袒另一方,而无论哪方受到提问,他们都觉得不应该由法官发问,而是由对方来问,所以更多的提问,辩论工作应该交给双方的辩护律师来做。
法官要做的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发问而得出事实真相,真相自然会在双方的问答中显现出来,法官要做的仅仅是在当有些问题需要补充或者有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双方时才做适当的解释或者说明。作者在书中提及的培根**官的一句话:“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者得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本来急于想了解事情的始末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由于他的急躁影响了双方当事人,扰乱或者说违背了正常的秩序,这样自然适得其反。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法官是法律的工具,代表着神圣与正义,公平与程序,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就不能出现错误呢?我们说没有人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当然我们并不鼓励而且要尽量避免法官出现错误,但是什么事总有一个万一,那么针对法官出现的错误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呢?
丹尼在后篇中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案例:土耳其人西罗斯获准到英国旅游,但因为超过了限定的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但同时指示不要将其拘留。于是西罗斯提出上诉,法官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时法官却犯了错误的,误以为可以对西罗斯实施拘留,于是他命警察将西罗斯拘留,之后才被告知不得对西罗斯进行拘留。很明显,法官是无意中犯了一个错误。而西罗斯则对法官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个人侵权和虚假逮捕。
问题似乎是很棘手,因为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如果这类事件发生在中国原则上国家必须给予“补偿”。丹尼是如何解决的,他认为:“此项免于受个人诉讼和质疑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
法官享有这种自由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公众,以促进司法的实施。由于法官不受诉讼,他们就可以无所顾忌的思考,独立的审判,就像所有执法者所应该做的一样。所以,只要法官真诚的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内,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去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因为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官无顾虑的去思考审判的时候才会充分的实现司法公正。
既然不追究是法官的法律责任,那就是他不能接受对行为的追究,前提是他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事。那么究竟法官能否对大臣的行为进行调查呢?当有的时候**对某事感到为难棘手时时,他们就会求助于法官,给于一个公平的判决,尤其是对于一些极具政治色彩的事情。
这里丹尼讲述的是自己受到**的邀请去调查****的问题,在当时这样的做法是受到质疑的,但是丹尼答应了。但是这样的调查当然是困难重重,而调查有只能秘密的进行,不能张扬,所以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单独进行,而不能求助于其他机构,以免生枝末节。作为一名法官确实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我们强调的司法独立,应该不与行政立法有太多的瓜葛,但也可能是基于英美法律中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通过司法审查来达到制约平衡。
这样看来,代表正义的法官才真正有资格介入国家机关行为的调查。
在阅读了英国的司法程序之后,我们应该与中国的法律程序做一个比较。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公平正义这个没问题,中国法官也可以做到,但是不受行政影响无顾虑的实施司法行为应该是比较难的,因为中国毕竟没有开始司法独立。其次,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是非常完善的,根据丹尼先生所列举的案例威尔士学生蔑视法庭案中,一开始定罪量刑,后来因为其上诉遵循了法律的正当程序而免于处罚,思维的转化真的是非常的灵活,如果发生在中国应该是做不到的。
可见,西方的法律程序非常完善,值得我们借鉴。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新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在不断完善,法制也在不断成熟。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我们正在一步步探索的路上,当然会有一些瑕疵。尤其是在程序上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像是“浙江叔侄奸杀冤案”这一系列的因审判失误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都让我们对我国的诉讼程序产生疑问。
为什么一个案件的误判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误判?是司法权占主导地位,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将何去何从。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开始审视,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何者居于主导地位,是司法机关还是侦查机关还是我们的诉讼主体。
一个案件最重要的过程是程序。。程序包括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和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每个案件的最终解决都必须通过这些程序的环节来呈现。
其中必须注意的一点虽然审判权很重要,但是不能将审判程序就等同为诉讼程序,也就意味着不能将司法机关的审判放于主导地位,从而抹杀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虽然法理无情,一切要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客观为中心点。但是中国在新世纪一直在强调“以人为本”,可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也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必须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并不是所谓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就可以。
法国大学或人大应处于平衡状态。各有界限不得逾越,一旦逾越或许就会造成二者的失衡,矛盾的激化。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在尊重司法审判的同时,需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应该将诉讼权利人的权利置于一个更高的特殊位置。
使法律的作用回到原来的状态,为了人民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为护国家的统治和经济政治的稳定。像“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等司法实践的错误有很多,而且令人最不解或者说是最不能接受的事实不在于案件的侦查失误以及案件的误判,而是在于案件审判结束后,叔侄二人的申诉被置之不理。浙江叔叔和侄子可以说比较幸运,遇到了一个尽职的督察才得以上诉。
对于那些不那么幸运的人,他们在**呼吁。可见,我国在诉讼和审判程序上存在较大漏洞。
根据丹尼先生的《法律程序正义》,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以后的法律工作者应该秉承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司法限度内进行司法实践。如果有能力那一定要发挥自己的能力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程序正义进一步的提升。
法律观后感 篇11
《法律的慢性子》是该书作者卢昱宇自传式小说,以描述作者在学法之路上的经历和心得为主要内容,改编自作者真实的经历和见闻。它既是一本法律类书籍,也是一本散文类作品。
《法律的慢性子》这本书更多的是在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个事情。正如书名中所暗示的,有很多细节都涉及到了时间。律师这个职业与时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中既包括审判期间的时间,也包括案件的时间限制等等。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作者的自传故事,他从年轻的学生成长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作者发现他必须比别人更加努力,才能够适应法律这个行业中的慢节奏。尤其是在奋斗的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难,但是作者并没有放弃,勇往直前,并最终成为了一名成功的律师。他的故事鼓舞着我们,让我们知道随着时间能够更好的成长。
这本书相比于其它从事法律研究的书籍更加的有情感化和温暖化,作者通过自己的个人经历,来打破我们对法律这个行业的一些固有观念和印象,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在法律这个领域中,当我们全身心的投入我们的职业时,会超越我们所预期的成就。
这本书更多的在探究一件事情的深度,而不是广度。也就是说,这本书并不是为了介绍法律的每一个细节,而是在深度上探究法律与个人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不仅会看到作者的成长历程、他的是生活经验、还有他的职业生涯,同时也了解到了法律这个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通过作者的探究,我们得以更好的了解这个行业,让我们知道为什么法律是一个值得追求的职业。同时,这本书还告诉我们,为了成为一名好律师,我们需要在不断探索中不断成长,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的慢性子》并不是一本普通的法律类书籍,它是用情感化的語言,通过作者的自身经历介绍了法律这个行业的内部特点,可以让我们从一个打击阴影的律师眼中看到那些平常、慢慢的、繁琐的事情,感受到法律这个行业的精髓之处,并展望未来,告诉我们要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需要不断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进行学习和探索。这本书不仅是对法律这个领域的深度性探究,同时也是一本暖心、有用的书籍。
2023法律读后感(精华12篇)
幼儿教师教育网选择了最有价值的“法律读后感”资料供读者方便参考,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人是永远要学习的,永远要读书的,这样才能够更有生活的智慧,每个人都从作品这本书学到了很多东西。此时不妨可以写出的刚刚阅读完的作品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 篇1
我们只要一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的确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
法是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
在人的漫长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律读后感 篇2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取,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明白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我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这天给我们做《法制知识讲座》报告会的是一位外穿着警装,内穿一件白色衬衫的黄警官。我听完了法制知识讲座的资料,感触很深。
他先讲了哪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教育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他做了深刻的解释,教育我们不要走上歧途。
听了这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我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我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好处,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我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我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我的情绪,加强自我抗挫潜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因为,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已开始产生强烈的独立意识,不想事事依靠成人,想独立去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的认识和决定潜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我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潜力。
法律读后感 篇3
我们大致可以将《法律方法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本书的第一章,讨论法律方法论的概念范围及其基本内容,以及法律方法论的“回顾性与策略性”功能;第二部分包括本书的第二、三、四章,讨论法律适用方法(第二章)和续造法律的方法(第三、四章),并在续造法律的方法部分继续细分为受约束的法官法(第三章)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第四章);第三部分(第五章)则是从全球化角度讨论法律方法论的意义,主要是在欧盟法背景下法律方法论对瑞士法的指引功能;第四部分(第六章)可以视为作者对第一部分所残留的几个问题的回应,讨论法律方法论应当如何面对规则怀疑主义和“法官的”前理解的挑战。
如果我们将克莱默的本书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六版相比较的话,会发现本书主要讨论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第二部分的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只用一节大概十几页的篇幅讨论了法律方法论背后的法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这种体例安排的原因,主要是他将法律方法论的概念严格限定在解释者(主要是法官)在查明法律规范意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的学说。在我们讨论了上述三个特别标记的词之后,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理解作者这一安排的目的。
解释者:本书以法官作为代表,法官的实践上的解释方法与理论研究者的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在原则上没有不同,只在(hoehn)工作目标和任务上有所区别。(P1-N2)在实践上前者的论证可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目的导向性。
规范:本书的规范指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规范。大部分的习惯法、作为广义的规范的“个人规则”、契约、公共机关的裁判和决定的解释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查明…意旨:规范文本的不完全性使得“语义学上的判断余地”的产生,使得解释成为必要。“文字不是法律规范,基于事实所理解和具体化的法律才是”(BGE128III335(340)),(P2-N4)将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置于一个抽象的法律条款(的概念)之下,是一个涵摄的过程。
在这样定义的情况下,当我们将法律方法限定为法官解释和续造法律的方法时,拉伦茨书中所研究的大部分东西,例如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结、法学上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形成、以及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学说概念史,即使不能说是不重要的东西(它们确实是相当重要的东西),也是与克莱默所讨论的主题关联不大的东西。
在第二部分,作者通过引入“语义学的三领域模式”,尝试区分一般性的法律解释方法、受约束的法官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作者承认这一区分是模糊的的,但是我们这里仍然可以主要讨论“语义学的三领域模式”是如何对应作者对法律适用方法的分类的。
克莱默认为:我们可以将描述性规范要件(的文义范围)分为三类: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可以适用(肯定的候选)、有一个明确的表述肯定不能适用(否定的候选)、这一表述不能够确定能否适用(中性的候选)。因此,通过这一理论可以界定对(规范文本因素的)规范意旨的候选范围:规范意旨界定于小于肯定的候选范围的,是目的性限缩;被界定于肯定性的候选范围的,属于限缩解释;候选范围可以包括中性的候选的,则为扩张解释,候选范围扩及否定的候选的是类推解释。
在接下来第二、三、四章中,作者即按照这一方法,先讨论所谓法律适用上“肯定的候选”——》一般性的法律解释;再扩展到讨论“中性的候选”——》基于法条进行的法律续造;最后,讨论“否定的候选”——》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主要是目的性限缩。
这一部分特别是第二章占据全书的大部分篇幅,也是作者讨论的重点。最后两章相比之下就显得短小得多。第三部分(第五章)标题为“国际视角的法律方法论”,但是作者的国际视角并不多,在方法论方面,主要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举例讨论在国际法角度下,法律方法论的解释目标与方法是是什么,同时再以瑞士法为例讨论这一方法论的具体运行。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作者对欧盟法指令与瑞士法关系问题的讨论:在指令的部分内容不清楚使得瑞士立法者的“解答”与欧盟终审法院的决定不一致时,法院的做法仍然需要考虑在目的论下的合指令解释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瑞士联邦法院而言,其更倾向于瑞士法院“应当看到已经追求协调的法的后续发展”,法院可以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去遵循欧盟终审法院的判决,使得法律之间保持动态的协调。(P284)
最后一章,即本书的第四部分,讨论的则是一个非常传统的问题:法律方法论如何面对规则怀疑主义和法官前理解的批评?法律方法论是不是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自治的而不是法官的玩具?作者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两个问题,作文但他也给我们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本书的一个特点是其注释远远超过正文的篇幅,这种体例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阅读和研究作者提出的问题,但是注与释相互掺杂或许对读者的耐心而言是极大的考验。同时本书的研讨并不是非常清晰明确,我们必须在上下文之间来回穿梭,才能理解作者在此处是什么意思,以及与上文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这种读法比较辛苦,但相信对每个人而言,在解决问题时以及之后,都是不错的阅读体验。
法律读后感 篇4
这首小诗,是牛虻最后的字迹,写完它,他就上了行刑场,然后他死了。
他死得很艰难,因为给他行刑的士兵,都是那么爱戴他,他们拿枪的手在颤抖,他们的泪在脸上淌,可他们还是必须杀死他,那是工作。在无数发子弹声后,牛虻还是死了,全身都中了弹,可是死得那么坚强,那么灿烂。
蒙泰尼里看着自己的儿子死去,是他亲手杀死了他,是他,在上帝和儿子之间,毅然选择了虚假的慈悲的上帝,而放弃了自己那么可怜又那么需要爱的儿子。他注定为自己的选择而后悔,他注定被自己逼疯,最后,伟大的红衣主教还是疯了,还是死了,上帝不是慈悲的,上帝没有因为他的忠诚而对他忠诚。
亚瑟是可怜的,琼玛的一个巴掌把他从意大利打到了南美,多少年的苦难,他全忍了下来,终于,他又回到了意大利,他又见到了琼玛,他们相爱,却得不到永远。他死了,她哭了,他痛苦的所有时间,她也痛苦着。而正当她知道他还活着,她可以释然,她可以渐渐忘记自己曾经的错误时,他又一次活生生地死在了她的面前。
亚瑟在17岁时,明白了上帝只不过是一尊用榔头就可以敲烂的泥塑,他最亲爱的Padre骗了他,上帝不是慈悲的,人能依靠的,只有自己。亚瑟在苦难中成了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他憎恨那些虚伪的祷告,憎恨所有的神父,可是他知道,无论如何,他还是爱Padre,他不恨他,只要Padre能够在余生好好爱他,他就会满足,他就会得到幸福。可是蒙泰尼里没有这样做,他哭了,哭得很伤心,可是他的选择依然是上帝,只有上帝……
作为伟大的红衣主教,选择上帝是理所当然的,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他注定是慈悲的,他注定可以接受所有人的忏悔,而他能做的,也仅仅是接受忏悔而已。他并不能为人们做什么,他不能,他救不了蒙泰尼里,更救不了亚瑟。可是蒙泰尼里不懂,一直都不懂,他这样对待自己的儿子,是多么得不公平,可是他却不了解,他被上帝所迷惑,他的心里只有那个空洞的上帝。
而当蒙泰尼里终于醒悟,而真的必须面对天堂抑或地狱里的那个上帝时,他又会说什么,他还爱上帝吗?还坚持自己的信仰吗?他会后悔,一定会。他会明白,并把上帝砸成碎片,他会把上帝从心里扔掉,他真心爱的,是自己的儿子。可是这一切已经晚了,天堂是无限高的,地狱是无底深的,他永远也找不到自己心爱的儿子了……
再次忏悔吗?
读后感,顾名思义,要先有“读”,而后才有“感”可言,它将阅读与写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阅读了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首诗 而后将自己的感受、心得、体会写下来形成文字,就是读后感。
注意点:
1、吃透文义。写读后感之前,索要写的对象文章或者书籍要读透,找出自己感受最深的地方。如果读不透,写的时候就会东一句,西一句,不知所云。
2、是自己在写读后感,是自己的感受或者感悟。千万不要说教别人,令人味同嚼蜡。我看过一个孩子的读后感,从头到尾除了概括引用原文之外,就是在对别人指手画脚,搞了很多名言名句镶嵌其中,满以为光彩夺目,实则堆砌材料。让人不愿意读下去。这是很多孩子写作的共性。
读后感也离不开“读”--对原文的引述、概括、评价等等,离不开“感”--自己的感想、观点、看法,“读”与“感”之间,还要有“感点”前后衔接。因此,读后感的中心一般结构模式可以如下图所示:
在这个结构模式中,“感点”是关键,没有了感点,读后感也就失去了灵魂,也就无所谓“读后感”。感点,就是你读后最有感受的地方或者点。
在整篇文章中,感点在“述读”与“发感”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是结构全文的纽带。“感点”承接“述读”。读后感的写作,必须是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读”是“感”的前提和基础,“感”是“读”的延伸或结果。“感点”也领起“发感”,它是发感的依据。发感必须围绕感点展开论述,对感点发表自己的看法、感受,以议论为主,突出一个“感”字。“结感”收束全篇,升华感点,是“感”的归宿。
注意:很多孩子的读后感,复述完故事内容,就开始写感,翻来覆去,就几句话,就是多写一点,也是不着边际,一盘散沙,主要是缺乏“感点”这个桥梁,显得很突兀,过度不自然,不顺畅。
第一步:拟主标题,这一部很重要。很多孩子直接写《 xx》读后感,别人读的时候就引不起兴趣,会想到这样没有主题的读后感会不会浪费时间呢?如果有了一个非常醒目的标题,就会让人有一种乐于阅读的心思。所以,虽然也可以不要主标题,但是我还是建议拟主标题。过江龙进来的文章都学会了拟主标题,如:《爱是战胜邪恶的天然屏障--读《哈里.波特与魔法石》有感 》、《拥有一颗平常心--读《查理和巧克力工厂》有感》、《谦虚功的基石-读《谦以行善,金榜提名》有感 》等等。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眼睛醒目,就像一个人拥有一双明亮的大眼睛一样,先是好看了三分呢。
注意点:标题一定要高度浓缩你的感悟心要。不要泛泛而写,一定要结合感点,否则会弄巧成拙,贻笑大方。
讲述:在通常情况下,要围绕感点,引述材料。就是围绕感点,有的放矢地简述原文相关内容。写这部分内容就是为了交代感想从何而来,并为后文的`议论作好铺垫。
注意点:1、在述读这一部分,引述原文要精简,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籍、文章的具体内容。
2、对于原文的述读,材料精短的,可以全文引述;
3、篇幅较长的,只能够是简述与感点有直接关系的部分,而与感点无关紧要的部分只能是忍痛割爱了。
4、“述读”材料要精简、准确、有针对性,这是读后感成功的第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5、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了一半。这一部分如果拖沓冗长或者与主题不相符,就会让人反感。
议,就是紧承前一段“述读”所引述的材料,针对材料进行评析,既可就事论事,对所“引”的内容作一番分析;也可以由现象到本质,由个别到一般的作一番挖掘;对寓意深的材料更要深入剖析,然后水到渠成地“亮”出自己的感点,也就是中心论点。
注意点:感点的提出,要有与之相关的所读材料。如果没有述读的这部分材料,感点就是无源之水,流而不远;感点也只能是空发议论,泛泛而谈。所以,不管述读在感点之前,还是在感点之后,首先要有述读的存在,其后才能有感点的成立
“发感”就是对“感点”--中心论点--进行论证。这一部分是读后感的主体部分,是对感点的阐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感点的正确性,或正面论、反面证证明感点的合理性。
注意点:1、所摆的事实、所讲的道理都要围绕感点来展开,而不能游离于感点之外。也就是你选的例子和所讲的道理和感点要有共鸣,不能另立一个论点。否则,就会不知所云,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有一些孩子在联系实际的时候,所选的题材和 感点貌似相似,仔细一对比,表达的思想不一样,这样就让读者看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了,切忌。
2、发感还要联系实际,深入论证。联系实际,既可以由此及彼地联系现实生活中相类似的现象,也可以由古及今联系现实生活中的相反的种种问题,有时候还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
3、联系实际,要有针对性,必须紧扣感点,而不能泛泛而谈,不能脱离感点随意联想,不着边际。
结感就是收束全文,既可以回应前文,强调感点;也可以提出希望,发出号。
注意点:1、不管怎样结尾,都要与前面的几个部分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是横空出世,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表决心式的结尾也行,但是容易落入俗套,有虎头蛇尾的感觉。
2、要结得自然,顺理成章收束全篇。或发人深思,或气势磅礴,或首尾呼应,暗合标题,都不失精彩。
法律读后感 篇5
有一个五年级的同学,看上了他同桌的笔盒就趁他同桌不主义就把他同桌的笔盒给偷了。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虽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种不良习惯,从型有这些习惯,等长大了,就会成为盗窃行为的。
还有另一个例子:故意伤害他人:
就讲,在一个学校里,有两个同学是死对头,其中一个同学就很喜欢欺负另一个同学,那个同学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诉了他的哥哥听,他哥哥就说:“他打你几下,你就双倍的打回他。”第二天他来到学校,刚好在楼梯口,看到欺负他的那个同学,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个同学就滚了下去,手就断掉了。因为,那个同学是故意的,所以他必须要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车费……
经过这次的法律课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让我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怎么才不会走上“不正之道”。
法律读后感 篇6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
读完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其中浩如烟海的知识,让我大有收获。纵观其全篇,其中第二章婚姻中关于“妻的地位”一节,让我有所感发。虽说男尊女卑这一封建腐朽思想在当代中国社会这一大环境下已基本隐退,但在当代中国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中,这种思想仍然存在,甚至可称为根深蒂固。
在瞿同祖先生笔下,古代社会中,妻的地位,从古代法律关于“夫妻相殴杀”的规定中可见一斑:“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夫殴妻则无伤不成立殴罪……还有一点也值得注意,明、清律妻殴夫不问有伤无伤,伤轻到什么程度,只要有殴打的行为便可作为夫愿意离婚的条件,折伤以上便是义绝了,夫殴妻则须至折伤以上才可离婚,并且妻的单独方面的意思还不能构成离婚条件,须征求双方的同意……”
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中,妻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低的,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极不平等的。根据被古人奉为圭臬的“三纲”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妻在家庭中可以说是夫的从属,一切以夫为首。古代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在一个男尊女卑严重的封建社会中,她们的一生都要依赖于家中男性,却又不曾得到过该有的尊重,又是付出心血最多的。
书中还说到:“夫过失杀妻是不问的,但妻之于夫却无此权利。”可以说,在古代中国,一个家庭中,夫在某种层面上甚至掌握了对妻的生杀权,在婚姻中,妻的人身安全,在大范围下是基本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再看当代社会,“家暴”这一恶劣现象,在社会中仍然时时发生,每一次,都是一个破碎的家庭,一个沉重的故事。
自封建古代继承而来的,婚姻中的夫妻不平等,这似乎是一对潜在的基因,隐藏在当代人们的血液中,随时可能爆发。这存在于他们的血液之中,甚至让某些家暴者认为,家暴,理所当然。在一个存在“家暴”现象的家庭中,妻往往是弱势者、受暴者,她们日日夜夜的默默为家庭付出,却还要忍受来自丈夫的暴力。
近日,家庭暴力这一敏感词汇再次被人们所关注,网络美妆博主宇芽被男友家暴,施暴视频传出,网友一片哗然,明明在如今这样的一个宣扬法治,宣扬美德的社会中,为何还会有这样的恶魔存在。
为何现如今家暴现象仍然猖狂,我认为,究其根源,是深深根植于当代中国人心中的腐朽、落后的封建思想:在婚姻家庭中,男方习惯强势,习惯掌握主动权;女方则习惯于依赖于男方,缺乏自主独立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许多朝代规定,夫杀妻甚至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妻始终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在男耕女织的小农社会,女性对于家庭的支柱经济来源的贡献较少,在财产继承中,女子也无继承权。没有了经济的支持,女子出嫁从夫,与娘家便基本已无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遭受了家庭暴力,也无路可退。再联系当代,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家暴后,选择保密,选择忍让,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认为自己身后没有依靠,只要忍一忍,事情就过去了,不仅是受害的她们,甚至她们的父母兄妹,她们的好友……都是这样劝解的。在这些来自外界的声音中,便深藏着来自封建腐朽思想的残留。这些声音,不仅没有给予她们支持,反而让她们越来越深的陷于黑暗之中……
在古代法律中关于“夫妻相殴杀”的规定中,妻子若殴打丈夫,则须受到官府加倍的严惩。不反抗,似乎是从古至今流存于血液中的卑微与恐惧。我国的家暴“基因”根植严重。我国的反家暴法却起步较晚。
1995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家庭暴力”概念。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
再看古代,在妻的地位严重卑下的宋代,著名才女李清照便是反抗家暴第一人,在她不幸的第二次婚姻中,丈夫张汝舟想要变卖古董遭到拒绝,便开始对李清照拳打脚踢。按照宋代当时的律法,妻子状告丈夫,哪怕罪名属实,妻子也得坐两年的牢。饶是如此,李清照还是选择告发了张汝舟科举作弊的事情。张汝舟下了狱,李清照也坐了牢。幸而李清照词名满天下,当时的大官綦崇礼在得知了李清照悲惨的经历后,对她多番照顾,只让她象征性地在牢房里待了九天,就放她自由。
在等级森严的古代尚且有女性敢于为自己发声,在那个法律向婚姻中夫的一方倾斜过半的时代,仍有女性成功维权。反观现代,多少女性不敢求救,羞于发声。诚然,在“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糟粕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在“反家暴”上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绝对不容忍任何一例家暴。
妻,不该再是是瞿同祖先生于书中第二章里描写的在家庭中卑微忍让的一方,在新时代的中国,她们不该再沉默,她们的身后是法律与道德的支撑,她们不该再畏惧。妻为何?妻在如今是一家之主,她们甘愿付出,也自由独立。
即使在封建的古代,妻也是《后汉书·逸民传·梁鸿》中“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也会弹着绵绵琵琶,细诉心中情愫:“一愿郎君千岁,二愿妾身常健,三愿如同梁上燕,岁岁长相见。”
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妻是周恩来信中的无语凝噎的思念:“愿你珍摄,吻你万千。”
妻是心中港湾,无论何时。写到这里,我不经反思。为何要始终强调以史为鉴?即使在历史的长河中,糟粕可能多于精华……
有人说,它已成为过去,甚至其中许多是被批判的落后思想。但仅依我个人所见,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当代的许多社会问题,可以从古代法律中寻到根源,我们取古代法律思想之精华,适用于现代社会解决问题,才是博古通今,发挥了史学该有的价值!
法律读后感 篇7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是一本介绍医学人体试验中相关基本法律遵循的专业著作。读完后个人感触颇深,他详细介绍了人体试验中的各方面法律规范及基本伦理道德遵循,其内容包括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与伦理基础、人体试验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机制、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受试者损害救济、跨国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保护。
在人体试验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试验者、发起人与受试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是由发起人发起、由试验者设计并实施的,试验的目的也是为了验证发起人、试验者所关心的新药物、新方法、新器械。在从没计试验方案、招募受武者到进行试验的整个过程中,发起人、试验者总是扮演主动的、控制性的角色。与此相对应的,受试者则处于被动、易受控制和弱势的地位。与具有生物医学专业知识的试验者相比较,受试者在认知能力和水平上处于不不利地位,而试验的发起人、试验者在经济地位上的巨大优势也是其不可比拟的。受试者往往是在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紧迫情况下参与试验的,更容易受到伤害。本书是以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为核心,对人体试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其内容涵盖颇丰。
人体试验总体来讲是一项为了科学发展而展开的活动,可以说它是为医学事业发展而探路。正如本书中所说,人体试验是为了造福人们,但也必须遵循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在此我仅就本书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谈谈个人见解。在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是医生的职责。人体医学研究只能由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在临床医学专家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作文必须始终是医学上有资格的人员对受试者负责,而决不是由受试者本人负责,即使受试者已经知情同意参加该项研究。医生只有当确信能够充分地预见试验中的风险并能够较好地处理的时候才能进行该项人体研究。如果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已经得出阳性的结论和有利的结果时医生应当停止研究。人体医学研究只有试验目的的重要性超过了受试者本身的风险和负担时才可进行。这对受试者是健康志愿者时尤为重要。医学研究只有在受试人群能够从研究的结果中受益时才能进行。
受试者必须是自愿参加并且对研究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必须始终尊重受试者保护自身的权利。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病人资料的保密并将对受试者身体和精神以及人格的影响减至最小。在任何人体研究中都应向每位受试侯选者充分地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在的研究附属机构、研究的预期的受益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试验或在任何时间退出试验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报复。当确认受试者理解了这些信息后,医生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出的知情同意,以书面形式为宜。如果不能得到书面的同意书,则必须正规记录非书面同意的获得过程并要有见证。在取得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时,应特别注意受试者与医生是否存在依赖性关系或可能被迫同意参加。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的获得应由充分了解但不参加此研究与并受试者也完全无依赖关系的医生来进行。
总而言之,人体试验是一项严谨的科学研究,而伦理问题是其基本遵循。《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是我们了解人体试验的优秀工具书,值得我们经常拜读。
法律读后感 篇8
通观控辩双方法律意见书,整体风格上感受最深刻的一点就是庭审辩论中如何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关系。总体而言,如果说本案公诉意见书最精彩之处在于将法律思维发挥到极致,并用文学思维予以必要点缀;那么辩护词最大的看点则是把文学思维发挥到极致,吸引众多看客。
庭审活动处理的是法律关系,自然离不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三大基本要素:证据、事实和法律。庭审辩论中法律思维的运用,也是围绕上述三方面展开,而且三者层层推进、环环相扣。对事实的判断,总是基于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而提炼出来,而法律的适用也是以证据支撑之下的事实为基础。
离开证据评判案情,就会无的放矢、苍白无力。本案公诉词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其紧紧围绕证据,不仅还原了杀人的案件事实,更澄清了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回应此前舆论的疑惑。
当然,司法个案难免案情扑所迷离,往往会涉及证据之取舍、证据之缺失;而即便事实清楚,也会涉及法律之解释、幅度之裁量,此时庭审辩论中对法律思维的运用就会更加复杂。
文学思维包括情感和文辞两方面。作为庭审辩论基础的案件事实,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在社会中的具体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其所形成的影响。人具有社会性,有人参与的地方,就会有人的情感因素,这些因素往往会成为法律评判的重要参考。
比如人们天然有同情弱者的情怀,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或事出有因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考量因素;而一些特殊的时间或特殊的地点又往往寄托着人们的感情,也会影响对事件的评判。以本案为例,大年三十是我国传统佳节,正值民众返乡、团圆之际,而本案张扣扣却故意选择在这样的时机、在众目睽睽之下连杀三人,无疑增加其社会危害性。公诉词中将这一因素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也取得较好效果。
除了情感因素,文辞也是文学思维的重要因素。庭审辩论需要借助语言文字展开,而对文字不同的运用方式、对同样观点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论证角度,也会影响庭审辩论的效果。本案辩护词之所以得到不少人士的推崇,正是辩护人将情感和文辞发挥到极致。
庭审针对的是案件事实、处理的是法律关系,法庭辩论自然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用,而文学思维运用得当,也能起到锦上挑花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庭辩论中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谁应当放在第一位?即便主张法律思维放在第一位,在具体运用中如何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比例?这就涉及控方与辩方不同的立场,涉及庭审不同的争议焦点。
从宏观视角看,控方与辩方(本文特指辩护人)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其共通的一面。然而,控方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作为受托人的辩方旨在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对立性,参与庭审也就有不同目标,这决定了双方参与法庭辩论时具体思维有各自的侧重点。
控方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其法庭辩论有三方面目标:一是说服合议庭支持起诉书的指控,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二是还原案件诉讼经过,论证程序公正,消除公众疑虑,维护国家既追诉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形象。三是通过个案启迪民众、普及法律、合理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
控方立场决定了其在法庭辩论中需要以法律思维为主,紧紧围绕证据、事实和法律三方面展开辩论,在必要时辅之以文学思维,运用好感情和文辞,也可以实现良好的效果。本案公诉词的成功之处,除了对证据、事实从正反两方面充分论证之外,还在于其层层递进的论证思路,在于其从具体事实中合理提炼情感因素进行评判、说理。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对于控方而言庭审辩论中运用文学思维的风险远远高于辩方,大量案件控方在法庭辩论中基本停留于法律思维。
辩方代表被告人的利益,其通过法庭辩论也可以有三方面目标:一是说服合议庭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二是从实质或形式方面向委托人(尤其是被告人亲属)展现辩护人风采与形象,让委托人觉得其委托“物有所值”。三是提升辩护人知名度、美誉度。
正因为辩方有不同于控方的目标,而文学思维对于实现其目标尤其是后两者有非常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庭辩论中辩方运用文学思维所占的比例往往高于公诉意见书,在极端的情况下正如本案辩护词,文学思维占绝对主导地位。
对辩方而言,最理想的状态自然是通过自身努力同时实现这三个目标,即通过有效辩护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进而向委托人展现良好的形象和效果,最终提升自身知名度、美誉度。因此,对于辩方而言最好的方法是将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都最大化。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上述目标又经常难以同时实现,甚至相互冲突,此时如何取舍、如何选择辩护策略考验辩方的良心和智慧。有些案件中,通过牺牲被告人利益实现后两者的目标,自然为人们所诟病。但在不牺牲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通过庭审辩论力求实现后两者的目标,也有其合理的一面,也许这是本案辩护词能够获得理解以及一部分人追捧的重要原因。
控方立场与辩方立场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控方以立论为主,更多需要正向思维,无论是论证事实、还是论证罪名,对各个方面需要面面俱到的论证。而辩方则多是逆向思维,其主要任务在于驳斥控方指控的事实、罪名,或者突出某一从轻情节,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要争取一点或若干点予以攻破即可。
正因为此,公诉意见书更多地是从起因、经过、情节、结果各方面论证事实,从主观、客观、主体各方面论证定性,更强调完整性、体系性、逻辑性,法律思维自然起决定性作用。而辩护词既有可能从各方面予以论证反驳,但更多的则是选择其中一点进行论证。正如本案,辩护词在对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的前提下,选取案件起因这一点作从轻辩护有其合理性,而本案中要通过分析案件起因从轻辩护,充分运用文学思维也基本符合辩方立场。
庭审既涉及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也涉及案件的定性、量刑,不同案件其争议焦点往往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性也会影响法庭辩论中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运用方式。
当证据与事实成为争议焦点时,法律思维自然占据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围绕案卷材料、围绕举证质证的证据情况展开分析、辩论。在事实辩论中,法律思维的运用更多体现为对证据规则运用,以及借助于人们的生活经验法则来统摄、整合全案证据,推演案件事实。事实的认定以客观公正为目标,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对事实的判断应当尽量远离文学思维。
当案件定性(罪)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时,首先需要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论证,运用三段论的基本逻辑适用法律。当然,许多情形下文学思维也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尤其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对法律规定模糊地带,对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评价时,情感因素可以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近年来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中对非法经营的重新认定,于欢故意伤害案中对正当防卫的争辩,应当说情感因素起到重要影响。
当酌定情节成为争议焦点时,文学思维更有其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对于控辩双方而言,其各自的智慧在于如何从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中挖掘出不同的情感因素,作出合情合理的评判。由于法律不周延性或者立法的滞后性,很难将所有量刑情节予以法定化、明确化,特殊情形下运用情感因素分析酌定情节,对于调节刑罚、促进罪行均衡有重大价值。纵观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量刑结果超出公众的一般认知,例如时健锋高速公路逃费案、刘大尉走私枪支案、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枪支案,抛开其他因素,从这些案件的再(二)审改判中可以看出情感因素对分析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启动特殊减刑程序有重要影响。
法律读后感 篇9
读《法律的概念》读后感800字:
在金枝老师的推荐下,我阅读了哈特所写的《法律的概念》,这篇文章是金枝老师所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的结课论文。当然我并不认为我现在所写的这篇文章,可以称之为论文,我更倾向于认为它是一篇读后感,只是这篇读后感的篇幅可能稍长,但其实也不长,与金枝老师所说的那些“二手资料”相比起来,还是小巫见大巫了。
本篇读后感,我将从整体体读后感到各章的具体读后感的写作顺序来撰写。在这里,我首先要说的是,这篇或这一个系列的读后感可能在学术上远远不及金枝老师所要求的水准,但我会尽可能的用流畅通俗的语言来写完它,并且为了保证这篇读后感的原创性,我在写这篇读后感前,只阅读了《法律的概念》一本书,没有阅读任何一篇有关于其的论文、随笔与资料。
就我读完此书的直观感觉便是这是一本很牛的书,书中的论证风格也是在我过去不曾有过接触的,总之就是感觉很新颖。书中的内容更是高深,以至于看了半天我也不明白哈特在说什么。粗读一遍,我并不认为我能够理解怕哈特在此书中想要表达给读者的观点,只能说是对哈特的理论有了走马观花的了解。
初读此书,哈特的表达方式相当晦涩,以至于看了前两章,我都不明白哈特究竟想要表达写什么内容,也因此,我对此书的阅读计划因此而搁置了数天。对此书的畏难情绪,让我深感自责,不过后来与同学们聊起对此书的阅读进度时,同学们也表示此书如同天书一般,完全不知所云。读后感·看到同学们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就知道,在无知的路上,不仅仅有我一个人。对此,我倍感欣慰,之前的罪恶感也瞬间消失。
当然,在我开始写这篇读后感的时候,我已经阅读完了全书。驱使我读完此书的动力,并不是我对哈特的仰慕之情,也不是自己的求知上进的心思,更多的是因为这篇读后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结课作业,不写完不行啊,结课作业的压力促使我完成了这件“艰巨”的任务。
此书中提及了很多问题,虽然我不能对这些问题有什么深刻的见解,但也略有收获。回顾一个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老师在课上、课下布置了两次作业,分别是“守法是否是公民的道德义务”“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两个主题,这两个主题其实在《法律的概念》中都有过论述,这与金枝老师此次所留的《法律的概念》读后感作业不谋而合,不知道这是有意而为之,还是无心插柳柳成荫?
正如我在前文所说,这次的读后感是关于《法律的概念》一书一系列的读后感,我不会一次性的发在公众号里,而是分章节依次更新。至于更新频率,是否会更新完我也不知道。如果你有关注我的公众号,会发现我的上一篇文章是关于《法律与革命》的系列翻译,在那篇文章中,我自大的说以后会坚持每天一更新,然后,没有然后。但是对于这个系列的读后感,我至少会保证写到5000字,因为这个结课作业就要求写到5000字。
法律读后感 篇10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生路为之漫长,没有一帆风顺,只是坎坷不平,唯有你用心去体会去倾听,才能化解这一路的艰辛。
法律,是这个世界上联接的唯一,与亲朋好友相处不避免有一些矛盾,而这些矛盾的唯一化解方法就是法律。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一朵鲜花,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而法律就像一个充满灵性的一只小精灵陪伴在我们的身旁用无行的双手保护着我们。
对于新一代的我们,似乎都有人来褒贬一番,或者忧心忡忡,或者赞扬嘉许。心灵空虚,寻求刺激,交友不慎,轻信盲从,最后野马脱缰,掉入深渊。这是很多青少年堕落的轨迹。爱好不辨主次,拳脚不知轻重,结伴不分好坏,贪欲不思节制。没有了是非观和自制力是可怕的,不知羞耻的屡错屡犯,要比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更难治愈。而这些就像一条不归路去了便无路可转。但是只要你学会法律,相信法律。就可以避免恶魔的入侵。
于彪,林俊杰……这些都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走上一条不归的路。他们原先只是一些平平凡凡的学生,因一些小小的错误而不重视,最后走上了一条难以回转的道路,因小失大,不知所谓,所以只有高度重视和认真面对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青少年问题。
同学们,让我们为自己的成长而重视,为自己的未来而打算,让我们一起远离犯罪的魔掌,在法律的伴随下一起走向光明的未来!
法律读后感 篇11
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生活中,总是有形无形地与法律接触,它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让我们不去碰触到它的边缘。这样看来,法律不失为一种美好的东西。都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的确法律眼中的人是一个中人,这个人可以不做好事,但是不能做坏事;这个人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随心所欲,但是不能超越法律为所欲为;这个人不需要有多么高尚的情操,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行。这就是法律对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那么,爱便是道德的产物了吧!生命中,不能没有爱,倘若爱缺失了,我们的社会将是冷漠无情的,人与人之间将会多么地可悲。如果说法律是冷酷无情的,那么爱便是晴天,带给人温暖。但法律与爱相遇,会发生什么呢?
在刚开始看时,我还在幻想,法律无聊爱时,大概会更公正,公平些吧,毕竟爱是这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但当看到第一章“以爱为名的审判”时,两者之间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李尔王让他的三个女儿在庭审现场公开表达她们对父亲的爱,说出的爱越深,便可得到越多的领土。听到这些,人的私欲便被勾了出来,大女儿,二女儿都说出了自己对李尔王的爱,得到了大量的国土。等到李尔王最钟爱的小女儿时,她迟疑了,她不明白,爱为何要嘴上说出来才更真实,违背了父亲的意愿。当然,她便没有了封土。领土的分封,也即代表了权力的分割,就这样,李尔王被两个不孝女赶出家门。当李尔王被赶出时,才明白单凭一个人的言语是无法了解和证明爱的真相的,但已悔之晚矣。
爱遭遇放逐,李尔王的不堪下场在他的臣子身上也有同样的局面。葛洛斯忒有两个儿子,一个是私生子,没有地位,嫉妒他的哥哥,并欺骗他的父亲说他的哥哥想杀葛洛斯忒。这位臣子和李尔一样,没有思考,顿生大气,认为这是逆子,便将其放逐。却不曾想自己的.私生子才是逆子。两人都是将权力和爱即法律与爱混在一起。没有让爱发挥它真正的作用。李尔王和葛洛斯忒的行为值得我们思考。当法律与爱相遇是否会有更好的产物呢。我们无从得知,正如爱是一种天xing,而法律是为了抑制坏的天xing。二者就像冰与火一样。
当法律遇见爱,这是一个新的角度去思考法律。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无往不利,真的吗?其实,法律的领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
法律读后感 篇12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通过实施手术的方法进行性别变更成为可能。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性别变更之后的人就是所谓的变性人。变性人的出现使人们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也给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具有变性倾向的人通过变性手术改变了自己的性别。变性人已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社会群体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我国立法上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规制还相对滞后,理论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性别变更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
《性别变更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从论证性别变更的法律基础,研究性别变更医疗法律问题,探讨性别变更的法律问题,研究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几个方面去对变性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探讨。美国法、人权国际公约、欧洲人权法、性别权利国际法案、国际奥委会变性运动员新政策的人权理念、为性别变更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我国宪法中专门有一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有被宣示出来的基本权利,我过宪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权、自由权和人身权。
性别变更权利同样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性别变更状态在传统医学定义为易性病,但目前从法律承认、尊重变性人权利的角度,性别变更不是疾病的提法是积极的。变性手术对于变性人无疑是福音,但很明显的损伤人体正常性器官,术后也会是丧失生育能力,因此同样存在争议,各国和国际组织也陆续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去规范变形手术,使变形手术更加的合理合法。另外已婚者是否应享有变性权、已婚者变性是否须经配偶同意,或者离婚后才能实施变性手术、变性后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婚后变性不离婚的处理、婚姻关系终止后,变性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变性后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等诸多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我认为法律对于变性人应有宽容性,超前性,法律固然要受到社会风俗、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法律相对于这些因素应有自身的评价标准,作文在对少数变性人的权利上,法律应起到指引作用,而不能完全依据大众的口味,在国际社会和法律对变性人更宽容的大趋势的基础上,我国作为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人权,作为我国的公民,变性人理应平等享受权利而不受歧视。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权公约所表述的共识性观点,即“人权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的观点,通过立法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保障,才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民法观后感精华
欣赏作品的同时,内心深处也会得到一些感触。如果我们想要领悟作品的真谛,不妨写一篇观后感吧,写观后感有助于我们形成爱思考的好习惯,有哪些优秀的观后感范本可供借鉴呢?为了尽快满足您的需求我整理了以下信息:“民法观后感”,我们提供的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民法观后感(篇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有利于推进民事法律体系化,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保障,为执法和司法提供基本遵循,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纪检监察组织作为政治机关、专责监督机关,应当主动走进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工作贯穿监督全过程,以务实高效有力的监督推动和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地落实,督促有关主责单位想民所想、急民所急,积极主动、设身处地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好《民法典》精神,进一步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笔者认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要立足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要严格依纪依规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能力。要慎用严用审查调查措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权”。要履行好高度注意义务,切实保障审查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搞好实名举报回复工作,让信访举报人的知悉权监督权反向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要加大民生监督力度,让群众平等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要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畅通干群间的“连心桥”。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观后感(篇2)
一。单选题(每个问题只有一个选项最合适)
一。恒生公司对某海关扣留一批进口货物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申请复议。
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也维持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a、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3、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 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第条规定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5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处理()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b.法制工作
c.监察工作
d.人事工作
6、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p>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提出控告
c、 自收到驳回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自收到驳回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个。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李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9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第条规定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10个。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p>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 申请人选择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11、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12岁。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p>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13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a.5b.7
c.10
d.15
14岁。市交通运输局下发文件,规定对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征收通行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徐某可直接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 徐可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复议和审查
c、 徐在申请征收法复议时,可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d、 徐不必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岁。下列哪项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a、 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排气量小于3升的车辆禁止上牌规定》,对吴某的车辆不予上牌
b.某乡**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 城建部门将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改为二级
d、 民政部门不批准王某申请成立社会的行为
16岁。某市、县国土局以刘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为由,责令刘某拆除房屋,限期归还占用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 刘某撤回复议申请的,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
d、 复议机关维持县土地管理局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执行
17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第条规定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18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19、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20、《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21、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市环保局对该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环保局进行了调解,但化工厂不同意。
下列哪些选项是化工厂不能做的?()
a.依法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环保局申请复议
d.可以和王某协商
民法观后感(篇3)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结出的硕果,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老百姓的生活百科全书,它的实施关系千家万户,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是今年的重中之重。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而普法就是要帮老百姓了解熟悉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律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只有在普法中把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真正重视起来,才能让全社会更好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进而培养起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民法典普法工作要注重宣传形式。一方面要做到线上宣传广覆盖。充分利用网站、两微一端、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介,不断提高民法典普及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线下宣传讲实效。通过张贴宣传挂图、设置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更新普法宣传栏、入户走访面对面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普法工作要抓好具体措施。一是要通过讲解《民法典》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重点内容,引导广大群众关注民法、学习民法、运用民法、维护民法,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思维习惯。二是紧扣重点对象。将民法典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内容和单位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三是深化宣传成效。对《民法典》进行系统梳理,突出重点和框架,供全体党员下载、查阅、自学,确保宣传效果喜闻乐见、入脑入心。
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把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形成铺天盖地的强大声势,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崇民法典、敬畏民法典,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履行自身职责、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不断提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观后感(篇4)
xx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学习心得: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民法观后感(篇5)
1、 单选题(每个问题只有一个选项最合适)
1、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 按照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方案
c、 完善**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d、 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体系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 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b、 依法合理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信息公开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四。我国的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赔偿为基础。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 要建立行政人员法律学习制度,增强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提高行政人员法律素质,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 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环境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结合广大职工、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体系。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7号。我国的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赔偿为基础。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8个。以下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建设目标*()
a.****和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 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 基本建立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
d、 **各职能分工明确,互不干涉,独立执法。
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正、公正的考核制度核制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10个。张某于1998年2月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个体经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经营手续和纳税申报。经乡**税务人员核实,张某应纳税400元。然而,张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付款,于是向**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张某交税后,向**仍未能归还车辆,给张某造成损失。
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a、 张某只能向乡**先求婚,因为乡**有违法行为
b、 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同时解决
c、 张某只能与行政诉讼一起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 张某不仅可以向乡政复提出申请,还可以与行政诉讼一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1号。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1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 要建立行政人员法律学习制度,增强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提高行政人员法律素质,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 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环境
13、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
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挣脱。赵某掏出田某的腰带,捂住左手。当他想捂住右手时,田某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摔倒在地上。随后,赵某将田某送往医院。
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对田某造成伤害的,由公安机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 赵的行为是正当的权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 赵某的人身伤害与赵某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 公安机关逾期不赔偿的,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14、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后,行政机关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还对胡某处以1000元罚款。
后查明,胡某并没**黄色淫秽光盘。***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该向哪个机关要求行政赔偿?()
a、 复议机关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b、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没收的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承担加重处罚部分的赔偿责任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15岁。张某于1998年2月购买了一辆从事个体经营的中国客车,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经营手续和纳税申报。经乡**税务人员核实,张某应纳税400元。然而,张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付款,于是向**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张某交税后,向**仍未能归还车辆,给张某造成损失。
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a、 张某只能向乡**先求婚,因为乡**有违法行为
b、 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同时解决
c、 张某只能与行政诉讼一起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 张某不仅可以向乡政复提出申请,还可以与行政诉讼一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 按照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方案
c、 完善**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d、 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体系
1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18、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19、公安局对叶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叶某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判处罚的复议决定。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叶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叶某的拘留处罚违法。此时,应如何处理本案?()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叶某的损失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行政赔偿案件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叶某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2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
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
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2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管理成效的力度
b、 按照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方案。
c..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 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体系
24、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25、积极探索对**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民法观后感(篇6)
要说广大干部近期的学习热点,不能不提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如同你如影随形的亲密朋友,当翻开它,开启与它的“聊天”时,“民法典”也拍了拍你,提醒着你要时刻牢记听民意、讲法治、严守纪三大关。
听民意,坚持人民至上。“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诞生,紧扣着社会关切,回应了人民的期待,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保障,更蕴含着“人民至上”重千钧的理念。党员干部身为人民公仆,亦要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俯首甘为孺子牛”。尤其是基层干部,更要坚定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的初心,以大爱的奉献精神,时刻心系群众,将“人民至上”放在心里、落于行中,做到“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
讲法治,强化法治意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还记得《民法典》跟你说的第一句话吗?“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它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员干部在与其深入“交流”中,要逐步培育并坚定自身对法治的认同、信服、尊崇与敬畏等情感。作为基层干部在工作开展中要善于与民法典“合作”,重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严守纪,筑牢纪律防线。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但无处不在枷锁中。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镖”,更是民事行为的指挥官。作为党员干部,除了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更要做遵守和维护法纪的表率。凡人之性成于习,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需要在点滴中养成。因此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带头讲政治、守规矩,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明纪守纪于微处,做到小错提醒、警钟长鸣,时刻感到纪律的约束,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同时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民法观后感(篇7)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近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很多很多的法规,例如《森林保护法》,它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它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在1985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森林保护法》。曾经有许多的人到森林里乱砍乱伐,使得森林逐渐消失。但是实行了这个法规,我们就不用担心树木被一些想赚钱的商人乱砍乱伐,导致泥土流失,沙尘暴不断了。《森林保护法》的第六章告诉了我们,如果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森林,我们不仅仅是不砍伐树木,还要保护森林,如果看到了森林起火,一定要及时的拨打火警,不让森林严重烧毁。
1994年,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这个法的保护。我们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权利多着呢:消费者可以享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卖家卖个我们的东西不好或者是假货,我们是有权利可以去控告他的。
接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广告法……陆续公众于世。最近,国家又实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2007年6月1日,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身心健康,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个法规约束了我们不去歌舞厅,网吧,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多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这个保护法也约束了我们不能喝酒、抽烟种种坏习惯。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一种犯法的做法。
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民法观后感(篇8)
上星期上午,学校举办了“法制大会”,讲了许多有关青少年犯法的不良行为,从而教育我们作为一个中学生要懂得遵守学校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将来做一个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有用之人。遵守学校法则,是我们作为中学生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们的社会属于文明社会,可是却总有不少的青少年做出一些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所不容忍的事情,如:抽烟,斗殴,喝酒等,偷窃,抢劫,害人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些行为却会成为他们一生中无法抹灭的污点,会一生伴随着他们。
现在有许多不良青少年总是诱惑未成年人犯罪,如:吸毒,抢劫,偷窃等。当这些事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报警等,面对这些不良行为时,我们要理智的拒绝。远离这些不良行为,从而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我们在学校读书,要好好努力的学习,锁定自己读书的目标,不让自己对未来迷茫,将来在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
自“法制大会”后,我们要学会学法,守法,用法,创造文明的社会,从小事做起,从学校做起,形成一种文明的行为:思沉学习,目标,好好学习,将来做国家未来的栋梁。
民法观后感(篇9)
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新的《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已经实施了,新的《小学生守则》共有十条,这十条,作为小学生要人人会牢记,并且所有同学都要按照《小学生守则》的要求去做,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共有二十条,同样要学,并且要按照《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争做讲文明、讲礼貌,各方面素质都得到发展的好学生。
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能让人该过自新。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网吧、游戏厅,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你们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现在,便有许多的不良同学:有的同学爱打架或偷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粘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民法观后感(篇10)
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
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究其原因,我认为人的一些权利和感情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法属性。社会政治属性的权利可以被压制,但自然属性的权利永远不能被剥夺。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虽然它可以压制和剥夺个人的一些私权,但如果有一些稳定的社会机制来维护个人的基本自然权利,如果侵略者侵犯了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他将遭受强烈的反击。所以个人认为耶林不可对私权不进行分类而统一论断,反面来说,若一社会群体各种私权无限膨胀,亦有可能导致“不侵自乱”。个人认为,亦如股市的布林线,上轨线代表高级的私权,下轨线代表低级的私权,那么历史中使社会平和的是其中轨线,私权被压抑向低轨线靠拢甚至有时比其更低,抑或私权被放大而膨胀向上轨线接近甚至比其还高,但这都不是常态,私权在一个社会的或低或高不断增大布林线的区域,区域的增大表征着社会宽容度的增加。
某个特定社会历史的长短与沉淀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偶尔对私权的极低的压抑是不会让整个社会奔溃,私权的偶尔极大放大也不会让整个社会繁荣,而应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考虑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去合理的对待私法和公法的发展综合培养国民的“权利感情”。
第三章为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乃权利义务关系,盖“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如此重要,本章主要对权利体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使整个权利体系较为明晰。在说到权利本质与请求权的时候,提到了德国著名的法学家winscheid,汉音应为温赛德,可本书多处为魏德赛,实为汗颜。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的权利,对于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多关注,并认为其分析可赞,大陆侵权法也只承认对侵害绝对权的救济,而德国和我国台湾皆规定“出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以损害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此规定使侵权行为外延更宽广,可以给予此类受害者予救济,更而减少法律漏洞。
对于请求权,使人清楚的明晰了基础关系与基于此关系之请求权,结合《民法思维》,使对请求权的认识更加深化。“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这对理解一些法律规定着实重要,如实效消灭后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基础之权仍然曾在,因实效而消灭乃请求权。
亦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抽象与分离,读此书对请求权与基础权利关系之认识也有类似之感受。对于形成权,有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之分类,此分类使解一些迷惑,如离婚请求权,表面乃请求权,然其实质是夫妻关系因单个人之意思发生变化,法院之审查是其构成要件是否完全,乃确认之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其要件,此番分类使现象与实质得以区分,快哉!又形成权之行使不得附条件,但经常见附条件之形成行为,如附条件撤销,并经常不得而知。
书中谓“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此为基于利益衡量而设置双方之负担而至公平合理。
第四章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即权利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书中认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有不确定性,关于其“不法性”的认定,应采法益衡量原则,就受害人的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依比例原则而为判断。
这种衡量方法对于解决社会发展对权利的侵害与行使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新闻侵权与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这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得到强有力的逻辑支撑,更受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官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各种利益冲突,并给出公正、适当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这章,更体现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法律类型化思维。如对因侵权行为不同的请求权,规定不同的归责要件,对于侵害出去、停止损害等不作为请求权,不要求过错的要件,而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需要过错的要件;被宣告死亡之人在撤销宣告后,其财产关系及与身份关系是否自动恢复,要视关乎其财产、身份的他人行为是否为善意而定,大陆一刀切的做法似乎就过于僵硬;第23条:“因特定性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因市场交易主体之自主设定交易地多为寻常,固此规定使便于诉讼救济。
此上细微精巧当为大陆民法借鉴学习。对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有两个原因:法律的限制和性质的限制。最后值得称赞的是:
“财团之设立必须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但许可系属公法上的行为,不得因此而认为主管机关系捐助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这种区分公法与私法对行为性质的界定,更有利于财团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
第五章乃权利的客体,即物、财产、企业。关于物之描述,在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及其《论物权法》中论述甚详,如关于物之动产不动产之分类、物权行为、公示原则等。关于物之概念,对人有利益可控制,是否有体个人认为必须为有体抑或其必须有有体物为之载体,个人身体及其部分是否得为物,关乎人格,虽可分离但不能为之物。
其次关于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物权须特定具体化,不能如债权“打包”抽象化,故多项财产集合为标的而成契约,于物权处分上不可行。于其最后所述之企业客体,首先不论企业既为主体又为客体,在具体问题上之冲突,企业为权利客体本身乃综合财产权,包括债权、商誉、知识产权等,有无单独论述之必要?例如,企业动产浮动抵押是否违反物权的具体原则?
又犹如大陆民法通则以所有制进行财产的分类,本为不科学。对不同的所有权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是一种法律与法律相结合的平等保护方式,是人为的,与事实不符。个人读客体此处财产与财产权、企业与财产,不甚清晰明了。
第六章权利之变动,篇幅最大,收获最多,首先得以区分,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行为之性质由其核心决定之,究行为为意思表示者为法律行为,而意思通知(如追认)、观念通知(召集社团总会)感情表示(如夫妻间的宥恕)为准法律行为,“此三者的效力虽由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之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极为相近,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其次,关于合同与契约,合同乃合而同之,如设立合伙组织,契约乃相对平行对应给付,故大陆“合同”之概念本当为“契约”。至于,“宪法”关于基本人权的规定对私法关系不具有直接规范效力,应透过第71条等概括条款实现其价值理念。
第七十一条如同管道条款,使宪法具有间接效力。脱法行为,亦如国际私法上之人为改变连接点之法律规避,其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极为相似,但脱法行为企图发生一定经济上之目的,具有法律行为上之效果意思,非属虚伪意思表示。文末借德国法学者flume之话:
“脱法行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就民法而言,一个独立脱法行为的理论根本不能存在”。再者,关于意思表示,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又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区分这些因素对于行为之状态至关重要。
意思表示中错误包括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行为错误,而动机错误不影响行为的生效,故:“表意人为避免承担意思形成上错误的风险,得与相对人约定,使一定的缘由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尤其是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最后深受启发的,民法之行为要与公法领域区分开来,且不可以先见去看待观察问题,“如第92条规定之诈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上损害为必要,与刑法上诈欺意义不同,盖其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
最后关于契约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也别开生面,盖:“意思解释的任务在于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因不同了解立场而发生不同认知的危险”。
第七章关于条件与期限的问题,关于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此二者概念,解除条件甚好理解,但停止条件之概念个人很难理解记忆。为何冠以“停止”之名?解除条件与行为负担(义务)相比较,“条件虽有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但无强制性。
反之,负担虽有强制性,但无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此二者之关系,本人在准备司法考试之时,为之迷惑,今读此言,豁然开朗。又关于条件之注意两点:
1、 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同意和成时信用以法律行为完成的时间为基础,而不是以达到条件的时间为基础。二,条件成就的效力,应自条件成就时发生,并不溯及既往。此二者对于实务判断案例分析很是受用。
在期限上,应当区分法律行为(债权)的初始期限和债权的未清偿期限。
第八章乃关于**之论述,帮我廓清之重要概念,即**权的授予与基本法律关系(如委托、雇佣),长时间以来,虽知**权之授予与生其之基本法律关系是两回事,但不知其所以然,犹如生活在laband教授之前的时空,感谢如此重大之法律发现,**权之授予与其基本法律关系之所以让我们迷惑,是因为我们往往之看到既有**权又有基本法律关系的情形,并且此为常态,而没有把两者区分独立开来,**权之授予也确实受其基本法律关系之影响,但亦仅限于基本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形,此章关于无权**人之责任,应当明确理解,此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第九章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三种不同状态,其“民法”所采原则为:其欠缺的要件,如属公益,则使之无效。如仅有关私益,则使之得撤销。
如仅属程序(如未得他人同意)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俾资补正。然就如韩世远在《合同法总论》中论及合同效力时说道,(205页)效力未定合同是“未决的不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未决的生效”。如按效力逐级评价,应该是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三种层次,对于程序瑕疵,应该给予“未决的生效”之层次评价,王老先生认为,不宜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人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或契约行为的效力改为可撤销,单独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安定,然效力未定比可撤销更不安定也!又就契约而言,不足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认为得撤销前未成年人负有履行义务,而效力待定不用,然义务只不过是权利的另一面,如果我们从权利来看,则有可能致使未成年人之权利得到忽视!故此种仍有迷惑,留日后解答。
本章须留意点最后乃是其“民法”第118条所谓“处分”,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非处分,应属有效。第十章期日与期间属一般技术运算,与大陆规定类同,故不赘述。
第十一章乃消灭实效之问题,权利行使应受时间上的限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其主要情形有三:消灭实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时效在大陆乃法定期间,不可合意缩短延长,盖德国允许当事人合意缩短,此乃私法自治的充分体现,应当借鉴。
问题一,乃其认为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者,请求权仍得行使,只不过义务人可抗辩罢了,盖罹于时效,权利已不在,怎能行使,此有逻辑之矛盾,故我认为,因时效消灭者,请求权消失,之所以不构成不但得利,乃是因为请求权产生之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当是人之主张债权者,此难谓请求权,无法律上之意义,乃一般社会生活之“请求”。第一个要点是,消灭时效未完成的案件有五种,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一条(第139条)。即不可避之事变,且其适用却适用第二种(关于继承财产之权利)的时效中止之规定,其余皆留诉讼法去解决,实不够严实、体系。
最后须区分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不同,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前者是指若干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时期内重**生而得到偿付。最后权利失效,既已诚信原则为基础,而诚实信用又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故权利失效对整个法律领域,无论私法、公法及诉讼法,对于一切权利,无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均有适用余地。
最后一章,关于权利的行使,实则是关于权利的行使应当注意之事项,即受哪些限制如公益、不能损害他人、等,以及权利自我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盖这几个行为,刑法之法教义学较之民法更为发达通透,可供参考。最后自助行为所保护之权利,系指请求权而言,不论债权的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均包括在内。
最后,开卷有益,读一本书,总有所得,然欲所悟,更需数读之。以上与其说是读书报告,不如说是读书笔记,即知识点的梳理,包括印象深刻者及令人启发者。此《民法总则》帮助我修正很多误解,增加几许新知,更是对民法整体框架把握上的一个小小的进步!
2012/12/26